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招聘10名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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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招聘10名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D.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答案:D解析:。2.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3.下列关于定金的描述正确的是()。A.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B.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D.定金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口头形式约定答案:B解析: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够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4.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元。A.500B.1000C.2000D.3000答案:B解析: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5.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六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A.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B.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締约过失责任C.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D.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依《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做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7.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8.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被害人承诺是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即当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时候,就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以及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承诺;(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则归于无效;(6)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是选取了前四个条件,并抠出了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对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比较了解的话,答对本题没有一点难度。如果不了解的话,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首先,能够被侵害的肯定是“法益”,能够去承诺的则是“事项”,我们不可能去承诺一个“法益”,这样就可以排除B选项与C选项;第③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即被害人所作出的承诺是自己真实意志的反应,另外这个真实的意思还要表现出来,憋在心里不说的不算,即需要有一个现实的承诺,排除A选项,正确答案是D选项。9.下列证据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事后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B.被告人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而承认的犯罪事实C.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逼其说出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据此挖出的作案工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D.侦查人员的威胁证人说“如果你不按我们说的作证,就要按伪证罪抓你”,据此产生的证人证言答案:B,C,D解析:B、C、D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讲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不选。BCD都不能使用,应选。1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D.物权、抗辩权E.存款单、仓单、提单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1)选项C错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抵押,人身权不得抵押;(2)选项D错误:不动产物权不适用质押,适用抵押。11.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答案:C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11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A错误。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选项B错误。刘男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1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答案:A,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A项做法符合该要求。该《决定》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B项符合该要求。私自改装的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C项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故C项做法错误。该《决定》要求:“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D项“无条件”的做法错误。13.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作出的分类,同一传统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个?()A.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中国移植了很多英美的法律制度,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更大B.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性C.法系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的主要特点D.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可以作为法系划分的一个标准答案:D解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系进行不同的分类,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方法是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划分法系时所采用的标准。14.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本案中,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但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乙公司提出改变付款方式,甲公司无奈同意变更,可以看出,在付款方式变更方面,两公司重新达成了新约定,所以乙公司在第一批货物付款上不需再按“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所以A错误。B项,甲公司停发第二批货物是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约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一而再地找借口拖延付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约,所以B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义务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以C正确;D项,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D错误。15.广州海珠海关以某企业涉嫌偷税为由冻结其银行存款。该企业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C:广州海事法院D: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海事法院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故海关处理的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海事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其不能管辖行政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曾专门发出《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该通知指出:“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故排除C、D项。故本题应选A项。16.关于宪法与宪政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④宪法制定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宪政;⑤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A、①②④B、③⑤C、①④D、①②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17.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税务机关扣押相对人财产B: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C: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封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违法静坐示威者强行带离现场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非惩罚性(目的不是为惩罚)、限制或控制性(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行为的限制或控制)、物理动作性(以物理性的动作来实施)、存续暂时性等特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中的A、B、C、D项均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均应选。特别注意:本题中的A项扣押、C项查封,属于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D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8.★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19.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考点】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必要共同诉讼【详解】必要共同诉讼者,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或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在财产可能性纠纷中,财产共有人应当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应当选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答案:C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详解】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21.王某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答案:D解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为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22.★★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遍境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限制C.乙国对占领的甲国边境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没收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答案:B,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乙两国间巳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正确,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D正确。23.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24.下列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判断,错误的有:()A.在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案债权的担保物包括一栋A市B区的房屋和一辆C市D区的汽车,由于房屋价值更高,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B区法院B.甲与乙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在B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成功达成协议,现双方欲申请司法确认渊解协议,仅B区法院有管辖权C.丙欲申请认定某公司所占用的一所房屋无主,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欲申请宣告其已下落不明两年的丈夫戊失踪,应向戊最后出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B、D满足题意。25.雨花公司自2009年年初经营恶化,拖欠债务,资不抵债,2010年9月1日雨花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0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雨花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A.2009年9月20日以高于市场价100%的价格向甲公司购买一套设备B.2009年11月5日向银行借款,以公司的办公楼作为抵押C.2009年12月10日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乙公司账户D.2010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答案:A,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该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A选项符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应选。只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撤销,以财产担保新债务的不能撤销,所以B选项不应选。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该条规定了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C选项属于无效行为,所以不应选。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26.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盗窃嶔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27.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28.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法治”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关于“法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B.法治意味着是良法之治C.法治意味着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D.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治”的含义。29.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答案: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保全。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选项是正确的。30.北京市昌平区松园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田某的电动摩托车。田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田某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C.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田某拒绝变更被告,则法院应当以松园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D.田某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复议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答案:B,D解析:A选项明显错误,扣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派出所只有警告和罚款的权力,没有扣押的权力,故应当以设立松园派出所的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D项正确,应选。31.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C项。32.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故选项C错误。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33.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正确说法是:A: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以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从重处罚B: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以出售获利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D: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34.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35.甲女因恨男友乙抛弃她而产生杀害乙的念头,但恐力单不敌,故计划欺骗乙服安眠药,等其熟睡时再用刀将其刺杀。某日,甲将乙诱到自己家中劝其服下装有安眠药的饮料致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来,与甲发生争吵厮打,并将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对甲应当如何处罚:()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本案中,甲采用让其男友乙服安眠药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其男友乙服药后熟睡,此时甲所侵害的法益的危害性已达到紧迫程度,已达到实行行为的“着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另一女友找来)而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A项正确。36.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37.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买方因失去了支付能力,可指示开证行不要对受益人承付B.只要卖方交单相符,开证行仍要对其承付C.卖方可以不向买方交付货物,因为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D.即使开证行不能从买方得到受偿,仍须对受益人承付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开证行有独立付款责任。依UCP600的规定,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不可因为申请人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因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货款受到信用证的保证,不能因买方的支付能力问题而拒绝履行合同。BD正确。38.杨某因出国度假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何某代为管理,并授权何某在3万元以内的支出和10万元以内的交易自行决定。现假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何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是无效的或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有( )。A.未经杨某同意与某企业签订交易额为30万元的合同B.未经杨某同意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萧某使用C.未经杨某同意向某报社支付广告费4万元D.未经杨某同意聘用其妹妹为自己的助理E.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50万元资金为自己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交纳首付款答案:B,E解析: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9.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D.