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37名司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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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阜阳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37名司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并无明确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即使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见,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直接看出,C、D选项错误。本题选B。2.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3.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偿债程序。关于其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破产程序具有概括强制执行程序特征B.破产是在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C.破产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D.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概述。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下列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是( )。A.甲公司经理张某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公司所有B.甲公司董事李某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C.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将公司资金以其妻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董事赵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乙公司的董事钱某答案:C解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因此选项C是错的。5.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曼德公司败诉;曼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在何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B.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C.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D.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依法改判。6.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C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釆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7.共用题干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答案:A,B,D解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并使用K公司的研发配方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邓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AB说法正确。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形成的,因而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Y公司并不构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竞合【详解】侵犯商业秘密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违反竞业禁止则属于违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邓某的行为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属于劳动法领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故K公司可以选择,B项说法正确。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优于商事关系,当纠纷涉及的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出现法律关系竞合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8.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9.《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一是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选项B为此类。二是,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三是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选项C为此类。四是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选项A属于此类。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因此选项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不属于该协定调整的范围。10.对于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案件款额2000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B.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审案件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审案件D.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答案:A,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1.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12.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证券公司承销C.肢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的,为发行失败D.股票发行釆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发行讲解:《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13.共用题干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案中,哪个罪犯的判决既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14.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15.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16.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查看材料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17.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18.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答案:A,B,D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19.《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详解】《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对死刑适用对象作出限制,即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T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类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为了防止这一条款被滥用,该条款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予以排除。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正确答案为D。20.以下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抢劫何某,何某将甲打倒在地。但何某发现甲竟然是自己20年前的小学同学,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抢劫罪既遂B.乙在火车上发现白某比较单纯,欲将白某卖至某娱乐场所卖淫。乙以介绍高薪工作相引诱,骗得白某与其提前下车,。但乙尚未将白某卖出即被警察抓获。乙属于犯罪预备C.丙在枪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枪,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D.甲准备了有毒的饭菜欲给其妻投毒。在等待妻子归来的时候,甲想到妻子这些年含辛茹苦,很不容易,又心生不忍,遂将有毒的饭菜倒掉。甲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答案:D解析:【解析】D。A中,甲的抢劫并未既遂;B中,拐卖妇女的,控制妇女即为既遂。C中,主动放弃可以重复进行的行为的是犯罪中止。D是正确的,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共用题干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考点】入境出境手续【详解】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第23条第(二)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考点】船舶碰撞【详解】《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A项错误,B错误,C正确。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陷阱】本题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要求,需要认真区别。【考点】信用证【详解】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22.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2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B.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实为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D.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作出确认,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2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该条文,下列理解正确的有、()A、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B、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C、“依照法律”包括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D、该条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答案:A,B,C,D解析:法律保留,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我国宪法规定纳税是“依照法律”,故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该条也肯定了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故A项正确。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履行的最起码的义务。故B项正确。公民纳税义务是“依照法律”履行;相对应的,国家也只能“依照法律”征税,故C项正确。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狭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该条中的“法律”应指狭义法律。D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下列费用中,属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有( )。A.征地管理费B.青苗补偿费C.安置补助费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E.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答案:B,C,D解析: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6.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行政部门无权收缴经营所得,故C项正确。27.下列关于通缉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有:A:通缉的对象是应当拘留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B: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C:各级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D:下级公安机关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A选项通缉的对象是逮捕。2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9条。29.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答案:A,C解析:【考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这中间包括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综上,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需要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权人他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A正确,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C正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D错误。30.甲公司于2003年7月20日就其生产的多功能电锅申请注册了“安普”商标。乙公司在2013年10月开始生产多功能电锅,并将标注“安普”商标的该批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甲公司得知后与乙公司接洽,两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了商标的使用许可协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乙公司使用“安普”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B:甲公司应在2013年7月20日之前提出商标延展申请,否则其商标将被注销C:甲乙两公司的使用许可协议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许可申请书D:乙公司可以在2014年1月21日提出申请获得“安普”注册商标答案:B,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B项错误,应选。甲公司商标续展的宽展期为至2014年1月20日,因而乙公司在2013年10月使用该商标侵犯了甲的商标专用权。因此,A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C项错误,当选。该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因此,D项错误,应选。31.共用题干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A、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B、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C、劫机行为者是可以不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D、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答案:A,C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3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答案:A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33.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34.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9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3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8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C项正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项正确。3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36.关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自然人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B: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政府采购人不得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否则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C:两个以上的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D:中标的供应商必须依法自行履行合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答案:A,B,D解析:《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A错误,应选。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B错误,应选。第48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所以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分包,D错误,应选。37.在侦查阶段,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侦查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因此,ABD当选。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不是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项错误。38.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A.不产生效力B.效力待定C.可撤销D.可变更答案:A解析: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9.2015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材的加工与销售。