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普洱市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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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普洱市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乙按月付租金,若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连续3月未交租金,甲即于10月11日向乙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乙于10月15日收到该通知,认为自己不交租金是由不可抗力所致,遂于10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甲无权解除合同,法院11月23日判决甲有权解除合同。则该租赁合同何时被解除?()A:10月11日B:10月15日C:10月25日D:11月23日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B项正确。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列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答案:A,C,D解析:ACD。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必须明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劳动争议的内容。从劳动争议的主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争议的主体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不是劳动关系。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选项B中因"支付工资报酬"而发生的纠纷也符合这一要求。请考生务必注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单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适用。4.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反倾销的相关规定。根据《反倾销条例》,构成倾销的条件是:(1)存在倾销行为;(2)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以A正确当选;(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根据《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并且根据《条例》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所以B错误,不当选。根据《条例》第38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所以C错误,不当选。根据《条例》第57条的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错误,不当选。6.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营利法人的成立都需要办理登记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D.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答案:B解析:①《民法总则》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因此A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只有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才从成立之日其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事业单位需要经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③《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在我国,以从事公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可能是社会团体法人,还包括事业单位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7.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交由韩国丙公司承运,向丁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期间该批货物发生了多次损失。2017年1月,因为遭受自然灾害,一个货仓的货物全部损失;2017年2月,因为港口的强制检疫又造成了部分货物损失;2017年3月,由于检修船舶时忘记通风,又造成了部分货物发生串味;2017年4月,该批货物到达后又因为价格下跌造成了部分损失。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第一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B.对第二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C.对第三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D.对第四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1月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大家一定要注意,全部和部分是对整条船或整批货而言,一个货仓的货物应理解为部分。对于承运人丙公司来说,自然灾害属于免责事由;对于保险人丁公司来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赔付范围。选项B正确。B项中的内容属于公权力介入的范畴,对承运人来说是免责条件;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选项C正确。C项中的内容属于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对于承运人来说属于免责条件;串味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货物到达后的价格下跌对于承运人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9.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原告齐某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侵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的话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D项正确。10.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法律责任的归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原则。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34过失的,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所以赵某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影响。选项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此可知,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选项C正确。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由此可知,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的,属于协议免责。选项D错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所以说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显然是错误的。11.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答案应为AC)。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此处的债权人应当是指有权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本题中B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D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A未过诉讼时效,C未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故本题选AC。12.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A项正确。B项,根据该法第25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B项正确。C项,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13.在债权人会议上,( )经表决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A.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方案B.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C.重整计划D.监督管理人方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和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定权,即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这两项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14.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强制不具备( )特征。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意思自治性D.效力先定性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5.17岁的林某有唱歌天赋,其与某直播平台签约,约定林某在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入与平台五五分成。林某在直播一个月后如约收到了1万元报酬,平台在支付第二个月报酬时发现林某是未成年人。平台以林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拒绝支付第二个月报酬,并要求林某返还1万元报酬。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应当返还1万元报酬B.该合同自林某法定监护人追认时生效C.虽然该合同未生效,但林某可以平台不当得利为由取得报酬D.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林某17岁且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直播平台的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合同约定,林某有权享有第一个月的1万元报酬,有权请求直播平台支付第二个月及以后可能的报酬。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D。16.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A项,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对象不限,可以包括未成年人。故A项正确。B项,走私毒品,指以瞒关或者绕关等方式私运毒品进出国(边)境。输入毒品的既遂,采取到达说,即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包括港口,但不包括领空)时为既遂。乙的毒品已经进入中国海关,走私既遂。故B项正确。C项,运输毒品时,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为着手,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既遂。将装有毒品的邮袋交付邮局后,即为既遂。丙的毒品已经进入运输状态,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故C项正确。D项,丁向刘某出售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容留刘某吸毒的行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典型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17.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答案:A,B,D解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各个民族都有其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中,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各国法律都有其特点,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仍有其意义。故C的说法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答案:D解析:《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D项错误。1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泰安屯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B.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C.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答案:A,B解析:。《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故A项错误。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即常务委员会上下级之间只能存在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20.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区别于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故C项错误,D项正确。22.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韩某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可以如何处理?(》A:指定丙区人民法院管辖B:决定自己审理C:书面告知韩某向甲县人民法院起诉D:书面告知韩某向丁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23.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24.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而且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送达即是生效的裁定。因而本案中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是一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法院可以对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可以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因而选项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项正确。至于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任何民事案件都必须是在查清事实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判决,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如何,是否妨碍民事诉讼,均不得影响法院对案件本身的审理、判决,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败诉,法院也不能马上开始执行,而必须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开始执行,所以A项错误。25.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A、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B、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C、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详解:《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D项表述错误。27.共用题干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单位聘任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的聘任合同B:公务员沈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请辞,单位很理解的批准辞职C:公务员韩某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辞退D:公务员杨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复核期间停止了降职处分的执行答案:A,B,D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28.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査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答案:D解析:.避免利益冲突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A选项属于利益冲突的形式之一,故不应选。提供法律意见是法律顾问的职责,B项不应选。根据《律师法》第对条规定,律师不得在词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故C项不应选。29.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30.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1.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2.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A.甲因工作调动打算购买乙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乙多次带甲看房,产生交通费用若干。双方谈妥后,拟定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合同,但是2019年1月4日甲被公司告知暂时不被调动,遂通知乙不再购买房屋,磋商终止。B.甲与乙公司原约定于北京签订玩具进货合同,后甲决定改于石家庄签订合同,但忘记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到达北京后才得知情况,辗转至石家庄与甲签订合同。C.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经过多次磋商顺利签约。但是磋商期间,甲公司将其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D.A公司与B公司均为塑胶管道生产企业,甲现与A公司商谈进货事宜,B公司知道后提出更优惠的价格,甲遂与B公司签订合同,终止与A公司的谈判。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选项A、D中,甲均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有权根据磋商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故选项A、选项D不当选。(2)选项B,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33.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的错误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34.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详解】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35.法国画家里奥来华采风期间租车自由行,因疏忽多付租车费1200元,在里奥要求返还时遭拒,于是里奥将车行诉诸中国某法院。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A.里奥和车行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里奥和车行可以选择与其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C.双方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D.