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税务所属于派出机构,经《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4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41.关于宪法解释的机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B.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C.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D.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机关。42.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B,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A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只限于其法院,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隶属行政机关。故B选项当选。《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各级法院,《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43条做了同样规定。据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后,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做了同样的规定。据此,D项当选。43.宋某系某区人防办工作人员,一日其找到本单位的机要员程某,问有无法轮功方面的文件,程某说有一份,宋某便要求借阅。程某私自将市委办公室13号绝密文件复印件借给宋某。宋某拿回家后将该复印件复印了1份,交给该区法轮功练功负责人江某,后江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文件刊登在加拿大的某网站,造成国家秘密在国内外大范围泄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B.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宋某和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答案:A,B解析:参见《刑法》第398条的规定。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C.甲工商局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办公桌买卖合同关系D.甲公安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行政拘留关系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安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行政拘留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故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45.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46.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B.乙拖欠甲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外,但是乙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C.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D.乙拖欠甲一定数额的货款已经到期,但是由于其他一些事由,该货款的最终数额双方还未最终确定答案:C解析:。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47.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答案:A,C解析:【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A县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因此支付令失效,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下列合同中,属于委托合同的是:()A.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田黄石雕刻成印章的合同B.甲请小时工乙打扫房间的合同C.甲委托乙商行出售自己二手车的合同D.甲委托乙购买一台精密机床的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A选项属于承揽合同,B选项属于雇佣合同,C选项属于行纪合同,只有D选项才属于委托合同。49.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答案:C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50.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现甲加工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D.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C项、D项正确。5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在乙所在城市S市,交货方式为乙代办托运,因此,自乙将货物代办托运之日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甲,风险负担也转移给甲,随后买受人甲又将货物转让给丙,适用《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该风险应由丙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5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无过错责任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5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笫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4.王某与张某是朋友。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C项可采用。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D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本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3个月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受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A选项中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正确;B选项中只有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重大和涉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般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C选项中高院只能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没有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的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中最高院除了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还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57.下列案件中,哪些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重大或涉外案件B.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保全案件C.公益诉讼案件D.中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答案:B,C解析:①A错,重大且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并非重大或涉外,故A不当选;②BC正确,属于中院管辖的案件,当选;③D错,最高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并非中院,故D不当选58.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59.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60.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査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61.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62.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63.北奥公司与西辰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西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北奥公司后,北奥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北奥公司将房屋转租于南博公司。西辰公司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南博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北奥公司和西辰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西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南博公司追加为当事人C.南博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追加南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答案:A64.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5.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考点】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C、D。66.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67.下列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两届的限制?A、国家副主席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案:A,B,C,D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7条规定,B项正确。《宪法》第66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C项正确。《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D项正确。68.★★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擻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69.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是(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70.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A:2002年度B:2003年度C:2004年度D:2005年度答案:C解析:【考点】赔偿金的计算【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条中的“上年度”,依据1996年《国家赔偿法解释》第6条规定,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本案中,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于2005年做出赔偿决定,虽然李某于2006年提出复议和申请,但因为二者均维持原赔偿决定,因此,仍应以原赔偿决定作出的上一年度为准计算赔偿金,即2004年。选项C为正确选项。【陷阱】很多考生都记得“上年度”是指赔偿决定作出之日的“上年度”,但是因为经过了复议、申请,是否就有所改变?这要视复议、申请的结果而定。复议、申请重新作出了赔偿决定的,则按新的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计算赔偿金;复议、申请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则按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计算赔偿金——这是因为,如果在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情况下顺延赔偿基准年度,则可能使赔偿申请人以无休止的复议、申请来达到获得更多赔偿金的目的。71.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A:扣押汽车1部B:查封住房1套C:扣押子弹120发D:冻结存款380万元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第3项、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高某存款380万元中包括有其合法财产,不能全部冻结。故本题应选D。7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A,B,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依照《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73.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7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如下处理中,错误的有:()A.对在二审程序中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未制作调解书,仅记人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B.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案件C.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D.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B,C解析:考查二审中的调解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75.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年)A.甲国法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76.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实行法治的现实需求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有着重要区别C.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D.在社会管理上,我国应建立起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体系答案:D解析:在社会管理上,我国应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体系。故D项错误,当选。77.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A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特别规定情形下不得行使,刘某作为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不享有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的职权,故A项错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反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但无否决权,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因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有权决定聘任公司经理,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股东会则享有决定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即使是执行董事也不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故D项错误。78.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A.国务院作出的决定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C.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D.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知识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此外国务院还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地方政府的规章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而且是临时性的,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最终还是要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所以选项B当选。7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诈骗罪、招摇撞骗罪C.应当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D.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竞合关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年)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明。点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答案:A,B解析: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其实是依照契约主张其享有的权利,故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A项正确。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是不合理的,但仍主张必须履行,故B项说法正确。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文义解释方法,而非历史解释方法。故C项错误。安东尼与夏洛克关于“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的约定,属于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方式追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违反合理原则所要求的比例原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相违背,故D项错误。81.李某与甲公司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甲公司负责将其一批货从大连运往广州,在大连到北京段采用铁路运输由甲公司自己负责,到北京后交由乙公司用公路方式运到广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从大连到广州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B:乙公司对从北京到广州的公路运输对甲公司承担责任C: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D: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北京至广州段,则李某可以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运送的区段对总的承运人承担责任。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能要求总的承运人与某一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82.赵某系某一毒品集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毒品犯罪于6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月10日,赵某的律师提出欲与其会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5日以前安排会面B.会面时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C.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以前安排会面D.赵某事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答案:A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并非“应当”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羁押场所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83.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8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入的当然权利。85.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答案:A,C,D解析: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8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8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故合营各方不能通过章程的形式约定不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B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项。【陷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要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第2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则时,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88.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干警采取刑讯逼供措施,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后盗窃案件破获,证明与张某无关。