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A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甲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则甲拟公开发售的股份的持有时间不得低于(  )。A.12个月B.18个月C.24个月D.36个月答案:D解析: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40.下列有关行政许可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商业银行设立行政许可属于普通许可B.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属于核准C.海域使用许可属于特许D.消防验收许可属于特许E.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属于普通许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分类。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消防验收许可属于核准;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属于特许。41.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的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选项B与选项D均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2.在刑罚执行期问都不存在减刑的情况下,下列选项中不得假释的是:()A.甲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B.乙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C.丙2000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09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D.丁2000年因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1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甲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乙前罪缓刑考验期完毕,原刑罚不再执行,乙犯后罪不构成累犯,所犯后罪也不是禁止假释的犯罪情况,也可以假释。丙在假释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丁构成了累犯,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条件中,说法正确的有( )。A.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B.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C.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D.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答案:A,B,C,D解析:上述表述均正确。44.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航空公司必须遵循《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拒载乘客,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选项B错误,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选项C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选项D正确,行业惯例可以作为习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裁判依据。4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年)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答案:B,C,D解析: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仅仅规定了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以及公示催告程序需要公告,其余程序无需公告。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完成下列哪些(一)工作?()A.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B.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C.公告该情况D.2014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答案:A,B,C解析:考查股票的发行和一般上市规则。ABC。见《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47.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答案:C,D解析:【考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详解】该40万元已由李方借给刘黎,刘黎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刘黎是该40万元的所有权人,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方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况,其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错。姜呈履约时对于李方将40万元出借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履行行为有效,C正确。李方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钱借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利息为不当获利,平昌公司有权要求返还,D正确。【陷阱】(1)关于选项A和D的进一步探讨。关于A项,货币所有权和公司归入权是两个概念。货币以实际占有和持有为获得所有权的条件,不能等同于物权上的所有权归属。本题40万元的确应当归为公司利益,但是刘黎基于对40万元的实际占有(并且是善意的)而获得所有权。因此,A项前半句没有错,后半句也没有错,但是两者放在一起得出结论“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就有问题。同理,D项是基于公司归入权追回利息,依据是《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董事长的前提是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本题中设计的情形很容易被理解为属于《公司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本题情形仅属于董事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之一,答题时切勿将两者混淆。48.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关于法律对生产力作用的说法是正确的?()A.—旦法律所保护的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它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B.法律总体上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C.法律通过保护适应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对生产力的作用既可能具有进步性、积极意义,也可能具有反动性、消极作用答案:A,B,C,D解析:。49.下列商标与其所属类型不相对应的是:()A:某经营特色火锅的餐饮店的“飘香”商标是服务商标B:某农户种植的苹果的注册商标为商品商标C:某村盛产莲藕,当地村民委员会以盛产莲藕的湖泊的名字申请了注册商标,专门供村委会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为集体商标D:某市羊毛制品协会申请了专门用于其成员提供的纯羊毛制品的商标,该商标为证明商标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该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A、B项正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用于说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的一般特征,但集体商标的申请者是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使用者是其组织成员;而证明商标的控制者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使用者是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C、D项都属集体商标,D项是符合题意的选项。50.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51.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原则【详解】《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甲犯三种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因此,A是错误的。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共涉及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些附加刑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合并执行,因此,除了主刑之外,甲还应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因此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没收财产和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52.下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A.王某诉李某返还借款5万元,李某承认了其中的4万元诉讼请求B.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案并由法院作了调解书C.王某和李某因遗产纠纷诉至法庭,但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承认了其侵权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有异议答案:A,B,C,D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本题中的A、B、C、D分别对应了上述情形中的(2)(1)(3)(4),因此正确答案是ABCD。53.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高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查。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54.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A:可以批准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C:不应批准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答案:C解析: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案公司两年前发行的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题答案为C。56.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答案:B,C解析: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57.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其适用的情形包括( )A.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财产B.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C.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E.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答案:B,C,E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撤销决议诉讼权。(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规定期限撤销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B、C、E正确。(2)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及其自己的权益追究公司高管法律责任,而非提起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所以选项A、D错误。58.下列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A:刑诉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B: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C:引诱欺骗获得的被告人供述D:刑讯逼供后通过被告人供述找到的凶器答案:A,B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详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方法并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此引诱欺骗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并不需要排除。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排除“毒树之果”,使用非法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之后顺藤摸瓜找到的凶器也不排除。本题答案AB。59.郑某是房屋所有人,与国苏公司签订合同,由国苏公司给自己安装空调。国苏公司指派自己的员工刘某为郑某安装空调。一日,因下大雨,空调主机掉落砸伤行人杜某。事后查明,空调主机安装是因刘某疏忽导致安装不稳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国苏公司追偿B、郑某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刘某追偿C、国苏公司承担责任,郑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D、郑某与国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郑某赔偿后可以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由单位国苏工程承担责任。所以,郑某赔偿后可以向国苏公司追偿。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C选项、D选项均错误,当选。60.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61.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62.关于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是虐待罪还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都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B.单位不能构成虐待罪,但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不同,但完全可能出现一个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情形D.虐待罪一般情形下属于亲告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非亲告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D都是正确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存在交叉关系,即当行为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与被虐待的被监护、看护的人属于家庭成员时,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成立想象竞合,据此,C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64.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A选项中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正确;B选项中只有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重大和涉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般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C选项中高院只能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没有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的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中最高院除了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还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65.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案:C,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无权代理则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本题中,甲根本没有授予乙出租房屋的权利,因此,乙出租甲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因此,A错误,D正确。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须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本题乙的出租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因此,B错误。66.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A.学校B.医院C.企业D.残疾人联合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67.案情: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问题: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李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只是限制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尚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本登记后方能取得所有权。2.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李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有李某预告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张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3.(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在乙银行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虽尚未设立,但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了对抗效力。(2)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在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4.