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中对里奥有利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AB符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可选择与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C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里奥是来华采风,其经常居所不在中国,此时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D为混淆项,没有这样的规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是D。36.甲致乙重伤,侦查机关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传闻证据的有: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的照片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D.乙听说丙伤害甲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A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错误;B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C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D是直接证据、传闻证据,正确。注意,传来证据包含第二手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而传闻证据仅指道听途说或者庭外作出的证言。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37.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38.田某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有悔罪表现,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期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田某被羁押2个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应给予田某赔偿C.不应给予田某赔偿D.应给予田某补偿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特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情形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9.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没有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选项B错误。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选项C正确。该市为了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设置横幅标语,具有正当目的性。选项D错误。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允许存在的。但禁设横幅标语并不涉及合理差别问题。40.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1.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42.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所位于甲国的丙公司和营业所位于乙国的丁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对于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公约所选择的法律,下列说法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是、()A、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丙和丁之间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B、丙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C、丙丁公司在合同中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D、丙丁双方可以对适用的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没有任何限制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因此,A、B两项正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C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因此,D项认为当事人对公约的修改是无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两项正确。43.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4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答案:A解析: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该医院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生命权优于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的同意权,符合价值位阶原则,故应选A项。45.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梡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C,D解析:C、D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46.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程序【详解】《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仍然可以对乙公司的该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保全裁定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47.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方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B.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买卖合同无效C.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两者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答案:B,C解析:方某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与相对人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及《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无效。选项A错误,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48.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49.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A,C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D项错误。5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后来,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D.丙有权请求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答案:B,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甲公司并未将商品房所有权让渡给乙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仍为处分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2)选项B:甲公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公司包销的房屋出售给丙,违反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选项C:“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丙公司的确违约,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4)选项D: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1.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52.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曼德公司败诉;曼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在何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B.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C.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D.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依法改判。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其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专利申请权应该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才生效。故A项中“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的表述错误。此外,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其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B项错误。《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据此,如果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就是说,乙公司虽然可以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但这两种专利权不能同时存在,这仍然满足了单一性的要求。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54.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B.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C.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D.被害人的间接损失不应当计入在内答案:A,B,C,D解析: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中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被认为行为人的投资损失或者作案成本,不能从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55.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56.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D?项错误。57.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5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有(  )。A.工作内容B.休息休假C.竞业限制D.工作地点答案:A,B,D解析:参考教材P320-P325。5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60.下列说法中,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是、()A、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B、公证员不得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C、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1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因此,B、C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61.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答案:B,C,D解析: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故A项错误。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故B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属于劳动保障制度的内容,故C项正确。社会制度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政策的总和。因此,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基本社会制度,故D项正确。62.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手段:()A: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B: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C: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调查核实证据。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同时,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260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BCD均正确。63.共用题干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64.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也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没有倒置,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错误的是D选项。65.甲市的王某到乙市旅游与丙市的张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打成轻伤,乙市公安局为了防止王某逃走而对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王某对该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向甲市法院提起诉讼B.王某可以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C.王某可以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D.若王某分别向甲市和乙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应该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选项AB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D: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66.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B.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C.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D.承运人对因固有缺陷导致的货物损失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平安险。A错误,平安险项下“单独海损不赔”,不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B选项正确,因恶劣天气打入海中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不属于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釆取措施引起的损失。C正确,为起浮抛弃货物属于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D选项错误,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之一。67.司法机关的内涵和外延因为政治体制的不同,而在各国并不相同,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解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仅仅指法律适用机关——人民法院B、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担任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D、仲裁机构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也应列入司法机关的范围答案:B解析: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B项说法正确。而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共用题干冯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被取保候审,蔡某为保证人。某县公安局以蔡某发现冯某去外县未及时报告为由对蔡某罚款3000元,蔡某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作出维持判决。蔡某不服上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C: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D:判决变更罚款的数额答案: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69.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70.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7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案:A,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7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以自然法(道德)评价实在法B.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C.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律;否则,它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D.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答案:A,C,D解析:。“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这是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73.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保全。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选项是正确的。74.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是:()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于2010年5月1日在法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B:乙于2010年7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1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C:丙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D:丁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9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外优先权,即在国外申请专利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上述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另一类为国内优先权,是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并不享有国内优先权。据此本题A、B、C项为正确答案。75.