张某因被抓被工厂开除,邻居也都对其说三道四,张某遂要求国家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获得刑事赔偿,因为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B:张某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C:张某的人身权虽然受到损害,但不能因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D: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中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行为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因此,受害人对错误拘留的行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89.某国有公司出纳甲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得知其同办公室的出纳乙的保险柜里最近放有大量现金,于是便当晚深夜潜人办公室,用铁棍将乙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十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侵占罪C.贪污罪D.诈骗罪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90.★★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答案:A,B,C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83条。9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9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93.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稀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94.王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被甲市乙县丙乡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他可向下列哪些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甲市公安局B.乙县公安局C.乙县政府D.丙乡政府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BC项是正确答案。95.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有:()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本题关键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96.共用题干下列有权撤销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广东省人大D、广东省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根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后乙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方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即生效B.甲方在签收调解书前后悔,其应该重新提请仲裁C.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反悔,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有权依据该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解决后,对该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正确,D错误。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一方签收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A错误。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所以B错误。98.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合伙组织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代表书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5条。99.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大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原答案为C)。《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甲、乙显然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把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起等同衡量是非常错误的,故C项表达不确切。100.甲种子公司和乙农业科学院签订了一份优良稻种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只支付了一半价款,剩余价款拖延未付,乙农科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付欠款。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陪审员们的意见和审判员的意见不一致,审判长即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过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乙农科院应当胜诉。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合议庭遂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裁判,判决乙农科院胜诉。判决牛效后,原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丙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有伪造的嫌疑,遂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上述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B.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C.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判决D.丙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A项表述错误,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B项表述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C项表述错误,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D项表述错误,应当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某工程队承建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住宅楼一栋,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为了解决建材款问题,工程队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找到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科工作人员张某,请他向银行证明工程队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而职业技术学院未拨付工程款一事。张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在工程队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了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贷款期届满后,银行多次催要贷款,工程队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经查,职业技术学院只是某大学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中的委托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承包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该案中的借贷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D、银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答案:A,C解析:承包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银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之一银行的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因此D项错误。3.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关于新月公司的性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新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B.新月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C.新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D.新月公司是上市公司答案:A解析:考点:公司类型讲解:国有独资公闰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故本题选A。4.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故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随机抽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仅仅是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故D项错误,应选。5.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答案:A,C,D解析:【考点】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故B项说法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故C项中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不在豁免范围之内,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律师确实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注意: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2007年《律师法》第28条第3项、31条、33条、34条、37条第3款、38条第2款进行了修订。6.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7.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B.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C.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D.坚持以人为本答案:C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某农民自留地上种植的果树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答案:A,B,D,E解析: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自留地不可以抵押,但是自留地上种植的果树可以抵押。9.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D.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11.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B.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B项做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所以,A项做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此可知,D项不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12.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1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A.单一人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14.AB两国因界河的使用产生争端,关于该国际争端的解决,下列表述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则的是哪项?()A.C国为支持A国可出面武装干涉AB两国有关界河使用的争端B.C国总统出面调停AB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干涉内政C.AB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A国可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A错。C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属于非强制解决方法中的政治解决方法,不是干涉内政,B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等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错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马某遭到牛某等一伙人的毒打,导致骨折、脑震荡。马某到公安机关控告牛某。公安机关以没有人能证明马某身上的伤是牛某打的为由,通知马某不予立案。如果马某不服,他可以:()A.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B.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错误C.对此不立案决定申请公安机关复议D.向人民法院起诉牛某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16.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答案: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行为的要件有三,一为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是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二是该主体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三是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关于C,主体是市交管局,其行为限制了其他品牌车辆运行记录器的正常销售,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交管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7.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公民B.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D.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答案: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B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项正确。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出版自由。D项错误,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没有这两项权利。18.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汇票被拒绝承兌后,不得再背书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考查票据的期后背书。《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19.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处两国,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订购一批货物,则关于甲公司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公司要保证质量合格B.曱公司保证货物在任何国家都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C.甲公司保证在乙公司所在国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D.若甲公司在生产货物时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乙公司提供的,则在乙公司所在国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担保讲解:卖方要保证质量合格,A正确。卖方要保证货物知识产权无瑕疵,但保证不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侵权,故B错误。卖方保证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不侵权,故C正确。若卖方生产、制造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是买方提供的,则被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卖方不承担责任。故D正确。20.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调查。”所以A错误。B项,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甲国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其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错误。C项,根据《条例》第43条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所以C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税不得超过终局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D正确。21.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王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李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张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D.陈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36、37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故B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故C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22.针对査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鲁较为薄弱,“一竿子插到底”现象,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56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相矛盾的B.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既要重视内部监督,又要重视外部监督C.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得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髙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答案:B,C,D解析:。23.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中孙某视为完全啊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24.在侦查阶段,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侦查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因此,ABD当选。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不是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项错误。25.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26.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7.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28.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答案:C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本题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0.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A.中止审理的期间B.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间C.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D.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31.下列哪些行为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国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A.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B.外交部部长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C.甲国发生政变,其政府不能实际履行职务,实际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D.军队的行为答案:B,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承认。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因此A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B正确。