小王的损失应由丁公司和戊公司负责。郑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小王不应对其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实际用工人,戊公司为劳务派遣人,但未对郑某进行必要培训,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小王可要求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戊公司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5.法院应将戊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人承担责任的,应以劳务派遣人为共同被告。6.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出租房屋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7.出租人李某提供危害健康的房屋,其行为构成加害给付,高某夫妇可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不得以系丁公司原因导致损害为由要求免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丁公司的违约责任。8.(1)李某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追加丁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李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9.应以该男婴为原告,高某夫妇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李某为被告。李某不得以原告在发生侵权时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68.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69.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B.一审程序中,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C.二审程序中,在2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71.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72.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73.共用题干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适用、()A、法院地法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C、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该法人的属人法答案: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74.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该查封行为违法,罗某遂在第二审中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第二审法院应当不受理罗某的请求B.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罗某另行起诉C.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D.第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解释》第109条第6款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75.“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关于该案中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单向法律关系。77.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78.关于文化制度在宪法中的表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髙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B.早期社会主义宪法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C.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社会意识形态基本原则的规定强调全民国家的思想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答案: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强调全民国家思想的宪法不是早期资产阶级宪法,而是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宪法。79.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用证欺诈根源于信用证的局限性B、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可以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C、买方如果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欺诈,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救济D、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答案:B解析: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也不能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才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或承兑。故选B项。80.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81.关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B.《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是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D.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系统性.专门性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典是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解析: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83.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选项B错误。《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选项C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选项D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据此47可知,并非只要马萨涉诉,就不得出境。84.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85.甲某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持刀劫持一名女青年乙至僻静处,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行为过后,甲又摸出了乙随身携带的钱包和手机,乙因为害怕没有提出异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B.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C.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夺罪D.甲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答案:B86.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经复议将罚款数额减为500元。夏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夏某若不履行该判决,则应当由县公安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B.如果法院判决复议机关败诉,则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夏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D.夏某既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履行的,应当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应当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D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乙因边境地下有一处油气田的开采发生争端,甲国攻人乙国境内。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关于争端的解决,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油气田的归属提出解决的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进行调停活动不属于干涉内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对,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88.张某(17岁),因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如果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张某D.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犯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罪,依照《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张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因此,D错误,当选。89.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管辖和上诉。《最高法解释》第520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后,法院应首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然后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可见,并非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故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故CD选项正确。据此,本题选B。90.共用题干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报告制度中,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A:被执行人6个月前买入的股票B:被执行人9个月前获得的知识产权C:被执行人1个月前买的基金D:被执行工厂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2年收到的货款收入答案:A,B,C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91.★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担任公证员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A.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B.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C.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D.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答案:A,B,C,D解析:。92.有关税收征收的强制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相对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的税款B.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C.纳税担保人不应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D.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适用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税收征收强制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见,税务机关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应当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划拨,故A选项错误。能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采取,B选项错误。纳税担保人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C选项错误。只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选项正确。93.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没有这两个当场性要求B.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C.抢劫罪的刑罚最高到死刑;敲诈勒索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D.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15周岁的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94.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B.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C.定金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D.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该种担保方式不存在不足之处E.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保证.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答案:B,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所以选项D错误。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所以选项E错误。95.某市规划局作出对某企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建筑物所在地的T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T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于是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如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确有困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决定由本院执行B.中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决定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C.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该市所辖其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D.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再决定南T区人民法院执行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应理解为包括报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根据本解释第15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96.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答案:A,C解析:【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97.共用题干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正确的表述是、()A、我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并且不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B、诉讼费用担保是我国对外国原告和外国被告所规定的共同的诉讼义务C、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没有明文规定D、目前我国不承认领事代理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98.甲捡到了一只迷失的母牛,一连几天都没有人认领。甲于是将该牛饲养起来,后在良种站花钱为母牛配种,此后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2年后,失主乙偶然间路过,发现了该牛,于是二人发生争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A: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可以拒绝返还母牛B:母牛应归还乙,但小牛犊应归甲C:母牛、小牛犊应全部归还乙,但乙应当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母牛、小牛犊全归还乙,但乙应付给甲适当的报酬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无因管理的收益应当返还,但管理人不能索要报酬。此外,所有权属于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99.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A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甲县欲更名,须报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第4项的规定,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第3项的规定,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10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检察院不可以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B.法院作出诉前保全后30天之内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自动解除C.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撤诉的,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告知另行起诉D.二审当中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答案:A,B,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诉前财产保全依原告人申请而进行,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人,因此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作出保全之后的15天之内没有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二审当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能调就调,调不了另行起诉。