上海市甲工厂与天津市乙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合同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后根据乙工厂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哪些程序做进一步的处理?()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C项正确。76.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7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78.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答案:D解析: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A项只列两种地方制度,故错误。《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可以审批,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也可以审批,B项表述似乎是说只能由省级政府审批,故错误。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仍属于普通行政区域,只不过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而已,故经济特区制度并非一种独立的地方制度,C项错误。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故D项正确。79.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80.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但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ABC表述正确。81.案情: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问,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问题: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2,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3,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对于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如果认为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则该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认为一命换一命虽然是违法的,但在行为当时不能期待李某不这么做(缺乏期待可能性),则李某的行为可以成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对蔡某妹妹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由蔡某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即可。82.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公款私存不但违反财务制度,而且直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故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S公司财务总监陈富将本公司公款私存,并用存折为L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服务,收取报酬50万元,构成违法所得,应当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收缴而不是归S公司所有,故C项正确,D项错误。83.下列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B.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待定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解析: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84.沈阳甘某去广东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广东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管辖B:本案由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C: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或沈阳市基层法院管辖D:本案必须先申请甘某失踪,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受理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B、C可以排除;《民诉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选项D可以排除,故本题答案应是A。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特别行政区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因此,港澳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故选项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的说法错误。有种观点认为,选项A的说法正确,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港澳基本法也属于法律,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宪法》第67条第(3)项的适用,应当受到《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的限制。换言之,一般情形下,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该法律;但是,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也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选项B、C、D说法均正确。86.甲饭庄得知附近乙餐馆要转让,并得知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该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根本没有购买该餐馆的想法,但为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提出以更高价格购买该餐馆,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连锁店后,甲终止与乙餐馆谈判,并称不想购买该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该餐馆。由于甲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赔偿损失,发生争执。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不正当竞争行为B.恶意磋商行为C.乘人之危行为D.商业策略行为答案:A,B解析:。第一问中,甲饭庄的行为在合同法层面构成典型的恶意磋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在公法层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商业策略行为,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87.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项C正确,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当然可以多次不批准。选项D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88.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详解】《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该离婚诉讼的适格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89.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应注意以下几点:(1)抗诉的对象仅限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必须是判’决和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提起抗诉,所以D项不选;另一方面必须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检察院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而不能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2)引起抗诉的判决、裁定在程序上的错误是由法院或审判人员引起的,即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程序上有错误,只要不涉及实体上的错误则不能提起抗诉,所以本题C项证人接受当事人礼品但证言真实不能提起抗,而13项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不管有没有影响实体判决检察院均应提起抗诉;(3)审判人员的错误仅限于与本案有牵连,A项中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与本案无关联,只要该审判长还没被追诉,继续进行审判工作,并且在实体判决上没有错误就不应提起抗诉。90.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C.因家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答案:B,D解析:B、D考点: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讲解:本题考查了《物权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关于A选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通知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提前取得承租人同意。故,A项错误。关于B、C、D,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巳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可参见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这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91.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的行使要件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巳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93.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A,C,D94.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B正确。该规定是说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以根据证据定罪,体现了据证定罪原则。选项C错误。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对上述两种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该规定也没有体现据证定罪原则。选项D错误。该规定是要求审判犯罪都必须以律、令、格、式正文作为定案依据,这11近似于现代刑法所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体现据证定罪原则。95.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员秦某了解到店里进口郁金香已售完,现有郁金香为国产,秦某对此当场进行了说明并请夏某选购其他鲜花B.甲公司系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乙网络公司看到甲公司的搜索服务市场份额可观,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广告网页强行弹出服务,在甲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的广告页面C.孙某与雷某共同出资设立天博公司,二人协商一致将“TB”作为天博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并由雷某具体经办,后雷某利用授权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D.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向其询问身体状况时,王某向其隐瞒了既往病史答案:B,C,D解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选项A中,店员秦某对鲜花的情况如实相告,体现了诚信经商。选项B中,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甲公司网站强行弹出广告,有违诚信原则。选项C中,雷某在商标归属天博公司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后,依然将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损害了正在筹建中的雷博公司的利益。选项D中,为充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有关的重要事实,王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CD。96.知名艺术家田某在某颁奖典礼上获得了终身成就奖后颇为高兴,萌生了写一部自传小说的想法,遂请作家张某执笔,其助手李某整理素材,助手陈某提供了很多关键性咨询意见,但均未约定该小说著作权的归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B.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C.田某、张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D.张某、李某、陈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答案:A解析: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具体到本题,艺术家田某作为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所以A项说法正确,B、C、D项错误。97.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查看材料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98.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程序中国籍的确认。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刑诉解释》第39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项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项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项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8条的规定,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进行的规定,而非国籍。因此C项是错误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立法解释),因此,其关于刑法信用卡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故B正确、A错误。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C正确。文理解释,也叫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项符合题意。100.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问题: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答案:解析: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A.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1个月  C.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2个月答案:B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至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2.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3.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A.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C.要求当事人追加行政赔偿请求D.只就当事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查,对其赔偿采取“不告不理”原则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4.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A项,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而不是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B项错误,张老太犯病并不是直接构成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是与马先生的垫付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项,法院判决主要以个案平衡原则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故C错。同时,正因为要兼顾双方利益,所以如何在法律上给该笔垫付的钱定性(即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故D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因“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而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B.《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出现,因此,正确的说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6.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如果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甲国公民陈某在去乙国投资前已经投保,后陈某准备将所得利润汇兑成本国货币汇回甲国,于是向乙国外汇管理局提出兑换申请,但乙国外汇管理局接到申请4个月后没有任何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陈某可以向投保过的MIGA索赔C.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起诉乙国外汇管理局D.陈某不能向MIGA索赔答案:B,C解析:B、C考点:外交保护、MIGA的承保险种讲解:所谓“外交保护”指某人在外国收到不法侵害时,在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仍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出面为其向外国提出保护该公民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人管辖权的体。本案中,陈某并未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所以不能提起外交保护。所以,A错误。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寻求救济,C正确。MIGA承保的险种为货币汇兑险、战争和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其中货币汇兑险根据MIGA的业务规则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请求后90内不作出决定和行动,构成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所以陈某可向MIGA索赔,B正确,D错错。7.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中,经营者是A公司而非王某,A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是按2000元的价格销售健身器材且已经依法入账。而王某给予B公司50元补贴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和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选D。8.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9.