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

ID:83080371

大小:241.63 KB

页数:139页

时间:2023-09-26

上传者:186****1806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杨某因出国度假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何某代为管理,并授权何某在3万元以内的支出和10万元以内的交易自行决定。现假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何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是无效的或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有( )。A.未经杨某同意与某企业签订交易额为30万元的合同B.未经杨某同意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萧某使用C.未经杨某同意向某报社支付广告费4万元D.未经杨某同意聘用其妹妹为自己的助理E.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50万元资金为自己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交纳首付款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3.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A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王某在土地里发现玉石一块,经专家估价后价值在2万元左右,玉石艺术家李某见到该玉石后爱不释手,请求王某借与其观赏数日,王某应允,后李某擅将该玉石进行雕琢,做成一精美的玉石艺术品,价值达到50余万元,李某的好友张某见后大加赞赏,遂以45万元将之买下,王某闻知后要求张某予以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无权处分王某的物品,张某应当将该物返还给李某B:张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C:李某有权处分该物,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弄清该玉石艺术品究竟是归王某所有还是归李某所有。在加工人和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无约定的情况下,加工后产生的新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较多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李某的加工行为使原物的价值大增,所以李某对加工后的玉石艺术品有所有权,李某将该物卖与张某属有权处分,张某基于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此,C、D两项正确。5.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7.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包括、()A.确立陪审制B.审判时不需要令状C.编制“末日审判书”D.将巡回审判制度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8.成都易宝公司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14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C、D考点:类似商标的认定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题中易宝拍卖公司的“易宝”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成都易宝公司的商标为第38类商品商标,两者非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或商品与服务类似,故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C、D项正确。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枉法行为?()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参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10.某省甲市乙县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乙县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个月未得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B.郭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C.如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郭某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郭某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和法院对起诉的处理。本案中的被告为县政府,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无管辖权。但郭某提起行政诉讼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入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乙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已经侵犯了郭某的合法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D项错误。11.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向几位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律师提出,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B、乙律师提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丙律师提出,该公司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有效预防骨质增生,对颈椎病有显著疗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删除D、丁律师提出,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12.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解析: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13.★★检察官温某曾因交通事故与曲某发生过纠纷,温某在承办曲某涉嫌人室抢劫一案中没有自行回避,也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下列关于温某纪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因为温某不是曲某的近亲属,所以无需自行回避B.曲某没有资格要求温某回避C.对温谋违反纪律责任的处分只能是警告和记过D.因为温谋和某间存在利害关系,温谋应该自行回避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28条有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检察官温某与本案当事人曲某“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温某应当自行回避,当亊人也有权利要求他回避。故A选项和B选项入选,D选项排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8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选项入选。14.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下列有关管辖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有、()A、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若干例外情况B、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即使犯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接受国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刑事审判和处罚C、外交人员可以决定放弃管辖豁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D、外交人员享有上述的管辖豁免,就意味着其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答案:A,B解析:公约对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其中有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及作证义务的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方面是完全的,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除例外情况外,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和行政管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的遗产继承诉讼、从事的公务以外的活动引起的诉讼以及主动起诉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作证义务的豁免即免除作为证人出庭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当然外交人员享有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其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选项A和B是正确的,刑事管辖是完全豁免,不论该外交人员所犯罪行轻重。选项C错误,外交人员无权放弃管辖豁免。选项D错误,即使享有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责任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追究。因此,A、B项正确。15.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销售员发生争吵,销售员心存芥蒂。当张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销售员指着张某,并大声呼喊:“抓小偷!”收银员听到后,马上也跟着呼喊:“抓住他!”张某因此被超市保安和其他顾客扑倒在地致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A.收银员B.销售员C.超市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何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题中,销售员喊叫与其是否为超市销售员的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执行职务”,应由销售员承担责任。收银员、保安以及抓人的顾客本意是实施自助行为,参照《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精神,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中国传统戏剧多有剧目涉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成立的?()(2010年)A.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B.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C.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D.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答案:A,B,C,D解析:在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有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这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原则,西周这一婚姻制度原则对东晋及其之后的朝代都具有深远的影响。选项A正确。《窦娥冤》融入了元代的现实生活编写而成,全剧深层次描写了窦娥的悲惨遭遇,深刻揭露了元代社会的腐朽黑暗。整个案件表明了元代法律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B项正确。《十五贯》以鲜明的倾向性批判了贪愚的昏官,而对于重事实、有智谋、能扶正除邪的清官况钟给予充分的肯定,故C项正确。《徐九经升官记》主要讲述了徐九经经提升为大理寺正卿,被刻意安排审理与当事人的义父有宿怨的案子,徐九经克服了个人恩怨,机智的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然后挂冠而去。D项正确。17.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A:发现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股票时B: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C: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D: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答案:D解析:【考点】技术性停牌措施的采取。详解:《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8.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19.贾真诚公司要求,新人员工必须购买10把贾真诚牌菜刀,每发展一名新员工,老员工可获得销售菜刀利润的30%,新购买菜刀者自动成为老员工的下属,每一级老员工可获得下级员工发展新员工返利的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长贾真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B:得返利的老员工成非法传销罪C:对董事长贾真诚应以强迫交易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D:对贾真诚公司应以非法传销罪的单位犯罪论处,处以罚金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仅限组织、领导者,不处罚单纯的参加者。故B选项错误;本罪未规定处罚单位,故不是单位犯罪,故D选项错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没有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故C选项错误。2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案:A,C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我国国家机构。故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参政、议政,但并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虽然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只是个别行为,政治协商会议上并不审议。故D错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201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问题】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无效。因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支票背书上只能由兴隆公司做收款人的约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因为债权人东方农具厂不同意。3.三盛乡种子站没有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兴隆公司未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4.继续有效。5.当兴隆公司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时,兴隆公司可以向圣灯乡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6.兴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第一种子代理公司行使,应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其履行。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怎样的效力。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而债务的承担要发生效力就须得到债权人同意。22.★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23.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24.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人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A,B,D解析:【考点】海上保险责任确定【详解】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所以,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下列排列正确的是:()A:船员的遣返费用、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港务费、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B: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员的遣返费用、港务费C: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D: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是:(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该法第23条规定: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中,受偿顺序按上述第1~5项的顺序排列,如果第4项的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其也应优于第1~3项受偿。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中的救助款项请求除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B项。26.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27.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韩某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可以如何处理?(》A:指定丙区人民法院管辖B:决定自己审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书面告知韩某向甲县人民法院起诉D:书面告知韩某向丁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28.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2016年)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的“直接批准项目上马”的做法违反上述关于决策程序的要求。2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查看材料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30.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31.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32.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33.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35.货车司机赵某出车外地,因登记住店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公安人员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赵某因为害怕,出门便跑。公安人员鸣枪警告,赵某仍不站住,小宋遂一枪将赵某右腿击伤。之后,赵某提出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B.赵某应当获得赔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C.赵某只能获得补偿,因为公安人员行为合法D.赵某只能获得民事赔偿,因为是公安人员的个人行为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属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赵某应获得国家赔偿。3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37.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38.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答案:B,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域外取证【详解】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规定,从国外调取证据的途径包括:请求书方式、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以及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等方式。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取证,但无权要求他国法院取证,选项A错误。请求书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调取证据可以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选项B正确。请求书应直接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任何其他机关转交。选项C中关于请求书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的观点与规定不符,错误。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故D正确。3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40.