C项中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被为国家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军队属于国家机关,因此D正确。32.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答案:A,B解析:【考点】终止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法院审理后,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刘某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本题选择AB。33.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34.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35.★★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36.大风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合上述案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口头约定仲裁协议的有关内容B.因北京市仲裁机构不止一个,所以因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C.若双方同意解除原服装加工合同,则仲裁协议自始无效D.大风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解析:①A错,仲裁协议不能口头。②B错,双方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无法达成合意,协议无效。③C错,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④D正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37.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A解析: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故A项错误,当选。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故B、D两项正确,不当选。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38.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详解】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A项担保关系显然不符合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易知,债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故B正确。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异。诉讼关系中,法院和原被告之间是隶属法律关系,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故C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非基于合法行为产生,故不能说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错误。39.合理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种做法是合理行政的直接体现?A.张某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者以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当场告知张某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B.行政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C.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已颁发的行政许可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的,需要给予被许可人补偿答案:C解析: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合理行政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高效便民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包括:信息真实和信赖保护。A选项是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B选项属于合法行政原则;C选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之比例原则的体现;D选项是诚实守信之信赖保护原则。4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C.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D.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故A的说法错误。起草行政法规的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请国务院决定。故C的说法错误。41.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答案:A,B,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A正确。征收意味着国家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征用是暂时使用,用完还要返还给原权利人,故原权利不消灭,B正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C正确。《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本身就意味着损失,据此,D正确。42.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43.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 )。A.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由第三人受托保管,该第三人于查封、扣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B.行政机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C.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D.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E.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答案:B,D,E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的原则。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便享有著作权,A错误,B正确;国民待遇是自动的,无须履行手续,C错误;依据独立性原则,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不依赖于作品来源国所受的保护,D错误。45.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A,B,C,D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同时,乙收受甲10万元感谢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乙1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A、B、C、D四项正确,当选。46.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47.在刑罚执行期问都不存在减刑的情况下,下列选项中不得假释的是:()A.甲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B.乙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C.丙2000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09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D.丁2000年因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1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甲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乙前罪缓刑考验期完毕,原刑罚不再执行,乙犯后罪不构成累犯,所犯后罪也不是禁止假释的犯罪情况,也可以假释。丙在假释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丁构成了累犯,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D。48.董某前往个体工商户邵某的“邵氏手机店”,打算购买一块手机锂电池。由于生意火爆,邵某拿出多款电池让董某挑选,自己和营业员牟某忙于向店内其他顾客甲、乙、丙等人推荐新款智能手机。董某在自行挑选时,害怕买到假货,于是就想找个方式来测验电池真伪,随后拿起A电池就咬,没想到A电池爆炸,董某口鼻等多处被炸伤。爆炸起火引发火灾,邵氏手机店损失惨重,邵某、牟某和甲、乙、丙等店内顾客数十人在逃向店外途中,身体多处烫伤。牟某与邵某订立的书面合同中约定,牟某在店内推销智能手机,邵某每日支付报酬100元。现牟某因烫伤造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欲要求邵某赔偿。邵某认为是董某的行为引发火灾,自己也是受害者,牟某应向董某要求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牟某诉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牟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邵某与“邵氏手机店”之间的法律关系C.甲与牟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邵氏手机店”并非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A、B错误。49.张三自建一网站用于网络赌球,由于购买设备资金短缺遂向李四借钱,就欺骗李四称借钱是为了炒期货,挣钱后为其分红,李四遂借给张三10万元。张三建立的网站放在王五经营的服务器上,在公安机关向王五通告张三的网站可能是赌博网站要求查禁时,因张三给与王五的服务费极其优厚(每年5万元),王五对公安机关的通告未予理睬。销售自动麻将机的赵六见张三的赌博网站比较红火,遂将麻将机销售广告挂在张三的网站上,让张三给自己打广告。截至案发时,张三获利50余万元,张三给李四分红3万元。则上述涉案人员,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有:A:张三B:李四C:王五D:赵六答案:A,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项,应选A项。李四,虽分红但并不明知。王五,共犯行为见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知见第2条第3款第(1)项。赵六,其行为不是帮张三开设赌场投放广告,而是为自己销售麻将机打广告,不符合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5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中,正确的有(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B.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C.因本人意愿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D.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答案:A,B,D解析: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参考教材P357。51.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5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从题目可知,该合并为吸收合并,即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故A选项明显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B选项中丁可以向乙主张抵销原来甲欠乙的货款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选项的说法完全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故D选项的说法明显错误。综上’当选答案为BC053.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5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甲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但甲拒绝缴纳滞纳金,此时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B:乙创办的A公司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则只对董事长乙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C: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丙构成非法经营罪D:丁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可能对我国生态造成威胁的拉丁美洲地区的某种植物,对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详解:根据《刑法》规定,甲未缴纳滞纳金,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是洗钱罪的主体,故B选项的案例中对乙和A公司都要处罚,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故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可能对我国生态造成威胁的拉丁美洲地区的某种植物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D选项错误。55.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56.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B.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C.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D.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57.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承租后,未经甲的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了丙。3个月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提出异议的,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B.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C.因甲出卖租赁房屋而未通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因乙非法转租在先,乙不得以甲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答案:A,B,D解析:①出租人提出异议的6个月期限开始计算的前提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开始计算,本题中,丁为善意,即不知道房屋已经被租出去的事实,更无从得知房屋是否被非法转租的情况,因此,“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的说法是错误的,A、B皆错误;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正确;③乙非法转租在先,并不能使得甲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可以不对乙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因此D错误,当选。58.2010年2月1日,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货款,遂向江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20万元,借期1年。江允,双方就此立约。1年后李某因货销不畅而无力还款。江某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借款协议系江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江某乃乘人之危,李某可撤销合同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30%的年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则显失公平,李某可撤销合同C.如李某确无力偿还,可判决分期偿还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至2012年2月1日答案:C59.黄某在家里将重约10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要价2000元。随后黄某离开房间,陈某还留在房间里,而18岁的侄儿甲在一旁打游戏,突然甲听到房间外面一阵喧嚣,听到有个人说“我们是公安的”。甲马上乘机将黄某卖给陈某的毒品扔出窗外。致使毒品遗失。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认定为窝赃罪B.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C.应当认定为窝藏毒品罪D.应当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60.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61.某派出所所长屈某为了创收,指派联防队员姜某与他人合谋“做路子”抓卖淫女,派被告人谢某带卖淫女到集镇上指认嫖客。2000年8月3日,回家探亲的某大学学生赵某被屈某、谢某等人以嫖娼为由予以拘留,并遭到体罚和殴打,造成脑震荡等后遗症,被迫承认曾经参与嫖娼。据此屈某责令赵某交付5200元罚款后才将其放回家。此后,屈某又将与赵某“招供”的嫖娼情节不符的卖淫女笔录进行涂改,并安排他人找发廊老板取假证,起草违背事实真相的“情况报告”蒙蔽上级领导,企图将赵某“嫖娼”案办“真”。屈某、谢某的行为构成:A:滥用职权罪B:伪证罪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诬告陷害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解析:屈某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屈某体罚、虐待的赵某并非犯罪嫌疑人,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屈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进行虚假的告发的行为。本案中,屈某捏造的嫖娼事实并非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伪证罪,同样是因为嫖娼并不涉及刑事追究,不符合伪证罪的前提条件。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屈某为了达到非法创收的目的,设置诱饵,借口抓嫖,进行高额罚款,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对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进行陷害,并进行体罚虐待,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并且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对公安机关的信誉和权威造成严重损害,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62.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6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期间,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60条规定的限制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A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B项正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若能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导致“复议前置程序”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错误。6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D正确,C错误。6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C项,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乙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乙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甲。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66.建达公司与广嘉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建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A:对于上诉不予受理B:告知建达公司撤回上诉C:不开庭审理此案D: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所以,答案为C项。67.共用题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体现在、A、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B、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实行审检合署D、实行四级三审制答案:A,B,C,D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68.北京市税务局对甲公司例行检查后,责令其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责令甲公司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B.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责令甲公司停止税收违法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处罚C.北京市税务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之前,应当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甲公司有权对该10000元罚款申请听证E.