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B.县检察院C.县法院D.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交通局受理哒哒公司的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专车的运行会对出租车行业产生冲击,便告知了出租车公司及司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于上述听证活动,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A.此前审查过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赵某不能参加听证程序B.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并可以根据参加人的申请减免收费C.交通局等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举行此次听证会D.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根据笔录作出许可决定答案:A,B解析:(1)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査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为避免参与过审查的人“先入为主”,影响对听证主持的中立性,所以,禁止其担任主持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无法参加听证会,他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所以,A选项错误。(2)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听证是免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B选项错误。(3)许可听证既有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也有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所以,C选项正确。(4)为了防止听证会走过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必须用、只能用案卷上已经记载的事实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不得在听证笔录之外另觅证据。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1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的情形包括( )。A.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B.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C.借予他人款项D.委托理财答案:A,B,C,D解析: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12.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B.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D.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共犯人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必然是主犯。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至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绝不可能出现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3.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14.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案:A,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权使用许可及侵权认定【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被使用许可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应在使用的商品上表明公司的名称和产地,所以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15.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A.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D.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16.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1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C.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作出补充侦查的处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由此可见,答案为ABC。1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答案:B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B项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故CD项涉及的兼职都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19.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历过三次全面修改和七次部分修改B.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1978年宪法C.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C选项错误。20.关于检察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提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D.人民法院审理因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但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除外答案:A,C解析:考查检察建议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1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1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0条的规定,D项错误。21.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A.两项决议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B.更换股东监事的决议合法,更换职工监事决议不合法C.更换股东监事的决议不合法,更换职工监事决议合法D.两项决议都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公司监事讲解:《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普通监事可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必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只有B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2010年)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数罪并罚。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15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此处有法律拟制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再单独定刑讯逼供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遇到检查时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成立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23.下列失业人员中,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A.重新就业的孙某B.移居境外的杜某C.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D.应征服兵役的贾某答案:A,B,C,D解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选项A);(2)应征服兵役的(选项D);(3)移居境外的(选项B);(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选项C);(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24.以下不属于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是( )。A.法定垄断性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地域性C.有形性D.时间性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25.案情: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问题: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答案: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李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只是限制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尚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本登记后方能取得所有权。2.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李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有李某预告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张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3.(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在乙银行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虽尚未设立,但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了对抗效力。(2)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在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4.小王的损失应由丁公司和戊公司负责。郑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小王不应对其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实际用工人,戊公司为劳务派遣人,但未对郑某进行必要培训,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小王可要求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戊公司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5.法院应将戊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人承担责任的,应以劳务派遣人为共同被告。6.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出租房屋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7.出租人李某提供危害健康的房屋,其行为构成加害给付,高某夫妇可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不得以系丁公司原因导致损害为由要求免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丁公司的违约责任。8.(1)李某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追加丁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李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9.应以该男婴为原告,高某夫妇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李某为被告。李某不得以原告在发生侵权时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26.家住A市B区的甄某向A市C区的何某借款三十万超期不还,何某每次要求甄某还款甄某均称自己没有钱,要求宽限几日。在此期间,何某从别处得知甄某为了不还欠款将自己的存款都转移到了朋友的账户上,并且正打算将自己留置在A市D区4S店修理的汽车也低价卖给自己的朋友。何某想要起诉甄某并打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关于财产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可以向A市D区人民法院或者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B.4S店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汽车的留置权C.法院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后,汽车一般可以由4S店继续保管D.如果何某在30日内没有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为A市D区,被申请人住所地为A市B区,这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当选;②B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以何某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一定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27.王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条件是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后来后悔,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不划算。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王某对手机吹毛求疵,惹怒了陈某。陈某拒绝将手机卖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自己不能卖手机给张某了,王某后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B: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消灭条件的合同C: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手机卖给第三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28.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变更问题。甲先后立下两份书面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根据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的原理,后遗嘱改变了第一个遗嘱将现金全部赠与乙的内容,而改为由两个子女平分。应按后遗嘱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29.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副总理、最高法院副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D.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答案:A,D解析:A、D考点: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及任期讲解: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B项错误,《宪法》规定国务院副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无此限制。C项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央军委副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D项正确,《宪法》第84条规定,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30.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问题。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同样,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本题之难点,发明专利的新穎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3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答案:A,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2.下列涉及国际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保障的D.各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均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答案:B,D解析:国际法院的判例是辅助材料,并不是主要渊源,A错。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B正确,C错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D正确。33.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答案: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35.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36.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鍵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37.《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D.罪犯正在怀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本题中A项和B项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故这两个选项也是应选选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38.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参加人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B.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D.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答案:A,B解析: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选项C表述不正确。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选项D表述错误。39.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第17条、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40.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4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中( )。A.自诉人不得同被告人自行和解B.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C.被告人无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D.被告人有权提抗诉答案: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自诉案件。(1)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所以选项A错误;(2)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所以选项C错误;(3)抗诉是检察院的职权,被告人不能提起抗诉。所以选项D错误。42.