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I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答案:A,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标准化法》第23条,《计量法》第32条。2.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査?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律师甲送给私企员工乙30万元,请乙想办法劝说其在法院任院长的哥哥丙,照顾一下甲的案件。乙告诉丙:“律师甲给了我和你30万元,你就关照一下甲的案件。这30万元,我们一人一半。”丙同意,并关照了甲的案件。对于乙如何劝说丙的事实,甲并不知情。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C.丙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D.乙、丙不构成触犯同一罪名的共同犯罪答案:A,C解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刑法》第390条之一)。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教唆犯(不构成行贿罪),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实行犯,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据此,D项错误。4.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不能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故D项正确。5.吴某没有固定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外国人威尔逊联系,吴某答应以获取20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威尔逊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秘密。对吴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投敌叛变罪B.间谍罪C.资敌罪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吴某并不知道威尔逊是否是外国间谍,因此,接受威尔逊的任务并不构成间谍罪。吴某仅仅为了钱财,答应为外国人收集、刺探我国军事情报,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答案为D。6.王某教唆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去盗窃,又将盗窃的方法教授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实施,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B.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并罚C.只能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D.只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答案:A7.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背书转让。8.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甲某就该案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甲某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对解析: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②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③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⑤正确。11.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这种做法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自卫行为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自助行为答案:D解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如公交车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12.关于合同与合同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C.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D.合同法是公法答案:D解析:合同法是私法。13.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A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14.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15.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16.共用题干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答案:A,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17.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B、C中甲的劝说行为或者封建迷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客观联系,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中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对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C项说法正确,应当选C。解答该题要注意把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18.某甲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开办了一个舞厅。在实际经营时发生严重亏损,因为在贷款时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将要到期时毫无还款能力。某甲便给自己的舞厅投了500万元的意外灾害险。在某日晚,自己故意放火将该舞厅烧毁,幸亏消防队及时赶到才不至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后,某甲到保险公司索赔。某甲的行为:()A:构成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B: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C: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放火罪,数罪并罚D:构成放火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同时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B选项为正确选项。1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8条。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李某过境时被深圳罗湖海关认定为走私,李某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直接起诉,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B.李某应当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C.复议机关收到李某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D.如复议机关受理李某申请,李某不得撤回申请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CD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25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21.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地位平等,故A项错。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实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公交公司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2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的人民政府制定。某市公交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显然不是地方规章。D项错。22.共用题干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财产险,轿车的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某日张某驾车出行时与一横穿马路的卡车相撞,张某被撞伤致残,轿车被严重撞毁,经鉴定,轿车的价值损失了80%,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8万元,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7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8万元B: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7万元C: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2万元D: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足额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答案:A,C,D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23.下列行政案件中哪些可以构成选择管辖?()A.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B.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C.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公民对不作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答案:A,B,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的前提是存在共同管辖,所以,构成选择管辖的情况有:(1)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该题的选项中,ABC项符合该规定。2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25.张小甲在部队服役期间,为国外某机构多次窃取部队的军事秘密,张小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间谍罪B.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D.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答案:D26.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D.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答案:A,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C选项错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27.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答案:A,B,D解析:【考点】保全【详解】本题直接考查保全的法条。《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诉讼中的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题中,B地基层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因此在保全的种类上只能是诉讼中的保全。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所以ABD三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28.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和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B、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州长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司法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另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9.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不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实行责任内阁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C、“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D、《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天坛宪草”一脉相承,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实行责任内阁制。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天坛宪草”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中华民国宪法(1947)》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D选项应为“五五宪草”而非“天坛宪草”,故D选项错误,当选。30.张栋梁系汶川某村的村委会成员,在汶川地震后协助当地政府从事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张栋梁见救灾款的发放管理程序不完善,便多次冒领救灾款;共计5,340元。张栋梁的行为:()A.构成职务侵占罪B.构成贪污罪C.构成诈骗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3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D.公司经理被撤换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32.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木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条。33.某公司2007年2月曾公开发行2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公司2008年9月申请再次公开发行1亿元的公司债券。下列情形中,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是( )。A.200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利息,仍处于继续状态B.200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产生预期效益C.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距上次发行不足2年D.发行人有巨额债务,刚刚清偿完毕答案:A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4.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35.某检察院接到报案电话,报案人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报案人此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36.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答案: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详解】判决是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如减刑裁定、假释裁定等是针对实体问题做出的,故选项A不正确。一个案件中可以有若干个裁定,因可能有二审或再审,判决也可能有多个,但发生法律效力并用于执行的只有一个,故选项B不正确。判决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裁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故选项C不正确。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故选项D正确。37.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A,C,D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38.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该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3.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D项错;根据《民亊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39.强制证人出庭体现了下列哪个证据规则:A.自白任意规则B.传闻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B解析:自白任意规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必须出于自愿,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传闻证据规则。40.关于不动产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动产登记只能由权利人本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B.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之后,申请人就不能再撤回登记申请。C.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只要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即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答案: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1.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评价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向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答案:A,D,E解析:(1)选项A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选项C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选项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42.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3.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44.案情: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2.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企业破产法》第35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45.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46.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A项错误。