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6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人选。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41.共用题干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答案:A,B,D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42.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金星公司得知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清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B.金星公司已接受了不符点,银行也应接受不符点C.虽然乙银行已付款,法院仍能裁定甲银行中止支付D.甲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金星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A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属于信用证欺诈。BD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C错,依第10条的规定,即使法律已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如乙银行已付款,则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43.★★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A正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提供该国法律的内容。依第9条,我国拒绝釆用反致制度,B错误。C正确,不能査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错误,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44.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派往A国的外交官,因与A国乙公民发生纠纷,甲在A国法院对乙提起民事诉讼,乙在诉讼过程中对甲的主诉直接提出反诉。A国法院对二人的纠纷作出判决,由甲赔偿乙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具有民事豁免权,A国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B、甲具有民事豁免权,A国法院不应受理乙对甲的反诉C、甲具有民事豁免权,但其到A国法院起诉后,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豁免权,因此A国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D、甲具有民事豁免权,但甲主动提起诉讼后,乙提出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甲不享有豁免,因此A国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45.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46.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47.★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A.日耳曼法学派B.罗马法学派C.萨维尼法学派D.潘德克顿法学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巳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D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48.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哪些选项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A.房屋、汽车B.枪支、弹药C.人的智力成果或人的行为结果D.活人的(整个)身体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49.设谭某有哥哥,秦某有妹妹,谭某与秦某结婚后,在婚假旅行中不幸死于一场事故,请问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谭某的遗产应由其哥哥和秦某的妹妹继承B.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继承C.谭某的遗产由其哥哥继承D.秦某的遗产由其妹妹和谭某的哥哥继承答案:B,C解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哥哥,妻子有继承人弟弟,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正确选项为BC。50.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选项A:《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表述为“不必”是正确的。选项B:《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是设立时的出资、还是增资时的出资,都是按约定的时间缴纳给公司,并非必须实际缴足。B正确。选项C:《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既然注册资本属于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那么,注册资本变更,当然要修改章程了。C错误。选项D:《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D错误。51.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52.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53.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编辑擅自改变了作者的署名,显然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变了原作特意的构思,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故A、B、C项正确。本题中的作品是受出版社约稿进行的创作,说明作者必然会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书,书店通过出版社获得图书进行销售,不侵犯作者的发行权,故D项错误。54.a县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县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县洽谈时签订了1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县,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县或d县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县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县临近的e县,并书面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县。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d县法院有管辖权b.c县法院有管辖权c.b县法院有管辖权d.e县法院有管辖权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唯一确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地,所以E县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55.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56.某农用机械厂技术员张某设计制造了油耗低、功效高的微型收割机,并被授予发明专利。在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专利权?()A:另一农用机械厂看到该收割机的广阔市场前景而未经张某允许大批量生产该收割机B:农民李某购买了该收割机并使用该收割机C: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与美国一农场签订合约,将该收割机卖与该农场使用D:另一农用机械厂未经允许在某农机展销会上展出其生产的该收割机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A、C、D项应选。另须注意《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某些行为。《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因此,B项符合本条第1项,不选。5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B,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作为【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船工甲将人救起后,又再次推入水中,致人溺亡,是作为的杀人行为,而不是不作为犯罪,因此A是错误的。B选项中,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来源,即其没有制止其妻接受贿赂的义务,因此不成立受贿罪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由于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这一先行行为使甲具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乙虽然不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是乙明知是甲将幼童撞入河中,仍加以劝阻,在明知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导致幼童死亡的结果,仍对于幼童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由于甲已经将弃婴抱走抚养,这一先行行为使甲负有抚养义务,并且甲有能力对其抚养,但是甲却选择在深夜放到菜市场门口,致使乙被冻死,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58.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59.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60.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61.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62.A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给B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将票面记载的金额由50万元改为80万元后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此后,D公司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E公司。其中,B公司的背书签章已经无法辨别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后。关于当中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A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B.B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C.C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D.D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B解析:票据的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63.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选项B正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选项C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丙属于职务犯罪,所以对丙的假释,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律师到庭发表意见,选项D缺乏法律依据。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一《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65.(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7日成立,因乙发送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而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汽车的行为构成承诺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8日成立,因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乙价目表中所列明的一辆汽车的行为是要约,乙回复邮件表示同意的行为是承诺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9日成立,因甲、乙于该日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10日成立,因甲于该日才向乙交付定金,才完成乙公司规章的要求答案:C解析:①甲于2月7日表示愿意以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其中的一辆豪华汽车的行为,为要约,因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标的、价款。但乙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甲2月7日要约的承诺,因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对要约的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相对人的承诺必须表明自己具有决定与要约人按照要约的主要内容订约的意思,即相对人必须有受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乙于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不具有受其收到的邮件中的要约约束的意思。乙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是希望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表示自己受约束。因此,2月8日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外,双方于2月8日约定“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了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2月9日签订书面协议之时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C正确;②D错误。因乙公司内部的规定,对甲、乙间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乙车行不遵守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成立。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D.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答案:B解析:担任公证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67.★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不包括、()A.“赀钱”B."赀戍”C.“赀徭”D.“赀甲”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8.下列何种情境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A.由于法庭案件过多最终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环节B.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C.法院未经被告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起诉状副本导致被告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而缺席审判D.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制止答案:D解析:考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表现。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A项没有法庭辩论环节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B项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C项属于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D项属于法院对庭审秩序的维持,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因此D项错误,应当选。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本题25分)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答案:解析:(本题25分)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裸聊”行为共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首先,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1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淫秽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网上“裸聊”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70.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71.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72.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答案:D解析: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置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因为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因为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73.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74.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答案:B解析: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75.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答案:C解析: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76.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故C选项中的技术合同无效。77.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C.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D.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依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A项正确。题中年度税后净利润7000万,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应先弥补3000万亏损,剩余4000万利润,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为400万。B项错误。弥补亏损后,利润只剩下4000万,利润的50%是2000万。而且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提取。C项正确。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1000万任意公积金。D项正确。法定应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7000(利润)-3000万(补亏)-400万(法定公积金)+5万(公积金)=3600,上限应为3605万。78.赵某是农贸市场的一个小商贩,在市场里租用了一家门面。后张某认为该门面是他的,二人发生争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时将赵某的营业执照扣缴,导致赵某停业达3个月之久。赵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停业造成的损失8000元,门面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6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包括:停业损失8000元,租赁费800元以及食品过期损失600元B.赵某停业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租赁费和食品过期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C.赵某的停业损失和租赁费可以得到赔偿,食品过期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D.赵某可以获得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对于停业期间的损失和食品过期的损失则不能得到赔偿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外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所以应当选D项。79.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締约过失和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依照《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亊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同时依据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成立与否,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80.