下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有:()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答案: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10、11、14条。43.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事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交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了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仍不能征用甲国总领事官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事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解析:使领馆舍,是指提供使馆适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都不可侵犯。其不可侵犯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第二,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馆舍尊严和安宁的事情;第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第一,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遭遇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推定馆长已经同意;第二,接受国负有保护领馆馆舍的特殊责任;第三,领馆馆舍、馆舍设备、馆舍的财产及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果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事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故C、D选项错误。44.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4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A.付款人拒绝承兑B.付款人破产C.付款人死亡D.付款人避而不见答案:A,B,C,D解析:。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兌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这一题目设置得比较偏,但是根据《票据法》的常识应该能选出。46.一水泥厂收益不景气,月底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故以生产的水泥每人100袋来抵顶当月工资,厂长说:你们卖多少赚多少就当工资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答案:错解析: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47.下列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该《办法》可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B、《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作为该《办法》制定的直接根据C、该《办法》不得与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不得制定该《办法》答案:B,C,D解析:《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涉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根据《立法法》第81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故A项错。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1款,部门规章的直接根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故B项对。国务院的地位高于其部门,故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2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D项对。48.根据《物权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种类B.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两个相容的物权存在C.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D.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知识点:物权的特征。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均法定,不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设定。49.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 ),法庭应当质证。A.被告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发现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C.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D.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全部证据E.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质证。(1)选项A:“原告或第三人”(而非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庭应当质证;(2)选项D: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答案:D解析: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51.检察机关在审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经法定程序鉴定认为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决定对其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如果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B: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对赵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C: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赵某进行诊断评估,判断其是否可以解除强制医疗D:赵某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A正确。根据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规定,B错误。根据第288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CD正确。5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下列哪一项?A、现金、实物B、现金、有价证券C、现金、实物、有价证券D、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期权答案: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故本题答案为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B,C,E解析:(1)“过罚相当”,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A),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C)。(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54.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A称“单方申请”错误,B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双方可以在不用尽当地救济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例外情况是,依公约第2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依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C正确。依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D正确。55.某市工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工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工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工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对中央商场进行执法检查B.查扣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责令商场停业整顿D.罚款1万元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界定。选项A为行政检查,B为行政强制措施。56.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公司法》中所讲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D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57.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其遗产10万元,应当首先在下列哪些成员中分割?()A.其子乙B.其父丙C.其妻丁D.其弟戊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问题。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3.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D项错;根据《民亊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59.★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60.北京某公司从美国纽约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A、全部赔偿B、拒绝赔偿C、只赔偿霉变部分D、只赔偿短量部分答案:C解析: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单独海损,其中平安险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单独海损则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的货物部分霉变,属于单独海损;短量险属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62.王某不幸沦为“黑砖窑”的苦力。为逃出“黑砖窑”,其在看管人员的饭菜中下了安眠药。乘看管人员熟睡。王某逃走。不料其中一个看管人员患有特殊疾病,因安眠药的作用,急性病发身亡。关于王某的刑事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B.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属于正当防卫D.属于紧急避险答案:C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王某投放安眠药的目的是使看管人员昏睡,以便自己逃走,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看管人员死亡是由于患有特殊疾病,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王某。因此,不得因为出现死亡结果,从而认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63.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64.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造成该条款无效的有()。A.免除一方因故意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B.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C.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D.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就免责条款的无效有专门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65.农民项某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前耕地上新建一栋二层楼房。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项某的行为有权作出哪些处罚?()A.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B.罚款C.行政拘留D.限期推倒拆除新建房屋答案:A,D解析:A、D考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讲解:《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题中,项某的建筑物显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去违法建筑,故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66.下列选项中关于自治县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B、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C、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依法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D、上级国家机关决定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变通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应当是国务院批准;根据《宪法》第114条规定,副县长不一定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经过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才可以变通执行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决定。故A、B、D错误。根据《立法法》第69条第4款选项C正确。67.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68.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69.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70.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A项是检察长,而不是审判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黄某没有高级职称;D项符合条件。7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的人员不包括下列哪项:A.国务院秘书长B.中央军委副主席C.国务委员D.中央军委委员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国务院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的人员。而国务委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7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的,汇票无效。73.甲男与乙女结婚之后,共同开办了一个养猪场。从筹备到盖猪舍、购买猪仔和饲料开始喂养,一共向外借款2万元。由于没有养猪经验,小猪仔隔三差五死1头,50头猪仔最后养大出售的只有10头。虽然严重亏损,但夫妻俩仍然不死心,将卖猪的款项又买了50头猪仔饲养,结果仍然一样。更让人伤心的是,甲男在将猪送往集市上出售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关于2万元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男死亡,乙女只应承担1/2即1万元的债务B:乙女应承担2万元的债务C:如果乙女愿意,则承担2万元的债务;如果乙女不愿意,则只承担1万元的债务D:如果债权人放弃全部债权,则乙女不承担答案:B,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等。本题中提到的2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甲男死亡后,乙女有义务对2万元的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是一半的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全部债务,意味着乙女的责任被免除,即乙女就不用承担2万元的债务了。而乙女作为责任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承担或不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74.甲公司委托李某和刘某共同处理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后由于李某的过错,造成委托事务没有处理好,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由李某承担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C.由甲公司自己承担该损失D.由李某和刘某对甲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答案:A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5.A行政机关通知某银行冻结了B公司的存款,此后1年,A行政机关未向该银行发出任何通知。则该银行(  )。A.继续冻结,直至A行政机关作出通知B.继续冻结,若满3年A行政机关仍未作出通知,则自行解除冻结C.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D.应当于冻结期满之日通知A行政机关,依照A行政机关的决定处理答案:C解析:(1)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2)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6.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B: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C: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D: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6、98条的规定,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77.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78.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亊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79.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不包括:()A.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B.通用表格和公式C.口述作品D.时事新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选项ABD,不包括选项C。故本题答案为C。80.下列哪些机关对刑法做出的解释是有权解释?()A.某省髙级人民法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刑法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均属于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所作的解释都是无权解释。81.某地发生了抢劫案,公民当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不立案侦查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立案侦查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告知公民应当将该案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案:B,C解析:【考点】专门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A、D正确不选,本题选B、C。82.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答案:A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83.