甲公司有权对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申请听证答案:B,E解析:(1)选项AB: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责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等;(2)选项CDE: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罚款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69.A公司在建设一座大楼过程中,因该楼与后面一幢居民楼的楼距太近,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居民意见很大,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A公司与居民代表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居民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将建设中的大楼前移10米。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还是照常施工。对此,原告可以寻求何种救济方法?()A:原告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B: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C:原告只能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D:原告只能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答案:B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详解:依照《民诉法解释》第1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所以B项正确,其他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C不正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中,只有少部分犯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这是刑法常识知识。因此选项D也不正确。71.甲乙丙丁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四国签订了一项《货物进出口互免关税国际公约》,甲国对机械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了保留,其他三国未提出任何保留,下列各项正确的有、()A、如果公约仅允许对农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保留,甲国的该保留是无效的B、如果乙国对甲国的该保留表示了反对但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那么在甲乙两国之间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规定C、丙国对甲国的保留表示了接受,在甲国和丙国之间适用保留的规定D、在乙国、丙国与丁国之间仍然适用公约的规定,无论各国是否接受甲国提出的保留答案:A,B,C,D解析: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条约规定不允许保留、条约不允许保留的部分条款以及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的保留是不允许的。由于保留是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的,其他国家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在接受保留国与保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执行。A项中甲国对公约不允许保留的条款提出了保留,该保留由于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是无效的。B、C、D项均属于甲国提出保留后在四国之间条约的适用问题,B项属于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C项属于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D项则属于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的问题,可以看出,均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因此,A、B、C、D项全部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B、C项均错误。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可知,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D项错误。不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保险利益都是经济利益,因此A项正确。73.下列有关法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法系是根据法的经济基础不同而作的分类B、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包括宗教、传统等因素的影响C、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D、英国法系的结构中有普通法、衡平法,但没有成文法答案:B,C解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判例法,如普通法、衡平法。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制定法,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因此B项正确,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此C项正确,B、C为应选项。74.下列关于中央对特)iij行政区行使权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B.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C.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答案:B解析:。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所以B项错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使馆的外交特权及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所以,即使使馆发生火灾,如果未得到使馆馆长允许,驻在国也不可进入使馆进行救援B.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但仅限于两国关系友好时期,在战争时期,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可以进行封存或检阅C.使馆享有通信自由,所以,驻在国不得干预使馆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与派遣国进行联系D.使馆公务用品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各种捐税,包括关税在内答案:A,D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也不能对馆舍进行任何司法程序,没有得到馆长许可,接受国的警察、司法机关人员等都不得进入使馆。维也纳公约没有规定任何例外,例如,它没有规定在发生火灾、流行病或其它特别紧急情况时,接受国官员可以不待馆长许可就进入馆舍。B错,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得侵犯的,包括外交关系断绝或发生武装冲突时,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C错,使馆的通信自由指当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D对,依公约,使馆免纳捐税的项目有:使馆馆舍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但其为对提供的特定服务所应付的费用的,例如清除垃圾费,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在关税方面,使馆公务用品(例如办公室家具、打字机、车辆)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76.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范某是执业医师,如果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B.李某的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如果李某希望延续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C.王某为注册建筑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年。如果王某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1日内提出D.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而矿务局未在采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准许延续的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9条、第50条。77.下列有关使馆的说法正确的有、()A、派遣国派遣除使馆馆长和武官以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员一般不需得到接受国的同意B、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C、外交团一般是某一国驻另一国使馆的全体外交人员的称呼,可以从事政治性的活动D、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的身份的方式一般是由馆长递交国书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需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须经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拒绝派遣国使馆人员,不需说明任何理由。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开始。可以看出A、B、D项是正确的。狭义外交团,是指在一国的所有外国使馆的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其他所有的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其家属。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性的活动或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作用主要是在礼仪方面,如在参加接受国的庆典或国宴时,由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词。可以看出C项是错误的。78.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I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琬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96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他必须先合法占有该物品。乙和丙都没有也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品,他们都知考那些物品是其他客人的(虽然不确知是谁的)。79.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80.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B.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C.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断绝,但领事关系保持D.甲乙两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仍然保持答案:B解析: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因此答案是B项。81.下列选项中完全贯彻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是:A.买卖合同B.征地合同C.劳动合同D.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答案:A解析:。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82.在民事诉讼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关于撤诉,下列那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申请撤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即使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D.在二审与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后,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83.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84.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85.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为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86.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而又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例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但41尚未使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实际使用了信用卡,属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就可以了。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88.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査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賠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89.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90.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91.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答案:C解析:。《刑法》第奶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C项是正确的。92.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所述的诉讼行为,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B: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D: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答案:A,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见,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并未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可见,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项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A、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以下结论正确的是、A、歌星范某频繁走穴演出,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范某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从范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B、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直接扣押了该公司相对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并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C、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D、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94.某钢厂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1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厂向建筑企业供应钢材50吨,交货期限为2003年12月之前,某企业在验货后1个月内向钢厂付款。某钢厂如约向某企业交付钢材50吨,某企业在验货时发现该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如用该钢材建楼,必然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某企业于是拒收该批钢材,拒绝付款。因建筑急需,某企业只好向某公司高价采购所急需之钢材。基于上述情况,某企业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先履行抗辩权B.违约责任请求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解除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A.2002年6月8日B.2020年4月12日C.2007年6月8日D.2010年4月12日答案:B96.案情: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公开职业病会诊所需检查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上述申请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王某不服,于2010年1月18日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于当日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卫生部的不作为给其健康权造成了侵害而请求赔偿。卫生部辩称王某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何日受理的?为什么?3.卫生部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4.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5.受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既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亦不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情形,应依法认定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卫生部的辩称不能成立。根据《行诉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卫生部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一直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最长保护期限。4.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卫生部的复议不作为与王某的身体健康程度之间不存在国家赔偿法所认可的因果关系。5.受诉法院应当判决卫生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98.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B.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C.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D.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答案:A,B,D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99.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答案:A,B,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永徽律疏》【详解】《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并颁行天下的。其中《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完成,而“疏议”部分在永徽四年完成,故A项错误。“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隋朝《开皇律》中将其加以损益,确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自此“十恶”制度正式确立。《永徽律疏》中的“十恶”只是因袭隋律,非其首创,故B项错误。《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故C项正确。《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作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故不能说《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故D项错误。100.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现安理会认为甲国近年来从事核试验以及大规模军事演习的行为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拟通过开除甲国联合国会员国资格并平时封锁甲国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关于安理会在此决议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只要有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可通过B、先由常任理事国投票确定该决议属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若为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即只要有9个同意票就可通过;若为实质性事项的决议,则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C、有9个以上(包括9个)的同意票,且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否决票D、安理会无权对此事项表决,该事项的决议应由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安理会表决程序在2009年考查过。A项是程序性事项的表决方式;B项是对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表决程序,而本题中事项属于实质性事项,不需要再表决性质;D项安理会有权对此事项进行表决。