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B项正确。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C项错误。D项,甲保护了2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错误。47.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一人出资成立的公司B.由多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企业C.以“户”作为投资者而成立的企业D.不具有法人资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所以选项B、C错误。48.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刑法》第2l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授权性规则B、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C、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我国《选举法》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规定是委任性规则答案:A,B,D解析:(1)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项即属于此种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项即属于此种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D项均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应选A、B、D项。49.“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A,B解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5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进行质证B.公开质证C.不公开质证D.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公开质证答案:C51.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的说法,错误的是、()A.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在各项实践工作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B.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C.坚持党的领导包括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同一D.党的领导主要包括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的内涵讲解:C项错误,坚持党的领导包括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相“一致”而非“同一”。A、B、D项正确。52.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故A、B、C项均应选。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国家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而且,保障公民权利也依赖于国家权力。因此,权力制约原则,不是缩小国家权力范围,而是使权力服从法律。故D项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对事实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B.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A国的刑法规定C.依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一中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如李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责,不包括盗窃犯罪行为。《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54.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亊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55.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56.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57.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58.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59.甲国人克里因杀人逃至乙国。克里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依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克里引渡给甲国B.如克里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乙国自行决定是否对克里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克里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克里提起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引渡和庇护。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A错。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B对。不引波并不等于庇护,C对。在国际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一国并没有在外国法院的必然诉权,该刑事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国内的公诉机关提起,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对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特别的协议作出有关安排,因此D错。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答案:B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选项B表述错误。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即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选项C表述正确。宋代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行高利贷盘剥。选项D表述正确。宋代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61.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答案: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62.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A项:《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据此,A项正确。B、D项:《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据此,上报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项错误。同时,该款规定确立了层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根据行政应急原则,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当然可以越级上报至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故D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据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政府而不是卫生局,故C项错误。63.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65.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2012年)A.候B.隶臣妾C.弃市D.鬼薪白粲答案:A,B,D解析: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低等级;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A、B、D项均属于徒刑。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故弃市属于死刑执行方法,C项不应选。66.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67.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个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甲省交通厅批准了某市交通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申请B:商标局同意了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白兰”续展注册的申请C:丙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D:丁市公证处对福利彩票的开奖进行了公证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A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是内部审批,不是行政许可。B项是行政确定,不是行政许可。D项是民事行为,自然不属于行政许可。C项的内容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故属于行政许可。68.美国人约翰与德国人里克在一架开往德国的中国飞机上签订一份转让在中国某公司股权的合同,后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中国某法院管辖,实体法则适用德国法。请问,本案适用的程序法应当是:()A.德国民事诉讼法B.中国民事诉讼法C.美国民事诉讼法D.三国均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法实行严格的属地原则,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2013年3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年3月18日李某向张某交付了一万元。关于该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8日生效B.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日生效C.该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D.该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答案:A,C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70.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72.共用题干甲在一酒吧玩通宵结果不慎丢失新买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当地派出所。甲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派出所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拍卖。某乙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同学丙做生日礼物。某丙在外出购物中,该手表被丁偷去,丁在自由市场贱价出售手表,结果被甲发现,扭送其到公安机关,问这块手表应归谁所有?()A:甲所有B:乙所有C:丙所有D:丁所有答案:C解析: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A选项属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选项比较特殊,树根属于继受取得,但将树根雕刻成为根雕后,根雕与树根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个物,根雕是树根的转化物,甲取得根雕所有权是因为其劳动行为(注意不是加工,因为加工是对他人的物进行劳动),所以获得根雕所有权是原始取得;C选项是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D选项中丁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也属于原始取得,本题应选ABCD选项。乙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通过赠与将所有权转让给某丙,故某丙具有所有权。另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具体可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73.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6年5月,被告人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军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骗取和抢劫公民财物,请问曹某等人的行为:()A.只构成抢劫罪B.只构成招摇撞骗罪C.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只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2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C.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D.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减、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期限。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非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故C项正确,D项错误。75.美国宪法堪称有史以来刚性宪法的代表,其有关宪法修改的规定相当严格。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美国宪法修改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会如遇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宪法的修正案B.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C.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D.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力法案”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B项可以通过3/4州制宪会议批准而生效,故不正确。美囯宪法所有修正案中,只有前10条才被称为“权利法案”,故C项不正确。不存在D项中“权力法案”的说法,故A项为正确选项。7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77.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A.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C.自承诺赠与之日起2年内D.自承诺赠与之日起5年内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78.共用题干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79.法律规定,对.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A.不能提起诉讼B.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选择复议的,即使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中所涉及的情况并非为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情况,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B项是正确答案。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适用。81.★甲国警察普克因与上级纠纷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普克。普克因拒捕被击毙。但普克的射击造成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在内的数人死亡。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几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B.因参赞的死亡属甲国瞀察所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没有法律责任D.因甲国警方没能阻止住普克的枪击,甲国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普克的开枪行为,不是其职务行为,也不是得到甲国授权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甲国国家行为。此外,当枪击事件发生后甲国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了局势,履行了政府的正常职能,也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因此,甲国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国家责任,答案应为AC。82.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答案: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83.关于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B.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C.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限制D.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所有的法律权利答案:A,B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C选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的所有的法律权利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因此,D选项错误。8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适用哪部法律的起诉期限?()A.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起诉期限较长B.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较长C.适用《行政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是法院适用的主要依据D.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特别法,应当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定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85.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案中,汇票已由银行承兑,因此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公示催告期间,银行应当暂停支付,而不是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可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五悦公司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C正确。