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因此所有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有权管辖的法院地之一B: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票据载明付款地是票据支付地明确存在的前提C: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只是涉及铁路运输的一般侵权纠纷则应由一般人民法院管辖D: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应支付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很多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都列明被告住所地是有权管辖的法院地之一,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就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因此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C错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错误。84.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的行为,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 )。A.法定原则B.救济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监督原则E.便民原则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所以选项C正确。85.甲、乙、丙、丁四人报名参加四季旅行社的七日六夜国外旅游活动。行程开始前15天,甲想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行程开始后第二天,乙发现其不喜欢旅游地点,想要解除与四季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丙擅自离队攀爬所住旅馆附近荒山,并从山崖跌落,丁在自由活动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只有经四季旅行社同意,甲才可以将旅游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B.若甲与四季旅行社约定旅游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甲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王二C.因行程已经开始,故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D.乙有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但不得请求四季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A,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有权行程开始前合理期间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故A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D均错误。86.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B“也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述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37条中的“不得”字眼表明,它属于义务性规则,故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回避义务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选项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字眼表明,它属于委任性规则,故选项C说法正确。《婚姻法》第22条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87.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88.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的错误处理有:()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16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一方起诉,一方应诉答辩,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法院拥有管辖权。本案中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ABCD均错误。89.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D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答案:A,C解析: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90.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基数),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别除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普通债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普通债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撤销权),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A.11.2万元B.12.4万元C.15万元D.17.6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清算。①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撤销权)=330(万元)  ②首先支付别除权160万,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330-160万(别除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50万元  ③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甲)+190(其他)+4(乙)=250(万元)  ④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91.华达公司因转借税务登记证件被某省某市地税局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将罚款改为5万元。该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地税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市政府不是市地税局的上一级机关,故本案的复议机关不是市政府B.复议决定合法,因为复议机关有权改变被复议行政行为C.若该公司对市地税局罚款决定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若受诉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地税局为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其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故A项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将罚款从1万元改为5万元,故不合法,B项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税收处罚案件为复议选择案件,故C项错。另外,行政诉讼中,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得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53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D项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下列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B.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不再发生效力答案:A,B,C,D解析: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93.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乙遂拒绝支付余款。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甲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1.农用三轮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三轮车受损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种法律关系?4.乙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5.乙能否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6.乙能否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7.丁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该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并无法律规定车辆买卖合同需要以登记过户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5条明文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的原则,物权是否变动已经不能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只是车辆权属变动的对抗要件,并不是物权变动要件,更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三轮车未登记过户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三轮车受损的损失由甲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在农用三轮车受损时,甲尚未向乙交付三轮车,因而三轮车所受的损失应由甲承担。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动产质权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将三轮车交给丙维修,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为甲无钱支付维修费,丙有权将三轮车留置。甲为了避免三轮车被留置,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丙,丙取得了对甲之手表的质权。4.乙能要求退车。《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买卖的是一辆旧三轮车,而且该三轮车发动机经过大修,因发动机故障是重大质量瑕疵,所以乙可以选择退车这种违约责任形式。5.乙可以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应的情形并不相同,而甲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庇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6.乙不能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支付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不能并用,在有违约金的情形,违约金优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7.乙可以向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三轮车所有人,并不承担侵权责任。94.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刑诉解释》第27条。95.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分别于12月1日和6日收到了判决书,上面都写着上诉期限是15天。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上诉,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间?A: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B:从12月7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C:从12月2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D: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民诉意见》第165条规定,第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和D,要注意的是,期间的开始日期都是送达后的次日而非当日。96.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答案:A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97.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98.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中,可以宣告缓刑的是(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且已满75周岁的罪犯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缓刑。(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选项C、D错误。99.下列所列条件中,哪一个是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判决的必要和充分条件?()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人民法院不适宜作出维持判决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予以废止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判决的适用条件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第1款。100.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发行股票前,在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为X公司担保3000万元贷款的内容。Y证券公司在知道H公司存在数额巨大的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股票的按期发行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K律师事务所商量,决定暂时不公开这一信息,并且以包销的方式为H公司发行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H公司即被X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并且败诉需立即替X公司清偿3000万元的债务。这一结果致使该股票价格大跌,大量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请问: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些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H股份有限公司B:Y证券公司C:K律师事务所D:H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信息公开制度。详解:《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题中承担虚假信息责任的主体是发行公司(H公司)、承销证券公司(Y证券公司)以及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中A、B、C、D四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关于S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公司利益的事实,法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B.法院依职权对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进行调查C.诉讼中,S法院主动走访影视拍摄基地现场,最终据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法院依职权对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丁律师的代理权限范围进行调查答案:A,B,D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2.共用题干甲国人A在乙国犯劫机罪、抢劫罪后逃回甲国,乙国向甲国提出引渡的要求,则下列判断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则是否对A引渡,可由甲国自由裁量B、如果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则甲国不得拒绝将A引渡C、劫机罪、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D、如果甲国拒绝引渡,则乙国有权派出警察到甲国将A缉拿答案:B,D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3.根据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A.2,2B.2,4C.2,6D.3,6答案:C解析: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甲和乙结婚后因为乙经常夜不归宿,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得知乙准备将小孩送往国外,于是甲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乙不得将小孩送往国外。关于甲的这一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于甲的保全申请与财产无关,故法院应当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在作}H保全裁定前,可以要求甲提供担保C.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依甲的申请而裁定保全D.如果本案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B,C,D解析:考查行为保全。本案中的情况属于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保全,故A项错误。5.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A.持卡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B.乙某借用好友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C.丙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消费人民币2000元D.丁某隐瞒将作废的信用卡作为抵押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6.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7.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8.胡某故意伤人案,检察院以第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决以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提出抗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检察院前后两次抗诉的对象和权限都不同B.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法院可以自行审判,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D.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同级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此,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因此,两种抗诉的权限不同。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法解释》第3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故D项表述正确。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 )。A.律师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亲友E.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辩护人。10.刘某与其妻胡某结婚多年,有积蓄10万元。刘某与情人顾某意欲结婚,苦于婚后没钱做生意,刘某便心生一计。