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C.宪法对行为只是从总体上作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为一般法律的具体评价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和依据D.宪法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8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B.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D.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重婚罪和虐待罪并非禁止条件,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选项B正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C正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知,若丙因为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也可能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选项D正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同时,伪证罪的量刑与缓刑适用条件也存在重合。因此,对丁可能适用缓刑。8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答案:A,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4.甲乙两国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丙国未参加上述公约,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汪明文件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乙国法律保护C.丙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能在乙国受乙国法律的保护D.TRIPs没有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A正确,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的取得不是自动的,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B错,依《巴黎公约》第6条,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受地域性和独立原则的限制,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受到成员国普遍性的保护。C错,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该作品首次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国内发表,其他国家也需依此事实加以保护,即所谓作品国籍原则。D错,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85.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年)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故A选项合法。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为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故B选项合法。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前者仅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后者则对当事人普遍适用,但其参加诉讼必须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法院不得直接指定,故C选项不合法。《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故D选项合法。86.下列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C.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D.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答案:A,B,C解析: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D选项错误在于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应当在处置工作结束后进行。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87.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88.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人民法院要求其预交诉讼费,乙公司认为对方肯定会败诉,应当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于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A.按自动撤诉处理B.不予受理C.驳回起诉D.判决败诉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题主要考查法条的记忆。89.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依法均应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故A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合同关系。故B项正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时原告与法院之间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有原告起诉,并不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故D项正确。90.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它们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答案:A,C解析:中国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因此A正确。中国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也需要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各个附件的约束。因此B错误。议定书还规定了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因此C正确。中国与其他成员进行的加入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中国对此也应承担义务。因此D错误。所以本题AC当选。91.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答案:B,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92.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C.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答案:C解析:(1)选项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选项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3)选项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93.★★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转移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B解析:。A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各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B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C错,DAT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D错,与DAP潘淆了。94.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过失犯罪。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教师对学生进行轻微处罚,学生自杀的,学生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教师的处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过失犯罪成立所需要的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教师不构成犯罪,自然不成立过失犯罪。故A项正确。B项,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是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对于可能的身体伤害结果是有认识的,仍然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见义勇为追赶小偷,是正当防卫或者公民扭送之一种,本身是合法行为。小偷自己选择跳河逃跑,虽然与路人的追赶有事实关系,但是路人的追赶行为本身产生的风险是被法律所容忍的,与小偷选择跳水逃跑结果溺死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首先,邻居对于坠楼的小孩没有救助义务,即使不伸手去接,也不成立犯罪。其次,邻居在刹那间伸手去接快速坠楼的小孩,无法期待邻居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最准确的动作来救助小孩,即邻居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足够谨慎也对结果没有回避可能性。因此邻居不成立犯罪。故D项正确。95.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仲裁调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所以选项D正确。96.甲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致使附近上百户村民的农田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这上百户村民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B.若该诉讼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受诉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C.在该诉讼中若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则每户村民可以另行起诉D.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可以与甲丁厂和解,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答案:A,B,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A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6条后部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97.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98.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对于甲所犯的盗窃罪,说法正确的有:()A:甲系教唆犯,承担主犯的刑事责任B:应当从重处罚C:与前犯罪数罪并罚D:单独进行处罚答案:B,C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99.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100.a市旅客甲在火车站购票前往b市,发现火车站售给自己的票比平时贵了50元钱。到达b市后向b市火车站询问,发现此次火车票价并未上浮,而是a市火车站售票处的操作错误。甲欲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50元钱。下列关于本案眘辖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a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由b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可以由a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b市火车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由a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人可能选择C项。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的铁路法院,审理涉及铁路的有关民亊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不受第28条的调整。《民诉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2.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律师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据此,A项选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5、146条规定,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受过处分后不可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据此,B选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奖励。据此,C选项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D选项正确。4.下列哪一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A.行为侵犯的客体B.行为的方式、手段与后果C.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D.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答案:D解析:按照通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取决于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手段与后果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不影响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D项正确。5.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答案:C解析:政协委员并非选举产生的,而是采用邀请制。故A项“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表述错误。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但并非各种会议,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故C项正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故D项错误。6.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7.下列关于公司及其股东责任承担的描述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B.公司独立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C.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向公司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D.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为依据。故B选项正确A、C选项错在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D选项错在股东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8.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9.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B.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不构成此罪C.该罪可能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D.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ABCD选项均正确。10.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王富贵家的水牛吃了同村人田里的红花草,乡派出所以王富贵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关押3天。王富贵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富贵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B.王富贵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C.王富贵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D.王富贵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不正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A项不正确。CD两项符合法律规定。12.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1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希拉”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希拉”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韩国籍“大宇”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希拉”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希拉”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锒行拒付货款答案:B解析:。A错,按照CFR贸易术语,风险应在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即甲公司;只有在甲公司没有买保险或者货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时,才出现甲公司自行承担的问题。甲公司已经投保了平安险,由此问题变为该部分货物损失是否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根据平安险,保险公司对这个货损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公司不必自行承担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故A错误。B正确,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船舶的所有人对因驾驶船舶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责。C错误,因为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对船舶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的赔偿。D涉及信用证支付规则。信用证是独立的交易,不受实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生货损情况的影响,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具有付款的义务。因此,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14.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元,股票面值10元。以下情况中,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的是哪一个?()A:公司决定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B:为实现上述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C:由于上述收购,持有100股以上的本公司股东人数变为1200人D:由于上述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答案:D解析:【考点】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详解:《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该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300万股后,将股本总额减少3000万元,则股本总数为500万股。由于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0万股,占股本总数500万股的24%,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25%的下限,这使得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从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C项不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15.美国甲公司收到中国山东乙公司来电称、“一级红枣3000箱,每箱900美元,选用2010年通则CIF纽约,7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电有效。”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能以相同价格提供3000箱特级红枣,方可接受。”山东乙公司回电称“无法以该价格提供特级红枣”。此时,红枣价格上涨,美国甲公司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山东乙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本案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纽约B、山东乙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美国甲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山东,卖方在山东完成交货,而纽约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故A选项不正确。