故C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法医刘某是某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对一起伤害案件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那么他处于何种诉讼地位?()A.侦査人员B.诉讼参与人C.既是侦査人员又是诉讼参与人D.不是侦查人员也不是诉讼参与人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刘某是运用自己的法医知识对伤精这样一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因此是诉讼参与人,而非侦査人员。2.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A、B考点:教唆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讲解: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是否应从重处罚则存在不同观点。目前观点认为,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对立,间接正犯是教唆犯教唆强度力度的升高情况,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B正确,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耒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3.《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D.本公司股东E.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5.以下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D.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答案:D解析: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因此,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并非要求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只不过需要因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A项错误。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实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既要拥有相应权利,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证行政效能,实现政令有效,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而非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B项错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C项错误。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并尽可能便利当事人接受行政管理。其中,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作出不合理的延迟。D项正确。6.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被害人承诺是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即当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时候,就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以及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承诺;(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则归于无效;(6)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是选取了前四个条件,并抠出了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对被害人承诺成立的条件比较了解的话,答对本题没有一点难度。如果不了解的话,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首先,能够被侵害的肯定是“法益”,能够去承诺的则是“事项”,我们不可能去承诺一个“法益”,这样就可以排除B选项与C选项;第③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即被害人所作出的承诺是自己真实意志的反应,另外这个真实的意思还要表现出来,憋在心里不说的不算,即需要有一个现实的承诺,排除A选项,正确答案是D选项。7.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答案: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详解】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A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B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据此,C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即依照处理申请人的制度处理。据此,选项D当选。8.共用题干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直辖市的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辖区实行直接选举B、选民登记按所划分的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有效,每次选举前都要重新登记选民C、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享有选举权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级人大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各级人大代表答案:A,D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9.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考点】名誉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未经张某同意用作杂志封面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杂志社捏造张某与照片中小女孩为母女关系,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杂志社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张某隐私的披露,不存在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情形,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10.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B.乙国可向甲国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乙国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乙国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A正确,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釆取措施执行判决。BCD错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D项错误。12.A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给B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后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将票面记载的金额由50万元改为80万元后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此后,D公司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E公司。其中,B公司的背书签章已经无法辨别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票面记载金额变更之后。关于当中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A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B.B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C.C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D.D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8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B解析:票据的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B公司应对E公司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13.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14.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属于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故选ABC。@##15.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对李某宣告无罪B:终止审理C:撤销案件D: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16.霸道公司发明了一种游戏机并申请了专利,因深受年轻人喜爱而供不应求,漂亮公司见该游戏机市场潜力如此之大,于是在未经霸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该游戏机。因为漂亮公司的游戏机价格更低,因此大家转而购买漂亮公司的产品,导致霸道公司的销量大幅下降。霸道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决定起诉漂亮公司,并且为了防止漂亮公司继续侵害自己的权益,霸道公司打算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来阻止漂亮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游戏机。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霸道公司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霸道公司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C.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霸道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①A、B、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A、D选项正确,当选。因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所以霸道公司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B选项正确,当选;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17.《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E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何种()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18.某省政府为修建国道,征收了夏粮村的大片耕地,夏粮村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省政府征收耕地的行为违法,但是国道已经修建完毕。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要求其恢复原状B:法院应当确认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C: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情已经无法挽回D:法院应当判决责令省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76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撤销省政府的行政行为,将已经征用的耕地恢复原状显然会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A、C项错误,应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可能再宣告职业禁止B.“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适用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D.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答案:C解析:①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若被宣告死缓,在其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A选项错误。②这是刑法做的授权性的规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选项错误。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C选项正确。④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D选项错误。20.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故选项A和C正确。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21.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B正确。该规定是说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以根据证据定罪,体现了据证定罪原则。选项C错误。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对上述两种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该规定也没有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D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审判犯罪都必须以律、令、格、式正文作为定案依据,这11近似于现代刑法所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22.2001年5月,某省甲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乙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乙种子公司以甲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A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后来两公司因为赔偿价格问题发生争议。根据该省人大1989年出台的《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争议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根据全国人大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于市场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B.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法官应适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法官应当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审查的要求D.《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下位法答案:D解析:AB错:《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系不同制定机关制定的文件,不适用“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C错:法官不能直接提出审查要求;另外,该省常委会也无权直接审查该省人大的法规,应由全国常委会审查。23.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黄某,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汪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肖理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钱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曾某,怀有身孕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省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B。24.下列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因此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B: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C: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D: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答案:B,C,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目的、任务。详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虽是两部不同法律但二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B正确。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因此,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5.下列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B、在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C、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D、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A,C,D解析: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第8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因此,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羁押审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而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26.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答案:C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有关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通说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物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丙将价值5000元的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丙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玉如意归加工人丙所有,但丙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甲以补偿。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D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96条规定,本解释第57条、第62条、第64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本题中,质押物玉石因加工使质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丙所有,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C项正确。27.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究偿。本题中乙丙斗殴,而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酒店具有过错,因此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选C。28.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说法,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推理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归纳推理的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高C.法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D.法律解释的方法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产物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讲解:A项错误。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而非“正当性”的法律决定。“合理”包括了“正当性”和“确定性”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而寻求正当性证明并不直接等于其法律决定仅包含“正当性”。B项错误。归纳推理是从尽可能多的个别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但是,归纳推理的结论可靠度要比演绎推理低。C项错误,法官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解释,属于个人作出的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不能是个人而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D项正确。29.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30.