刘某找朋友江某商量,谎称一起做生意需要10万元合伙资金,让刘某的妻子胡某到约定地点交钱,并在途中予以劫走。第二日,胡某携带钱款来到约定地点,江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将钱款抢走。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只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中妻子所属份额负刑事责任C.刘某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D.其他共犯不应对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答案: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停止侦查活动E.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2005年1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问题】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3.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4.如果2006年1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6.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9.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答案:解析: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1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答案:A,B,C解析:。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都应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14.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起诉的案件,认为按照管辖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该人民检察院应当:A: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B:继续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C: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D: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答案:C解析:《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15.★★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A.王法官在工作中都是按照纪律要求严格地要求自己,并且有时他把一些审判秘密和家人一块讨论以求能对案件有所帮助B.李法官清正廉洁,经常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去饭店吃饭,但从不受贿,也不向他们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C.某检察官在工作中,总是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D.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答案: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A项中王法官把审判秘密告诉了家人则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B项中李法官虽然不受賄,不向当亊人透露案件情况,但他去公共场合接受当亊人的饭局已经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所以B项不选。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都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所以CD项为正确选项。16.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2017年)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第1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故A项“未同时告知”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故B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故C项“未做回应和说明”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规定:“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未予调查”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17.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入外债管理的有()A.境外借款B.境外发债C.国际融资租赁D.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答案:A,B,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利泽公司为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利泽公司有将其库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公司股东已销声匿迹,不能提供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利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查看材料A.书面通知利泽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B.电话通知利泽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D.依法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答案:A,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此可见,本题的ACD三个选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应选项。19.法律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术语、技术、形式B.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C.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D.反映法律一般价值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继承。法律继承的内容非常广泛,体现了法律的共同性。20.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项规定没有体现执法为民理念?()A、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曰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B、我国《精神卫生法》第5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C、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D、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执法为民要求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A项是理性文明执法的具体表现;B项是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体现;C项属于执法中尽量减少当事人成本的做法,是便民利民的体现。故A、B、C项均属于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D项是关于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直接依法治国理念,故应选。21.共用题干内地甲公司和澳门乙公司发生争议由澳门某仲裁委员会依据澳门仲裁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内地甲公司向澳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欲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再申请财产保全B、甲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C、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D、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公民李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兴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李某不能任意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符合的情况有(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D.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答案:A,B解析: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3.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1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斯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25.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族乡的乡长必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第3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因此A项正确。第6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B项正确。第68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26.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B.对于发起人出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D.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正确。27.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B、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D、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答案:A,B,C,D解析:【考点】环境影响评价。详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故本题应全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29.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实现权责统—。关于权责统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只有充分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在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准确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民B.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必须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加以严格规定C.对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特指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D.权责统一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无责任状态,置全部行政活动于法律之下,不得任意行政答案:C解析:。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C项错误,ABD项正确。故选C。30.2013年12月某日,余某喝酒回到家里被父亲责骂后,萌发烧自家房子的念头,便跑到堆放草料处,点燃一支香烟后丢到草料上,大火烧毁了自家一栋土木结构楼房。火燃烧起来后,蔓延到隔壁刘家,烧毁了其屋顶一角。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行为人对自己所有财物具有处分权,但即使烧坏的是自己的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仍可能构成犯罪答案:B,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放火罪。行为人采用放火焚烧的方式处分自己财物时,有可能因为处置不当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余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31.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而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夫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D错误,C正确。32.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要求公开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开庭审理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审理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33.甲、乙看到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甲喊乙一起前去拿些东西,甲、乙分别从货车上拿一些货物回家。后来经鉴定,甲拿的货物价值3,200元,乙拿的货物价值2,800元。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乙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犯罪D.甲、乙构成盗窃罪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4.下列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A.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B.古旧图书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35.关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都是票据权利B.行使付款请求权是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前提条件C.都只能由持票人行使D.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答案:A,C解析:。考查票据权利的内涵。根据《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A选项正确。票据权利只能由持票人行使,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D选项不正确。36.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8.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A,C,D解析:。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动态的连接点来实现规避的。静态连接点是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实践的连接点,如婚姻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因其已经固定,当事人是无法人为改变的。39.张某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网上调取张某和受害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电子数据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种类讲解:在我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故本题选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査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41.某甲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甲聘用某乙作为企业的总经理,某乙的下列哪些行为须经某甲同意?()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同本企业进行交易D.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答案:A,B,C,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执行规则和责任。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答案:解析: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有关国际赔偿责任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国际赔偿责任采过错责任制B、国际赔偿责任是从事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C、该责任只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问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D、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答案:C,D解析:国际赔偿责任是由于一些跨国境的损害问题,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空航天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对他国国民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而产生的需要国际法加以规定的问题。这些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会产生损害后果,故C、D项正确。44.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苏伊士运河的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中规定,苏伊士运河对所有的国家开放。关于这种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条约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第三国只有在加入或批准该公约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B、只有在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后,才能享有此项权利C、若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可以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D、由于第三国非条约当事方,此项权利可以由缔约国任意取消或变更答案:C解析: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的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45.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丙某的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A: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加重三人的刑罚B: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甲某、乙某的判决抗诉,之后加重三人的刑罚C: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丙某加重刑罚,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任何被告人加重刑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46.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改处罚款500元。