B选项也不正确,因为山东乙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美国甲公司有关提高货物质量的条件,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山东乙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美国甲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美国甲公司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D选项不正确,美国甲公司17日复电属于反要约,而此反要约相当于对山东乙公司14日发盘的拒绝,所以即使21日美国甲公司又发了一封复电,仍不构成承诺。16.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 )。A.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B.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C.劳动者严重违纪,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答案:A,B,C解析:选项D中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支付违约金。17.吴某从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赵某告知吴某其中1只氯气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后来吴某欲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得知罐内有氯气而不愿购买,吴便与王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屋后水沟内排放,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帮忙。被排放入水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造成200余人中毒和120亩农作物受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吴某、王某和其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C.吴某和王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三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犯罪答案:A18.关于法系的划分标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的历史来源B.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C.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D.特定的法律制度答案:A,B,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系的划分标准。19.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关于本案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无效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D.仲裁庭首次开庭后,当事人不得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0.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21.共用题干歌星葛某,自1999年起,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偷税500多万元,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构成以下何种犯罪?A:逃避追缴欠税罪B:故意伤害罪C:抗税罪D:逃税罪答案:C,D解析: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歌星葛某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共逃税500多万元,构成逃税罪。依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人员上门催缴税款时,葛某令其保镖实施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致税务人员轻伤。葛某的行为又构成抗税罪.应数罪并罚。抗税只造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22.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答案: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3.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生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f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46条24.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就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B.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C.服务期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D.违约金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A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B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条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而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条款为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D选项错误。25.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对丰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此时该公司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欠缴税款征收应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优先于欠缴税款征收C.两者之间无优先顺序,应按比例清偿D.应以罚款、没收的所得来抵缴税款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选项。26.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27.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28.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答案:D解析:《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9.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猎户甲不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满足该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错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9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缆车不属于交通设施,不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选项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选项D错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丁“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并不会导致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该罪。30.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植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因此,只有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3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答案:A,B,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擻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巳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据此,只有A、B、C选项正确。32.风顺公司经营不善,所欠的大量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定了D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关于D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D律所如有不能胜任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在通知人民法院之后将其更换B.D律所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C.D律所为追回风顺公司财产所花费的差旅费,属于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清偿D.D律所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风顺公司的财产不当减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不能胜任的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而不能在通知人民法院之后就自己直接予以更换。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3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答案:A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详解】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国内的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进行统一规范,删除了原法第242条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选。《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产生纠纷时,才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并且该规定并非体现的是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而是体现了对重大涉外案件的重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34.甲(17)岁故意伤害乙(15)岁一案,甲委托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下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如需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本案宣判时,不得有旁听人员B.对甲的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丙提交的有关甲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定罪量刑的参考C.在审查起诉时,甲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若甲为女性,公安机关讯问甲,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和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答案:A,B,D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而非不得有旁听人员。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参考。故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故是应当“通知”,而不是应当“到场”。D项错误。35.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现甲加工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D.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答案:A,B,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C项、D项正确。36.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物总额10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答案:A,B,C解析:考查店堂告示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B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37.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A.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B.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C.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D.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交叉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陈某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此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但是,陈某又涉嫌受贿罪,此罪应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由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故其是主罪,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38.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D,故排除该项。39.“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关于依法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B.髙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C.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D.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答案:A解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鍵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髙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故选项A说法错误。40.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给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税收B、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C、公司如果欠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能离境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41.共用题干国际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下列对其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B、仲裁不属于法律制裁的性质,争端当事国是基于道义上的责任和自觉承担义务而执行仲裁裁决的C、争端当事国可以采取报复和反报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答案:C解析: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否则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反报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据此,本题中C项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当选。国际法院的法官有15名,分别在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票可以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经参与本案,而且对于没有本国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理事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综上所述,A项认为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错误的。B项内容是正确的。C项内容错误,D项认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执行庭提出是错误的,应向安理会提出。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42.共用题干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43.共用题干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44.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有—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fe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开创作用的是“注释法学派”,而不是“评论法学派”。45.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46.甲公司在其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的图案,既没有征得杨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报酬。2003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该商品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5月3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标。至2003年8月30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遂于2003年9月1日核准注册,发给甲公司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商标局的注册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B.若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其商标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C.甲公司对前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杨某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讲解: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如下: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B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1条的规定,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47.定居美国的英国籍夫妇马克和琳达,拟来华共同收养儿童。依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克和琳达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B.马克和琳达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A错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B正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的经常居住地美国,C正确。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美国,并不是中国,因此,D选项称“应适用中国法”不正确。48.天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天锐公司向通达公司供货后,因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通达公司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并积压大量空调,损失严重。通达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了仲裁裁决,天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天锐公司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C:若通达公司提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如果已经申请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详解: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向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选项表述错误,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故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C选项就是通达公司又提出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4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50.