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仍由票据持有人享有。选项D错误。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86.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和乙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这些钱财并不属于交警队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甲和乙占有这些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A正确,B错误。同时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C正确。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理论,乙的受贿金额是32万元而非10万元。D正确。应选B。87.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也体现在间接选举制度之中。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C项正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而宪法调整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故D项正确。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得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解析:。考查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内容。C.选项的错误在于,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89.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90.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答案:解析:(1)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2)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3)沈某。(4)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5)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91.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详解】《收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A、B、C正确,D项错误。92.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签署保证书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其他人都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另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可见,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其证明力较小。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选项D正确。93.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合同诈骗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同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某提供的广济医院病历、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其女出现肠易激惹综合征,后抑郁症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还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4.2011年3月15日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5.若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则应当按照哪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若朱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应予支持?7.对朱某的赔偿金如何支付?答案:解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省检察院。因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时即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先向省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省检察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因为新的国家赔偿法更利于赔偿请求人,故具有溯及力。4.未超过。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无罪逮捕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故本案中,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此日对朱某的刑事诉讼程序才终结。故朱某的赔偿请求时效从该日起算。2011年3月15日,朱某申请国家赔偿,未超过2年时效。5.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度。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6.应支持朱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导致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某的错误逮捕,造成其女儿患抑郁症、其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7.支付朱某赔偿金程序:朱某凭生效的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省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省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94.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95.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96.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急病肚子痛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的医生丙接诊,误诊是甲过于劳累所致,随便开些西药给甲服用。甲回到家后不久,死亡。事后查明,甲因胃穿孔出血严重而死亡,丙误诊,丙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B.应由丙承担责任C.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D.应有丙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聘请没有响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97.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98.下列情形中,法院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B.丙与丁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上诉人戊申请撤回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未准许戊的申请D.甲与己的离婚诉讼中,己在二审程序中死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某外商独资企业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D.须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答案:D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100.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A,B解析: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卷III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效力。2.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3.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A选项正确。4.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详解】A项违背职业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故B项违背职业道德。C项违背,公证员为专职,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D项不违背,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5.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且根据《民诉解释》第47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6.玛丽具有A国国籍,1998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B解析:【考点】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详解:反致,是指针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本国的法律,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转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律的情况即为转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的法律,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法律的情况即为间接反致。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最后,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就构成间接反致,因此选B项。7.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止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行向乙支付票据金额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支票,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C.如果乙所丧失的现金支票尚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D.经除权判决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现金支票答案:A解析:。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支付方式进行救济,但挂失止付的采用以票据上载有付款人为前提条件,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不能采用,据此,C项正确。票据经挂失止付后,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请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作出后,原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不可以凭票据行使权利,据此B、D项正确。票据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付款后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9.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可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知,在保证金和保证人之间二选一即可,且可以变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据此可知,法院并无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11.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现实中,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享有国家的财政拨款,A项错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非所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均可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B项错误。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不能享有所有权,只有国家才享有所有权,C项错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精神损害请求赔偿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项错误。选ABCD。12.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C.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答案:A,B,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13.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A.甲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向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起诉理由不成立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C.被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D.甲的货物被抢时,曾向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但公安局未理会,致使甲的货物被抢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9条。AB项符合相关情形。而CD项属于第73条第2款规定的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在确认违法后判决赔偿的情形。14.张某是某检察院的检察官,以下贪污贿赂行为导致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给予记大过处分B.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各人,作为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给予记大过处分D.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答案:A,B,C,D解析:考察检察官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均正确。15.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限制。为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于2004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曱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4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B.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C.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专利法》第5i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根据本条,B选项是正确的。第48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A错误。该法第56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8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D错误。16.东兴印刷公司申请破产后,进入债权申报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甲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口头陈述了自己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B.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乙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以其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C.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丙没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所以不具有申报债权的权利D.东兴公司是某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丁不知道该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处理委托事务,丁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巳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第54条的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故D项错误。17.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18.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19.李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从乙银行获得贷款,李某将自己在甲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乙银行,但该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关于该质押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B.待其他合伙人追认后有效C.可由其他合伙人行使撤销权,若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D.按李某退伙处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20.下列主体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A.上市公司海洋公司的总经理赵大海B.持有上市公司海洋公司3%股份的股东汪建国C.上市公司海洋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水公司的董事长刘美丽D.承销上市公司海洋公司股票的大地证券公司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21.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22.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预告登记只制约物权处分权的生效,不制约合同的生效。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由于预告登记的存在,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23.