王某、李某、刘某准备成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王某年仅15岁,他准备以自己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出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刘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李某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合伙企业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B: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C: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D: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人,无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王某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故A项错误。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故C项错误。所以,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D项正确。31.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3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有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33.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34.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36.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得主动追究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答案:C,D解析:C、D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37.共用题干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39.“萨力”轮是甲国的货轮,“精灵”是乙国的科考船,“万里行”是丙国的油轮,“Derha”是丁国的捕鱼船。依《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些船舶在他国领海通过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有害行为?()A.“萨力”轮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违反沿海有关规定卸载了部分商品B.“精灵”科考船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自行决定起落了直升机C.“万里行”通过他国领海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D.“Derha”捕鱼船在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时,进行了捕鱼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此答案是ABCD。40.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41.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生股权转让,应相应修改股东名册E.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经董事会批准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选项A正确。(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E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错误。42.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无此项职权。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C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43.★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査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髙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C解析:。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査。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44.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1年来,他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不满,欲行使相关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欲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如果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则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B.如赵某为公司发起人,他欲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来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赵某能够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C.若赵某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坚决反对,则赵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赵某认为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自己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答案:A,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第142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第183条规定,D项错误。4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变方案》,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R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关于国家铁路局的说法哪项正?()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讲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家铁路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项的决定机关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的审核机关错误。46.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4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意识【详解】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BCD均属于法律意识范畴,A属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范畴。48.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甲不得适用下列哪些制度?()A.减刑B.缓刑C.假释D.保外就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的制度规定。甲某的行为成立累犯。从常识可以判断,减刑是针对罪犯在监狱的表现,如果对累犯不减刑,显然不利于改造罪犯。另外。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对累犯当然也可以保外就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C选项当选。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第一,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的人。第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B选项当选。49.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5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A.行政赔偿案件B.行政补偿案件C.行政处罚案件D.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答案:A,B,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0条。51.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A.A市B县人民法院B.A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D.既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答案:A解析: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作答。52.下列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持有甲上市公司20%的股权,张三从2013年10月到2013年12月期间,连续买进甲公司的股票,导致甲公司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升,直至达到张三预期的价格。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B.东海市的李四与锡地市的王五,都在2013年9月18日到20日之间买进了乙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恰好二人购买股票的价格都是每股25元。因此,乙公司的股票交易量大增,股票价格创历史新高。该二人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C.赵六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赵六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被认定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那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丙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宋江都处以罚款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操纵市场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已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搡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属于第.1项的情形,正确。B选项不属于第2项情形,因为二人并未串通,实为巧合。故B错误。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D选项符合第203条的规定,故正确。53.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后,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在对支付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支付人可以不承担支付义务B:终结公式催告程序的裁定书,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C: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D:人民法院结束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参见《民诉意见》第236~239条。54.甲国在内战期间,其国防部为了军事用途,征用了投保人美国乙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所有汽车。乙公司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自然风险B.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政治风险C.乙公司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只能向甲国索赔D.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賠,然后由其向甲国索賠答案:B,D解析:。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美国政府官办的专业保险公司,是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承保机构,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特殊"的政治风险。本题中甲国对乙公司的征用是由甲国的内战造成的,属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内乱险,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的险别;因此,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赔偿后,取得向甲国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56.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A解析:【考点】拒绝辩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据此,A项正确,B项、D项错误。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45条第2款规定,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C项中属于法律援助情形的,在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故C错误。本题选A。57.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A.行政处罚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确认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58.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59.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定期间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其为绝对不可变期间B.小刘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准备上诉,恰巧上诉截止时间最后一日为9月10日教师节,则其截止时间顺延1日C.小温在上海T作,某次其在广州出差,使用旅馆内的劣质棉被过敏,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小温在广州起诉该旅馆后回上海工作。则在该案开庭期间,小温从上海往返广州的在途时间均不计算在期间之内D.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B,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错误,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目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则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在计算期间时应计入内。教师节不是法定节假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民诉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60.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律责任。A项,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有二:第一,该事项属于国内法绝对管辖;第二,该事项没有违反国际法。二者齐备方为一国之内政。本案中甲国以国内法为依据排放放射性污水威胁邻国安全,已经不属于甲国内政。所以A错误。B项,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案并非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所以B错误。C项,甲国排污威胁乙国安全,故甲国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两国可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解决该问题。所以C正确。D项,《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民事核能利用领域,通常由政府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但通常是先由营运人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国家承担,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所以D错误。61.下列选项中,构成对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 )。A.先占B.买卖C.互易D.建造房屋E.赠与答案:A,D解析: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62.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A项,依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但是注意,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B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方式,既包括本人直接持有,也包括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故B项正确。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持有者自己知道自己支配的是毒品即可,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毒品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两者之间是吸收关系(持有行为被吸收),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D项错误。63.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C、村民委员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64.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答案: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65.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66.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女儿45万元B.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C.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D.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67.髙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高某抄起木棍,打在张某的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些项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答案:A,B,C解析:。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依此,题中选项A、B、C均是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前应当审查的内容。而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人民法院都应立案,故D项错误。68.香港华维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地区,在内地A地设有办事处,并在B地拥有一笔物业。因该公司与内地成方公司之合同纠纷,被成方公司诉至法院。该合同签订于C地,并约定D地履行,但现尚未履行,则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有哪些?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A,B,C,D解析:A地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B地属于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C地属于合同签订地,D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而四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69.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7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是:A.罗某诉韩某侵权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C.丁市C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洪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项可以适用独任制,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项当选,C项不当选;《民诉意见》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故D项不当选。71.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票据的争议时,可以适用出票地法律的事项是、A、票据的记载事项B、票据的承兑、付款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D、票据的提示期限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A项中的“票据记载事项”和C项中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都适用出票地法律,B项中的“票据的承兑、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中“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72.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A、B、C、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约翰符合居民纳税人纳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据此,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符合第7项的规定,讲座所获酬金符合第2项的规定,发表文章所获稿酬符合第3项的规定。