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王某构成窝藏罪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52.下列对我国1982年《宪法》第11条的修改描述不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B、1993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中的第11条,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题目中B项与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混淆,是错误的,故本题应选择B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是:A.苹果公司不服某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侵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B.小王村委会不服某乡政府与蔡某签订的关于出售该村集体企业某轴承厂的协议C.刘某不服某社会保险局不给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决定D.某村村民不服某乡政府发布的禁止本乡农民焚烧秸秆的通告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可诉。《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乡政府出售集体企业的行为,可诉。故B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故C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据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D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不可诉。54.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包括( )。A.采取固定股息率B.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可以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答案:A,B,C解析: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55.共用题干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56.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57.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以适用独任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58.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59.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答案:C解析:。张某仅使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显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张某强迫司机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不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张某使用假币的目的是得到90元的真钱:其以立即打死钱某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显然构成抢劫罪。60.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沈阳市东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经营,总公司以下设有专门生产微波炉、冰箱、热水器的分公司。在日本、马来西亚设有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后该公司被债权人依法向北京市某法院申请破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则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该公司在日本、马来西亚的财产发生效力B.如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该和解协议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C.如该公司申请重整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则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应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D.如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为该公司继续营业而支付劳动报酬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根据第95、98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该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栽定认可。因此B项也正确。第70、73、7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的,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或者由管理人继续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不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C项说法错误。根据第42条的规定,D项属于共益债务的范围,应当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62.关于村民会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B、有1/5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答案:B解析: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22条,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应为有1/10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63.下列关于香港澳门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与澳门的宣誓主体范围是一致的B.经监誓人确认为无效宣誓后,仍可重新安排一次宣誓C.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就职时无需宣誓D.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错:澳门还有“检察官”;B错:不得重新安排;C错:主要行政官员需要宣誓。64.甲在自行搬家的途中不慎丢失了1台按摩椅,被附近的居民乙捡回家中,因乙家失窃,该按摩椅被丙偷走,丙因使用不当导致该按摩椅损坏,并送丁处修理,丙盗窃案告破,被收监,因丙未支付修理费,丁拒绝将该按摩椅返还给甲,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丁对该按摩椅享有留置权B.甲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C.乙对该按摩椅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甲与乙的返还请求权均受1年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人相关权利的问题,丁因修理关系对修理物享有留置权,不因该修理物为盗窃物而受到限制。甲为所有权人,自然对该按摩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该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乙为该按摩椅的善意占有人,依照《物权法》之规定,对该按摩椅自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该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5.★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答案:A,B,D解析:。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額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巳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D正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67.共用题干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68.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D.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兌、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由此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可知B项错误。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亊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但本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换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D选项错误。69.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解析:【考点】犯罪中止【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与有效性。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情况下,中止的客观性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选项C中,甲并没有放弃犯罪,而只是更改了犯罪对象,因此缺乏中止的客观性,故不能认为其对盗窃现金成立犯罪中止,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选项D中,由于犯罪结果最终发生,而且交通事故并没有中断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是错误的。【陷阱】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要求具有停止实施犯罪的主观心态。选项C中虽然甲不再盗窃现金,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中止盗窃犯罪的心理状态,因此不能就其犯罪对象对他的犯罪形态进行评价。70.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71.2010年3月,甲方将某幕墙工程承包给了乙方,乙方指派丙方为项目经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两年,丁方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甲方、丙方、丁方签订的《关于补充协议的付款情况说明》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2017年9月,某仲裁委仲裁以丁方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决甲方支付给丁方工程尾款900万元。由于甲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方知道后,欲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只能由相应中院来执行B.如甲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C.乙方作为案外人,只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D.乙方作为案外人,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答案:B,D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一定全部由中院执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交给基层法院执行。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本案中,乙方作为案外人,其合法权益有可能遭受损害,故其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故C项错误,D项正确。72.非典期间,李某在街上闲逛见到刘某在路边卖麻辣烫,便将一把水果刀插在桌上,拿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起麻辣烫就吃。吃完后,刘某问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只有5元,刘某坚持要20元,李某说10元行不行,刘某说至少15元。李某说没有,就开始耍无赖,并称自己有非典,谁再要钱就吐谁。周围有人报了警,后来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持刀抢东西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刀只是个形式,在全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而且双方有讨价还价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以寻衅滋事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B-刀在本案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一审法院运用了辩证推理D.二审法院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答案:B,C,D解析:李某和刘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情况。故A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刀不是检察院追诉和被追诉人辩护的对象。故B项错误,当选。一审法院没有运用辩证推理,而是运用了演绎推理,按照三段论的模式作出判决,认为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当选。二审法院法官作出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其解释仅仅是对案件判决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项错误,当选。73.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74.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3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75.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答案:D76.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单价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交叉要约问题。对于交叉要约,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在学理上,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意见不一。采实质说的学者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既然一致,自应成立合同;采形式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故可推论,我国法律采形式说。按照形式说的观点,本题正确选项为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苏某等人网络犯罪苏某,男,1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问题】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根据事实一,苏某构成诈骗罪,苏某的辩称不成立。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构成赌博罪。3.根据事实三,苏某与赵某的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这2人所涉的3个罪名中,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苏、赵2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本题是关于网络犯罪的一系列小案件的综合,要注意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趋势,其中还涉及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考生一定要认真注意新的司法动向,完善备考储备。78.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须办理任何手续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答案:A,B,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5条。79.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80.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详解】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口头委托仅限于公民,企业不存在“口头”委托,故B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项忽略了但书规定,故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说对一半不能算对,一定不能忽视法条中的但书条款。81.甲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给乙B:如果甲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也视为一并抵押C:甲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D:甲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答案:A,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所以A、B两项正确。由于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所以两个不同的抵押权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只是有受偿的先后顺序而已。所以C、D两项也是正确的。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侵权责任【详解】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乙医院未经甲同意而擅自使用甲的姓名,构成侵害甲的姓名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乙医院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经被侵权人提示后及时删除了甲的照片及姓名,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C。83.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84.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B.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D.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D正确。8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86.关于宪法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对境内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效力B.我国宪法对条约与宪法的关系有明文规定C.宪法的地域效力决定了我国公民一旦出国便不再受宪法的管辖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宪法空间效力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效力。宪法对境内外国公民和国外的本国公民据具有效力,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与宪法的关系。87.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88.★某公司为建筑一栋商品房,向某市规划局、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相关部门不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构成违法C.相关部门需要对某公司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D.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4条、第42条。8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中国国家、社会利益的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据此,在选项ACD三种情况下,我国法院都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而对于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国法院自无权管辖,也就无法提供司法协助。9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如何处理?()A: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C: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直接转给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解析:【考点】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称为移转管辖。人民法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不能自行移送给同级其他法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91.