骆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因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亦由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在此情形下,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拒绝该案件的代理?()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答案:D解析: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理由不正当,不能拒绝代理。2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25.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B.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死缓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题中A、B、D项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情况。而对于C项,高级人民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2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B.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D.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报给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故A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曰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项错误,是“立案之日”起,而非“受理之日”起。《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2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答案:A,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本题A项中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D项中对朱某采用了威胁的方式取证,由此获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B项中对被告人使用的引诱手段和C项中对被告人的威胁并不属于前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情形,故由此获得的供述不能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本题选AD。28.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D.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均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答案:A,B解析:A、B考点:法与原始社会规范讲解:A项正确,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规范,凡规范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项正确。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原始社会甚至连阶级都没有产生。D项错误,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29.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归甲公司所有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20万元系捐款,从题目所述事实看,在法律关系上是赠与,受赠人是宗某,其所有权人为宗某;赠与的款项有特定的使用用途,即用于救治宗某。20万元既然是宗某的合法财产,其死亡后,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B项正确。本题司法部所给答案为D项,但是未见到相应法律依据,且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在现实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难以实现。30.盛大化肥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A.可处罚款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C.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D.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答案:A,D解析:。考查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而BC选项的处罚是不正确的。31.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答案:A,B,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人法定免责【详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签字和填写,但甲公司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A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3条至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于以下情形下免责:(1)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2)被保险人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张某打碎车窗玻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张某的死亡也并非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免责,B、D正确。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且与保险理赔并无关系,所以不是针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C错误,不选。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D:本第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反诉的条件。详解: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具有牵连性,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33.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剃须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查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35.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36.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万元人民币。问题: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4.一样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答案及解析]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2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案情: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问题:(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38.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39.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亊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40.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王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41.a市甲食品公司生产“味好”牌泡椒,是同类调味品市场上的知名品牌。b市乙食品公司在c县的地下作坊里伪造了大批“味好"注册商标,贴在自己生产的泡椒上销售。工商管理部门在乙公司位于d市的仓库内发现了大量仿冒的“味好”牌泡椒,并扣押了乙公司在e市的销售点内正在出售的冒牌泡椒。c县的地下作坊也被查封。甲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乙提出诉讼。以下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b市相应法院b.e市相应法院c.c县法院d.d市相应法院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县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而B、D、E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2.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B.法须以社会为基础,表明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D.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一致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43.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10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9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0万债权,由丁提供保证,2009年8月1日甲放弃了对丁的保证债权,不料债务人丙于2010年5月1日卷款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由于甲长期乐善好施,此时全部财产不足50万元。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B: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C: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D: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甲向培训学校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债权人乙不得行使撤销权。故A、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放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该放弃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享有撤销权。乙的债权虽然2010年9月1日才到期,但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因此,乙自2010年5月1日之后,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4.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行为。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Y省副省长受贿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C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贩卖毒品案发生管辖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管辖。依据《刑诉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18条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选项B正确。若案件为《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自诉案件,这种情况就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共用题干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合议庭审理,包括对最后报告的审查、讨论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46.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都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5月20日,乙为5月18日,丙为6月2日,丁为6月3日,则:()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5月21日开始起算B.甲的上诉期自5月21日开始起算,乙的上诉期自5月19日开始起算C.丙的上诉期自6月3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6月4日开始起箅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6月4日开始起算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47.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天津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由于建材市场价格上涨,建材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加价50%,否则将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建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当继续审理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C.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项符合题意。48.“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49.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选项B不正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选项CD不正确。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处理办法不当的是、()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曰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答案: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讲解:本题中,A、B、D三项说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而不是“可不予送达”,故C项错误。51.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52.某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甲签订一劳务派遣合同,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做法,下列错误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B.劳务派遣单位提前收取了劳动者的培训费用C.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不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无工作,应同样支付与平时一致的工资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AC项错误;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项错误;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D项错误。53.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54.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A.债权人会议B.债权人委员会C.管理人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56.★★清代朝审的案件受理范围是、()A.除京师外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B.全国上报的斩、绞立决案件C.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D.除京师外地方上报的斩、绞立决及斩、绞监候案件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纹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曰举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7.下列人员或组织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代表B.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C.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曾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58.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解析:【考点】反倾销措施【详解】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选项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非商务部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选项D错误。5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D.当事人之问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委员会和对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答案:A,B,C解析:本题是对于《民诉解释》中关于当事人规定的考查。《民诉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第59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ABC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因此D错误。60.在特别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下列哪一项?()A.重大、疑难的案件B.宣告死亡案件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答案:A61.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62.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63.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问题: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答案:解析: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6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A、内资企业B、外国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只有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才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投资者的人格,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故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得以统一,此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规范,而内资企业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规范。