故A、B、C、D四项都正确。73.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乙B.丙C.丁D.戊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和法定继承问题。本题中,丙虽然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但未表明情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7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答案:A,B,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6条、第9条和第8条的规定,ABD正确,C错误。75.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是:A.苹果公司不服某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侵害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B.小王村委会不服某乡政府与蔡某签订的关于出售该村集体企业某轴承厂的协议C.刘某不服某社会保险局不给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决定D.某村村民不服某乡政府发布的禁止本乡农民焚烧秸秆的通告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可诉。《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乡政府出售集体企业的行为,可诉。故B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故C项可诉。《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据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D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故不可诉。76.袁某等贪污案事实一:袁某系某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初,A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评估过程中,袁某指使齐某通过改动会计报表的方式隐匿应收利润、收入等国有资产共计200万元。为了顺利通过资产评估验收,袁某经与齐某商议,向具体负责资产评估的某资产评估师李某的银行卡汇款5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出具了隐瞒该笔资产的应付款评估报告。袁某伙同齐某计划:在公司改制成功后,按照职务高低将200万元以公司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未想改制尚未完成,因人举报案发。事实二:检察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从袁某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50万元,其中袁某能说出财产来源的计16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34万元。事实三:齐某因畏惧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其与袁某的全部犯罪情况,并供述:2012年2月齐某指使公司会计取出公款20万元,为其自己购置商品房一套,后于2012年底全款归还公司。【问题】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2.事实一中,袁某等向李某汇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3.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4.事实一中,李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袁某、齐某的共犯?5.事实二中,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综合事实一和事实三,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何量刑情节?答案:解析:1.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2.袁某向李某汇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不属于单位犯罪。3.应根据不同金额分别认定,对于200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未遂,5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既遂。4.李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5.袁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齐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应当并罚。对于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贪污罪和行贿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对于贪污罪的既遂状态需要结合贪污金额分类判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以及谋取利益的目的和归属的不同。77.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监督核心内容的是:()A.宪法的监督机关B.违宪的制裁措施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的监督方式D.宪法的监督体制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78.★★甲国人约某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为逃避刑事处罚潜逃至丁国,在潜逃中约某曾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设甲、乙、丙、丁四国间无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依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丁国无权拿捕约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B.乙国对约某有权实施保护性管辖,丁国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乙国C.甲国不可以派警察到丁国将约某缉拿归案D.因为约某对丙国的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丁国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丙国答案:C解析:。A错,依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力,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约某潜逃在丁国,因此,丁国有权拿捕约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B错,尽管约某不是乙国人,也不在乙国,但他侵害了乙国公司的重大利益,因此,乙国对约某有权实施保护性管辖,可以向丁国提出引渡要求。但引渡是一项基于条约的义务,由于乙国与丁国无司法协助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某约引渡给乙国。C对,由于约某为甲国人,甲国对其有权行使属人管辖权;但由于约某在丁国,须通过司法协助才能将其缉拿归案,甲国不能直接向丁国派警察对其缉拿。D错,由于丙国与丁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丙国。79.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登记中,导致房屋物权变动的有:()查看材料A.开发商建成房屋后,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B.甲为银行办理的抵押登记C.甲死后,甲之子和甲之女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子与乙办理的预告登记答案:B,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开发商因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办理的首次登记并不是其取得所有权要件,A选项错误。房屋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生效,B选项正确。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故C选项正确。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未来实现物权,但其本身并不导致物权变动,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80.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应选A。B项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依据行政法的法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81.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应当一定期限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该一定期限是( )。A.最近1年内B.最近2年内C.最近3年内D.最近5年内答案:B解析: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82.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A.中止审理的期间B.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间C.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D.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答案:A,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83.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余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个典型的继续犯,其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如果该私藏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始终没有终了或者结束。曹某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近40年,到案发还没有结束。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本案中,曹某私藏军用子弹217发,当然构成犯罪。84.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85.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汇票的背书转让。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需要向其后手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不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甲公司同样是票据债务人,故B项错误。C项:《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容混淆。86.甲、乙为好朋友,髙中毕业后两人未上大学。甲沉溺游戏,乙开了一家游戏厅,甲整天在乙的游戏厅打游戏。一天,乙因别的事情将其所玩的某通关游戏交给甲(若通关了乙可得相应的游戏积分),并对甲说:如果你通关了,我请你吃饭。甲为了通关,连续打游戏近30小时,因疲劳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亲属要求乙承担甲死亡的赔偿责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不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为承揽关系B.乙不承担责任,甲的死亡与乙不存在法律关系C.乙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是雇佣关系D.乙应适当补偿,乙与甲的关系是帮工关系答案:D解析:。乙与甲的关系不为承揽关系、不为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但为帮工关系,故应适当补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87.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同法》第79、80条,《担保法》第50条。88.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选项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所以,C项正确。D项:该项属于混淆选项,此处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89.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90.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第1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所以B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9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不应当公开审理B.李某在审理时15岁,不应当公开审理C.钱某犯罪时16岁,不应当公开审理D.赵某被立案时18岁,不应当公开审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92.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2011年)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行为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有权办理。C选项错误。《公证法》第36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D选项错误。93.201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问题: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法理分析】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该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的车损和刘冰的人身损害的不同在于受侵害的主体不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两个诉讼的原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桑塔纳汽车的所有人,而后者是受害者本人刘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刘冰虽然只有9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影响他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运输公司。《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肇事司机运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导致纠纷,应当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5.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合同原来约定的送货地为甲市A区,但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实际的履行地,即将货物送到了甲市E区,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甲市E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6.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牢记法条对此的规定。《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本案中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对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并无影响,只是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应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承受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7.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调解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而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灵魂,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该新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本案中法院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应为非法。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的对象,具体来说,是调解书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调解书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三苗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不予受理。94.下列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判断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是对法律制度批判性的认识B、法的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C、法律上进行的事实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判断的真伪在于其是否符合规范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现实的法律只是其“靶子”答案:A,B,D解析:从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容易知道A、B项正确;法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其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故C项不对;法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但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其基本目的恰恰是在于从中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理想,故D项正确。95.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96.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相关理论,简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与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正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利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正式性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这必然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发展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而这一切归根到底是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必须服务于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从这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是有机的统一体,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97.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提起反诉C:提起上诉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点】一般授权、特别授权。详解:《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项。98.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A.诉讼终结的裁定B.驳回起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的裁定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B解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夫或妻一方死亡之日起自动消灭。据此可知,张丽与王旭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于王旭死亡之日消灭。因此,张丽的诉讼不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可知,法院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99.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B.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的,仍构成诬告陷害罪C.诬告单位的,不成立本罪D.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诬告陷害罪讲解: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特定、实在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人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人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也成立诬告陷害罪。由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怔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本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100.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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