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92.甲向乙借款若干,借期一年,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质于乙。数月后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甲同意将该画出质于丙。丙直接将该画置于地下室,经过一个夏天受潮而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未经甲同意,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B.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设该画由于遭雷击起火焚毁,甲可以请求乙赔偿,但不得请求丙赔偿答案:B,C,D93.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可撤销信用证。AD项,根据UCP600第16条,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D项错误;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如拒绝接受不符点,仍可拒付,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B项正确。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本题中,作为指定行的丁银行已经付款,则不应再裁定丙银行止付,C项错误。94.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杰克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2017年1月,杰克以私人身份从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但和商家发生纠纷。2月,杰克在下班途中目击了一次恶性刑事案件。3月,杰克本身卷入了一场受害者达10人的连环杀人案件中。4月,杰克在执行紧急任务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杰克表示放弃特权与豁免,主动缴纳了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杰克与商家因电脑产生的纠纷豁免于乙国的管辖B.杰克可以不为该恶性刑事案件作证C.杰克可以豁免于乙国警察机构就连环杀人的调查D.杰克放弃其特权与豁免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事人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不能豁免于接受国的管辖。题目中明确说明了杰克购买电脑是以“私人身份”,所以该行为引起的纠纷不能豁免于乙国法院的管辖。选项B错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事人员对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事项不得拒绝。题目中特意说明“下班途中”。注意,不要拿我国的工伤认定标准来套这里的职务所涉事项。选项C错误。领事人员一般情况下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但有重罪例外。也就是说在重罪的情况下应该服从接受国的管辖。题目中特别强调受害者达10人,且是连环杀人案。这应该足够“重”了。选项D正确。领事人员自身是不能放弃特权与豁免的,只有派遣国才有权放弃。其实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因国家而获得的权利,也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95.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年,年利率40%。借款到期,刘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支持的数额是( )。A.344B.360C.296D.200答案:C解析: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24%-36%的部分,已支付的,法院认为自愿履行,不反对。本题按年利率24%计算。96.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某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97.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故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D选项错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98.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京望集团掌握,则京望集团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CD选项正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中国茶韵公司与斯里兰卡伊曼公司签订了进口红茶的合同,条件为CFR,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茶韵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船公司将红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伊曼公司承担责任B.红茶串味引起的损失在一切险的赔偿范围内C.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船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可以茶韵公司的名义要求船公司赔偿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船公司承担责任,A错误。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B对。依《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对,D错。100.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为报复曾在公开场合批评过他的乙,遂捏造乙嫖娼的虚假事实并广为散布,同时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因此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乙不堪忍受舆论谴责而自杀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报复陷害罪定罪处罚B:以诽谤罪定罪处罚C: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D: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答案:B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诽谤罪。详解: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毁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且情节严重。甲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而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原因。结合本案,甲某捏造乙嫖娼,是一般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3.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1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1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表见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A选项是正确的。本题BC选项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依《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杈、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擻销的权利。擻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故BC选项是正确的。本题D选项涉及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敖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巳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故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当事人甲、乙分别于4月16日、4月19日收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年国家规定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关于甲、乙的上诉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上诉期至4月30日届满B:甲的上诉期和乙一起从4月20日起计算C:乙于5月3日将上诉状寄出,法院5月5日收到,过了上诉期D:甲、乙的上诉期均是5月4日届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期限。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甲的上诉期从4月16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到5月3日届满,而5月3日是节假日,所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5月4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乙的上诉期从4月19日开始计算,到5月4日届满。所以,D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某市生产儿童食品的甲厂,在该市相关市场一直销量最好,今年销售量却明显下降,经过调查发现原因如下,甲厂可以以构成诋毁商誉行为起诉的是、A、本市同为生产儿童食品的乙厂连续在本地电视台做广告,广告声称该厂食品大大优于同类的其他产品B、一消费者购买了甲厂产品,食用后出现不适,本市销售量最大的晚报报道了此事,并且在没有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报道中声称甲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C、本市同为生产儿童食品的丙厂近日在街头巷尾散发传单,传单中声称甲厂生产的儿童食品含有激素,实际甲厂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D、本市同为生产儿童食品的丁厂厂长在一个电视专访中声称本市去年销售量最高的儿童食品实际上是质次价高的产品,而该市多数群众知道甲厂产品一直在本市同类产品中销量最好答案:C,D解析:A选项中乙厂在广告中声称自己产品优于其他同类产品,并未针对具体的竞争对手,所以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B选项中晚报不是经营者,不符合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要件,所以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新闻媒体或其他非经营者与经营者合谋或受经营者唆使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信誉,也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D选项中,丁厂厂长作为丁厂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即为丁厂的行为,根据以上对诋毁商誉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丁厂的行为和C选项中丙厂的行为均构成诋毁商誉行为。6.姜某等妨害司法案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1年7月1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问题】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7.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错误的是:()A.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C.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都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故B选项错误。ACD选项分别符合《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75条的规定。8.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答案:D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因此,只有D构成伪证罪。A项,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C项,丙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伪证罪,该选项并未表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9.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D)。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因此,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选项D正确。1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诉讼费用的缓交C:撤销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答案:B,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11.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A:某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检查中怀疑个体户张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予以500元罚款B: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认为某公司账目不清,要求该公司交纳2000元罚款C:某区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民警明某在执勤中发现蔡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的罚款D: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又鉴于该企业是纳税大户,所以仅对其予以15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答案:C解析: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警告或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下(治安罚款、道路交通罚款为200元以下,出入境罚款为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才可当场作出。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A项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D项,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故应选。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列哪种人员中选举产生?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各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规定,A项正确,BC两项错误。至于D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错误的。1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6条。14.广东某公司与美国仙童公司合资经营瑞迪科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后又签订了合营企业协议,协议对合同的一些实质内容作了修改,在合营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和协议的实质内容有差异,那么,解决他们之间纷争的依据是:()A:合营企业的章程B:合营企业的协议C:合营企业的合同D:综合考虑章程、协议、合同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经营的情况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议。详解:协议、合同、章程是合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不订合营协议,只订立合同和章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以,选C项。15.甲、乙为好朋友,髙中毕业后两人未上大学。甲沉溺游戏,乙开了一家游戏厅,甲整天在乙的游戏厅打游戏。一天,乙因别的事情将其所玩的某通关游戏交给甲(若通关了乙可得相应的游戏积分),并对甲说:如果你通关了,我请你吃饭。甲为了通关,连续打游戏近30小时,因疲劳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亲属要求乙承担甲死亡的赔偿责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为承揽关系B.乙不承担责任,甲的死亡与乙不存在法律关系C.乙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是雇佣关系D.乙应适当补偿,乙与甲的关系是帮工关系答案:D解析:。乙与甲的关系不为承揽关系、不为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但为帮工关系,故应适当补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16.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7.下列有关工伤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A.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资待遇、福利水平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C.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职工因过失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答案:A,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33、34、36、37条。18.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至7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可知: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④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19.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甲15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年,2010年10月出狱,这时他23周岁。2012年2月10日,他又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17周岁时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9年3月出狱,这时他22周岁。2011年12月10日,又因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C.丙17周岁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5年5月出狱,这时他20周岁。2011年11月21日,他又因替国外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D.丁放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5月出狱,这时他29岁。2011年7月23日,他又因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答案:C解析:刑法规定的特别累犯,没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的限制。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21.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将王某打伤。李某在县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聘请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可以向李某核实有关证据B.赵律师可以查阅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本案的记录C.赵律师口头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D.赵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0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故A项正确。该《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据此,B项错误。该《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据此,C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的“应当”二字应改为“可以”才对。该《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故D项正确。22.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损毁文物罪B.倒卖文物罪C.盗窃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324、328条。甲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因为甲不是为了损毁文物才锯掉金佛的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盗窃行为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较轻的犯罪,才认定为此罪,选项A错误。甲也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其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盗窃行为,选项B错误。甲盗窃的是古墓室中的珍贵文物,那么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也不能。