65.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旅馆负责人甲,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犯罪活动时,为在宾馆房间吸毒的乙等人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明知乙盗窃了其他人的电脑,随后又从乙处将该电脑盗走的,甲成立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知道乙目睹了丙杀人的事实,为使丙可能逃避处罚,甲将乙杀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以暴力方法阻止翻译人、记录人从事翻译、记录的,成立妨害作证罪答案:C解析:①吸毒行为本身并不成立犯罪,故旅馆负责人甲为其宾馆内的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可能成立容留吸毒罪)。A选项错误。如果针对卖淫嫖娼的人员,则成立窝藏、包庇罪(法律拟制)。②甲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一罪。B选项错误。③甲以杀害的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乙作证,其行为同时符合妨害作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正确。④该行为不能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不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错误。66.下列属于人的担保的有:()A.某甲作为某乙与某丙之间债权的保证人B.张某表示愿意以自己位于帝都的一套房子担保李某向王某的借款C.某甲从某商场购买一块价值20万元的瑞士手表,但双方约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手表的所有权由商场享有D.某甲为某乙和某丙之间的债权提供房子的抵押担保,但他同时要求被担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为他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与某乙的债权的保证人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人的担保问题。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A选项属于保证,为人的担保。本题B、C选项属于物保V不属于人的担保,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反担保,反担保既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VD选项中所涉反担保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本题正确选项为AD。67.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答案: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详解】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因此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在本案中,甲虽然表示放弃犯罪,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乙实施盗窃行为。既然乙的行为已经既遂,甲理当对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正确,ABC错误。68.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D.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答案:C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69.共用题干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89~92题。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答案:A,B,C,D解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此,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张某指定受益人需征得甲的同意,而甲指定受益人则无需张某同意。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选项A正确。同时,张某作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其同意,选项D错误。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也不可以指定受益人。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答案为C。70.下列哪些犯罪应当数罪并罚?()A.张某在我国境内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又以暴力抗拒缉私B.王某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了杀人行为C.李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又以暴力抗拒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的检查D.司法工作人员赵某受贿后因此对一起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我国刑法相关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D选项中的赵某应按照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7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判决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A: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可提出上诉B: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C: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D: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都不能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72.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73.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同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ACD《环境保护法》第40条现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诗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74.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75.关于唐律,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B、《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C、《唐律疏议》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D、《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是明清时期制定会典的基础答案:C解析:《唐六典》首次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因此C项错误。76.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77.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不需负刑事责任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B、C考点:紧急避险讲解: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到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等等。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紧急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7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法律资料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以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的答案为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李某,男,21岁,富家子弟,整日喜欢泡吧飙车。某13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周某(20岁)和唐某(19岁)将酒吧女王某领到宾馆玩耍,四人趁着酒吧女王某不胜酒力昏醉之际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沈某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哪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考查强奸罪加重结果犯的具体运用。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80.★下列关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限说法,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A.宜昌市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宜昌市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宜昌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派出机关D.宜昌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若干个派出机关答案:B,D解析:。81.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82.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83.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4.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86.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提出的主体相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法律程序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C.管辖法院不同。前者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后者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答案:B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只有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有可能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不是基层人民法院,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故D项错误。87.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88.甲是当今世界上名声卓著的画家,2016年2月20日,甲与收藏家乙签约,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山水风景画一幅,乙于2016年2月28日付款500万,甲2016年8月15日交付山水风景画。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B、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C、乙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甲,甲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D、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先付款,甲后交付山水画,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因此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89.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90.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91.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92.音乐剧作家甲和乙是好友,乙曾赴新疆采录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甲以乙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音乐剧《楼兰传说》。甲在编剧过程中,曾多次借用乙采录编辑而成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使用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该剧完成时,正逢甲的女友丙生日,于是甲在剧本手稿封面写上“谨以此剧献给丙”。丙是丁剧团的歌剧演员,对该音乐剧大加赞赏,于是决定表演该剧。彩排过程中,丁剧团对彩排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作为培训新人的资料使用。对于上述事实,下来说法正确的是:()A:甲复制乙采.录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B:乙对收集的民间艺术不享有著作权C:甲“谨以此剧献给丙”的题词意味着将著作权全部转移给丙D:丁对丙的彩排进行录音录像应当经过丙的许可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甲未经乙许可,复制乙编辑的录音带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许可复制权,因此A选项正确。但是乙对民间艺术本身不享有著作权,B选项正确。甲的题词只是表明该剧是为丙而作的,但是并没有转移著作权的意思表示,因此C选项错误。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丁对丙彩排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经过丙的许可,否则侵犯了丙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的权利,D选项正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下列行为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参考《刑法》第1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D项属于八种罪中的贩卖毒品和强奸。同时,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AB项应负刑事责任。94.赵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将其出租给石某。在租赁期间,刘某因急需用钱,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赵某和石某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A.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赵某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应由石某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刘某决定卖给谁D.根据二人的实际需要程度,由法院确定由谁购买答案:A解析: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由共有人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A。95.★关于律师执业活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B.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可以不予保密C.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D.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36条的规定。96.下列有关唐宋诉讼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唐律疏议》,除了老幼废疾之人,都可以使用刑讯B、唐律规定刑讯只能使用常行杖,且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C、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的是《宋刑统》D、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别勘”,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的称为“翻异”答案:B解析:(1)唐律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两种人,居律规定:“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故A项不正确。(2)唐代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因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权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三,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因此,B项说法正确。(3)《唐六典》首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故C项说法错误。(4)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D项也不正确。97.下列有关中华法系特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礼法结合、德主刑辅B.等级有序、家族本位C.以刑为主、民刑不分D.诉讼爆炸、重视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中华法系的特点。D选项错误,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98.甲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甲在刑满释放后犯有下列哪种罪行可能构成累犯?A:交通肇事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玩忽职守罪D:间谍罪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B、C均是过失犯罪。99.甲村对某县人民政府将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乙村的决定不服,向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为核实证据,决定对现场进行勘察。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察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B.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C.人民法院勘察现场必须绘制现场图D.当事人对勘验结论不能提出异议答案:B解析:考查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4条。100.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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