因为本罪是指盗掘尚未出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甲盗窃的是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说明这尊金佛巳经出土,不再属于古墓葬中尚未出土的文物,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只不过其盗窃对象为珍贵文物而已。C项应选。23.关于包庇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包庇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法条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B.包庇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同,后者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如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行为人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有通谋的,对于窝藏、包庇的行为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是以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论处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区分。《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6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规定,D项基本上是法条的原文,因此可选。2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25.下列诸行为,哪些不构成侵犯商标权?A.甲将购买的“飘逸”牌风衣的注册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喜欢的“标致”注册商标后进行穿着B.乙明知“治治”牌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洽洽”的商品而予以购买C.丙快递公司不知丁公司邮寄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邮寄D.戊公司将己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厨具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服装的销售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D均当选。26.共用题干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答案:B解析: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故D项不符合题意。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不由临时董事会决定。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本题中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中国籍货轮“沧海”号轮与甲国籍船“阿马尔”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沧海”号轮返回中国后,“阿马尔”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沧海”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沧海”与“阿马尔”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由法院查明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査明答案:C解析:。依我国《海商法》,不同国藉的船舶碰撞适用便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巳规定了。依《涉外民亊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C正确。28.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逃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该电缆厂已涉嫌构成逃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时,为避免电缆厂逃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职权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详解:A项很,容易被选出,因为乙有明显的受贿行为。B项的滥用职权罪通常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超越职权、不正确地行使职权,这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一章中的一般性罪名,而C项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都是属于特殊的渎职犯罪,因此,B项与C、D两项构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特殊优于一般的理论,应以特殊的渎职罪论处,故B项不选。至于CD两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难看出CD项两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作为国税稽查局局长的乙显然是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此,乙应当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正确而C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打算窃取现金,但发现有黄金,而只窃取黄金、不窃取现金。针对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针对黄金,甲成立犯罪既遂B:乙在夜间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妇女,但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认识的人,进而放弃强奸行为的,乙成立犯罪中止C:丙在杀害孙某的过程中,由于警察的到来而逃走,当晚丙经过思想斗争,打消了继续杀孙某的念头。丙成立犯罪未遂D:丁潜入银行,打开保险柜后发现里面只有数张10元纸币,丁拿走钱后逃离现场。尽管丁取得了钱财,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形态。详解:选项A叫做犯罪对象的转移。由于黄金和现金都是普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所以盗窃黄金和盗窃现金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犯罪对象转移,这种犯罪对象的转移不影响原罪既遂。故,选项A错误。选项B中,乙因发现对方是熟人而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选项C中,丙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其杀孙某是由于客观障碍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选项D中,由于保险柜中只有数十元,这是一种客观障碍导致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未遂。30.税务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纳税人小胡作出加处罚款的处罚,小胡对此决定不服,其( )。A.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B.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自行选择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D.可以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1.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物权的转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交付的理解是,首先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选项B中,乙虽付款,但是甲并未交付名画于他。因此乙并未获得名画所有权。选项C中,虽然甲和丙对名画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没有交付从而导致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选项D中,虽然丁实际占有了该画,但是并非基于甲的交付,丁也无法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32.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的规定,A、B、D项错误。需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决定书,C项正确,33.宏远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该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①第1号房产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③对外投资140万元;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⑤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6个月玻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③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请回答如下问题:该案件中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A.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本息共40万元B.宏远机械厂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C.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D.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答案:B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34.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人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很显然,拘留审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违反出境人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确。《出境人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査、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35.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答案:D解析:【考点】公务员处分【详解】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所以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不能恢复原职也不能恢复原级别,故B选项错误。公务员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陷阱】注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中应当从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7.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D.不须作任何声明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作品的转载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笫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BC选项为正确。刊物的出版者只是对该刊物的版式设计享有权利,而对作品本身不享有权利。因此,其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不具有效力。故A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38.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39.李某因为萧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李某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B、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D、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答案:B,D解析: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其中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立场中立,不偏听偏信,不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所以A项和C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本题目的正确答案为B、D项。@##40.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答案:A,C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关于人民检察院之量刑建议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无法律依据,所以错误。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所以C项正确。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41.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查看材料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C.国务院批准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42.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考点:假币类罪名的区分讲解: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3.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答案: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的雇工误耕了乙的田地,使得乙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得甲的雇工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4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45.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集体劳动合同讲解:《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B项正确。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D项正确。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47.下列有关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事争议仲裁只对聘任制公务员适用B.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应有法律专家C.公务员可以白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能提出诉讼答案:A,B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AB说法正确,CD说法错误。48.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刑事案件的一审审判均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凡是人大代表和执业律师均不可担任人民陪审员C.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D.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答案:D49.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50.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C解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51.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B.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C.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D.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答案:A,B,D解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52.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因盗窃罪被逮捕,到案后检举揭发了王某的抢劫杀人行为,经查属实B:乙被逮捕后供认了自己与丙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C:丁、戊二人共同抢劫被抓获,丁除供认了自己与戊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还告诉公安机关,某年某月某日,戊曾强奸妇女1名,经查属实D:已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向张某行贿和张某收受其提供的贿赂的事实答案:A,C解析:【考点】立功。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可知,AC选项正确。B项中,乙对自己与丙共同抢劫事实的供认系坦白,不是立功。D项中,己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另认定为立功。53.汤姆是甲国驻我国使馆的随员。2017年1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某个不动产所有权纠纷的诉讼。2017年2月,汤姆以私人身份参加了一个酒会并和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殴打致死。2017年3月,汤姆和爱丽在我国结婚。2017年4月,汤姆目睹了一场死伤十几人的恶性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汤姆参加不动产纠纷诉讼的行为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B.汤姆将人殴打致死的行为不能豁免于我国法院的管辖C.汤姆和爱丽的结婚豁免于我国的婚姻登记D.汤姆应当为该恶性刑事案件作证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确定,随员是外交人员,适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外交人员不得豁免于接受国法院的管辖:(1)在接受国境内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代表使馆除外);(2)以私人身份参加的继承诉讼;(3)接受国境内的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业行为诉讼;(4)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上述四种情况可以总结为“不急上饭”谐音不(动产)、继(承)、商(业)、反(诉)。选项B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外交人员绝对豁免于接受国的刑事管辖,打人致死也不例外。大家也不要太过愤怒,不是不处理,而是通过外交渠道处理。领事人员则有重罪例外。选项C正确。外交人员免除婚姻和户籍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所以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结婚是不需要在接受国登记滴。怎么样,各位是不是有点想法……选项D错误。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条14条第4款的规定,外交人员不用承担任何的作证义务,这种特权也是绝对的。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5条的规定,领事人员则是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事项不得拒绝。54.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55.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故原告的所谓悼念权,并非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故D项正确。56.甲乙签订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照约定向乙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合同履行期届至,乙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知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款项金额是(  )。A.30万元B.40万元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50万元D.60万元答案:C解析:(1)乙应当首先向甲退还原来向甲收取的30万元;(2)由于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本题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应当再向甲返还20万元;(3)乙应向甲返还的金额共计50万元(30+20)。57.投保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10年2月7日与保险人订立了一份死亡保险合同。2012年6月4日,甲与其丈夫丙吵架而投河自尽。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受益人乙不能获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B:保险公司应当向丙支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答案:C解析:【考点】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详解: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即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赔付问题,向来是考试中的重点,就此新旧《保险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原《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则不支付保险金,最多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情形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本题中,合同成立于2010年2月7日,被保险人自杀于2012年6月4日,已经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故A项错误。本题中,乙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乙而不是丙,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本题中不存在《保险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受益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分配,D项错误。58.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C.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的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该条是对二审中撤回上诉的规定。第338条又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则是对二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第339条接着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二审达成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诉,此处的撤诉既可以是上诉人撤回上诉,也可以是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果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59.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抢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60.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6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A.判决生效后执行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62.王某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在庭审过程中得出王某无罪的结论。试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宣告无罪B.驳回起诉C.撤销案件D.终止审理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故A正确。6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64.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C.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所有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D.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选拔、法律职业讲解:《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法院院长、副院长也属于法官。而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知,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只需要具备法官条件即可。而该法第9条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并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之要求。故C项不准确,应选。其他选项正确,不赘述。65.下列关于当事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必定是适格当事人B.适格当事人必定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C.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D.诉讼标的的主体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答案:B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适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拥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B错误;诉讼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因此C错误;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某些案件,例如消极的确认之诉中,非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D选项错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张龙为赵虎建筑公司提供建材,某日张龙向赵虎索要建材费800万元未果,遂将赵虎诉至法院,并以赵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而有转移财产之嫌疑,申请保全赵虎位于御街区价值1000万元别墅1套,无奈王朝和马汉共同对该别墅享有担保物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由于张龙和赵虎属于财产债务纠纷,因此张龙只能申请财产保全B.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别墅已经在另案中被另一法院查封,但为切实保护张龙的合法权益,可以再次查封C.在庭审过程中,张龙申请财产保全,王朝和马汉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不同意保全。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担保物权存在,驳回张龙的财产保全申请D.一审判决张龙胜诉,赵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赵虎以财产保全措施为一审法院作出,对二审法院无约束力为由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未采纳赵虎意见,经合法审查后,发现确无财产保全必要遂解除赵虎财产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本题中,张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赵虎履行移转该别墅的所有权等行为,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D项正确。67.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答案:A,D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68.★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69.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70.县林业和草原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和草原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亦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标的,故BCD是正确答案。71.在皮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鞠某打算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宜委托景某作为代理人,下列哪些情形使得景某不适宜担任代理人?A.景某因盗窃罪尚处于假释期间B.景某是鞠某还在读初一的儿子C.景某是鞠某的父亲,英国人D.景某是当地司法局的负责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B选项当选。72.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73.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其属于企业法人B:其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因此,B、C、D项正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错误,当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A项: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本题中,张某、公交公司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A项错误。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误。C项: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D项:《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本题中,《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是由公交公司自行颁布施行的,不属于地方规章。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75.周某、杜某洪某按20%、20%和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给陈某,现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给邹某。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是:A.杜某洪某陈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且洪某最优先B.如果周某没有通知杜某洪某,则杜某洪某可以直接起诉主张周某的转让合同无效C.杜某洪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须分期付款,案外人邹某愿意一次性付清全款,则周某可以直接将份额转移给邹某D.如果周某欲将份额转让给杜某,则只有陈某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B,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76.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答案:B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1)甲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A错误。(2)拾得遗失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所以选项B正确。(3)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如好意施惠、恋爱关系等由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丙承诺陪女友去欧洲旅游、丁去福利院做帮工均属好意施惠,属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选项C、D错误。77.下列行为中构成脱逃罪的有:()A:甲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B: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查期满当天乙服刑所在地监狱上报申请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材料,两天后乙越狱逃跑C:丙因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监视居住期间从家里逃跑D:丁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押解途中趁民警不备逃跑答案:B,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详解: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被监视居住的人,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78.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衞桌,: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高检规则》第297条第1款。7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答案:B解析:【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80.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奖励的是(  )。A.职工小王被单位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B.教师田某被校方授予“优秀教师”称号C.职工蔡某被A市政府授予“A市劳动模范”称号D.学生李某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答案:C解析: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81.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张某封阳台,张某支付报酬,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A:建设工程合同B:承揽合同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委托合同D:无名合同答案:B解析: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包括不动产的修缮和装修。建设工程合同又称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为完成工程建设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活动。为建造一般的临时性平房和小型的家庭装修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是承揽合同。82.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83.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一人公司。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了人格混同,判断人格混同的标准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故B项正确。C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故C项错误。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故D项错误。84.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85.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答案:A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86.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87.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A:虚假破产罪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D:违法运用资金罪答案:B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88.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89.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C.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自诉人撤诉D.本案由于案情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意见,适用了简易程序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正确。90.甲某、乙某共同实施盗窃案件,A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乙某有期徒刑5年。A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甲量刑过轻,就对甲某部分的判决提起抗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B.乙某也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C.二审法院不能加重甲某的刑罚D.二审法院不能加重乙某的刑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被告人出庭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因此A、B项正确。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C项错误。第3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因此D项正确。91.关于执行管辖,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D.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C、D项正确。92.市燃气公司在为张某安装煤气时要求张某购买其下属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否则不予安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燃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B、燃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选择权C、燃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公平交易权D、该市燃气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答案:B,C,D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燃气公司没有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没有侵犯张某的知悉真情权,故A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题中燃气公司侵犯了张某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市燃气公司指定张某购买燃气灶的行为构成强制交易,侵犯了张某的公平交易权。故C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市燃气公司是公用企业,其实施的指定购买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故D项正确。93.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详解】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C选项正确。《临时约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A选项错误。为了限制和制约袁世凯的权力,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确立五权分离原则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B、D选项错误。94.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儿,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5.甲市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调整,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将“甲市商业银行”变为“甲市银行”B.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亿元C.商业银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将本商业银行分立为“甲市城市商业银行”和“甲市农村商业银行”答案:A,B,D解析:ABD。依《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刊;(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该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知,ABD项均需审批。本题只有C项无须审批,故ABD项当选。96.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97.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二者间诈骗B.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C.乙构成盗窃罪,属于直接正犯D.乙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答案:D解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是不是合格的处分人,也即有无处分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本案受骗人是甲,但甲显然没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利或地位。因此,乙不构成三角诈骗,A、B项错误,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不构成盗窃罪的直接正犯,是因为转移占有这个环节是由甲实施完成的,而不是由乙完成的,也即是甲将财物拿起来递给了乙,故C项错误、D项正确。98.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D解析:BD。(原答案为D)。《物权法》第224条,《担保法》第76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注意《物权法》对质权成立时间的规定。100.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