某甲未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无权改处B:市公安局应当审理罚款500元C:市公安局应当审理拘留15日D:市公安局应当终止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从该条可以得出下列推论:(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2)复议申请未撤回的,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即案件还需继续审理。故D项错误。(3)案件审理不受影响,还意味着:原先审理什么,还继续审理什么。故C项正确,B项错误。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8.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了证据法学上的“补强证据规则”和“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A项中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甲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A不选。B项中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即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验证,同样不能作出有罪认定,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有罪认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项中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犯罪主体这一要件要无法查清,未能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D项中虽然无法确定是打伤丙的是谁,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的构成要件不要求犯罪结果,故只要证明两人均实施故意杀人或伤害之行为即可,现足以证明两人均向丙开枪,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之定罪标准,故D为正确答案。@##49.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50.下列何种行为违背了辩论原则?()A:以书面形式进行辩论B:授权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C:就与案件无关的事项进行辩论D:在二审开庭时进行辩论答案:C解析:【考点】辩论原则。详解:民事辩论可以就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进行辩论,但不能就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辩论。所以,C项错误,应选。A、B、D项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体现。51.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监督【详解】选项A错误。我国法院并无宪法监督的权力,不能自行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宣告其无效。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立法法》88条第5项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仅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而无权改变之。从法理上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原则,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无权取代行政机关去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因此,地方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地方政府的规章。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3、5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选项D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某单位在招聘保安时,招聘了大量的逃离部队的军人,该单位构成:()A:非法经营罪B:危害国防利益罪C: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D:如果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然雇佣,则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答案:D解析:【考点】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构成。详解: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故D项正确。53.下列有关环境责任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B.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专门的公益诉讼单行法律D.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环保法答案:A,B,D解析:考查《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C选项错在环境公益诉讼当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54.近年来,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提出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耍特权”等4大问题,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下列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与该改革措施不违背的是哪一选项?()A.甲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人身损害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刘某实施了拘传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检察官兼任该地政协委员C.丙检察官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D.丁检察官由于学历高,经常以指导的名义干预其他检察官办案答案:B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55.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回答下列三个问题:A.供述——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并禁止其外出,期间对张某进行了政策攻心,张某感念侦查人员的苦心做出了供述B.内裤——在逮捕张某时,由于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没有另用搜查证就搜查了张某的家,搜出了带有张某精液的被害人的内裤一条C.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韩某时,韩某不愿意作证,侦查人员告诉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韩某心想警察是在吓唬自己,不可能不让自己回家,但为了能尽早回家,还是作出了证言D.笔录——侦查人员提供了张某作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上只有侦查人员1人签名,随后补为2名答案:B,D解析: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将张某带至一郊区酒店居住半个月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供述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B项,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无证搜查,B项的情形不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因此B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例中,侦查人员威胁韩某说如果不作证就不让回家,获取的证言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D项,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笔录属于瑕疵证据,可以补正和解释,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被讯问、被询问的人没有签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讯问、询问的人遗漏签名,可以补正。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56.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程序大体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程序。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可以参与立法,比如公布法律。故B项错误。57.共用题干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A:告知乙另行起诉B: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C: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58.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59.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甲、乙、丙、丁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甲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乙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丙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丁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60.关于特别提款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其渡过金融危机提供的贷款B、甲乙两国的贸易公司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公司间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C、甲乙两国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国政府间结算D、甲国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答案:A,C,D解析:【考点】特别提款权【详解】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借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由上可见,选项ACD正确。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选项B错误。6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说法错误。选项B.C错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62.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A解析:AB项,《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上述“(四)”,必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本案中,李某只是一名普通教师,不属于从事管理工作,因此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本案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正确,B错误。CD项,《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但本案中,李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不需要移送监委会,也谈不上由监委会为主调查的情况,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63.下列哪一项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B.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C.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D.涉及中止诉讼问题的证据答案:A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事项。《民诉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故A项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内容,应当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四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依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四国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丁集团内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C.甲国排放量超标,遂花钱购买乙国的剩余额度,目的是使排放总量达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D.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环境保护法。A错,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正确;(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错;(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正确。65.下列关于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B、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C、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中央军委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罢免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不能对中央军委质询,故C项错。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D项错。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才能修改,故B项错。66.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C.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D.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67.共用题干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1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68.★★自然法学派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下列哪些选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B.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被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C.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D.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答案:A,B,C,D解析:。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69.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详解】实体公正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要求主要是:(1)对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使有罪的人获得定罪,使无罪的人及时从被追诉中得到解脱。(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通过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及时弥补。注重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探求案件事实真相是追求积极实体公正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也达到了有效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则体现的是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故本题选D。70.以下哪个条件不是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A: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B: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C:有公司章程D: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124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BCD选项均是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并不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71.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故B、C项正确。?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故D项对。?72.甲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儿子乙、女儿丙和同学丁平分。乙、丁知道该遗嘱后,均口头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该部分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B.若乙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继承甲的遗产,对其反悔不应予以承认C.若丁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取得甲的遗产,对其反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D.若在遗产处理后,乙反悔放弃继承,对乙的反悔不应予以承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和受遗赠的放弃及反悔。《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以口头形式放弃继承并不一律无效,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受遗赠人对受遗赠的放弃不能反悔,故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A、某市公安局为派出所民警制作“民警联系牌”,悬挂在社区居民楼人口处,以方便居民联系B、某省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C、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D、某区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推行“网上立案”、“社区开庭”等措施答案:C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便民利民。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C项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共信息,显然与此相悖。74.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1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A.土地使用权B.相邻权C.地上权D.地役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本题属于地役权,故D选项正确。75.甲是一个企业家,因此积累了一些资产。甲将一部分财产捐出资助办学外,大部分资金存在银行,还有一些不动产和动产。由于子女之间不是很和睦,为了减少子女之间的矛盾,甲以自书遗嘱的形将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每个子女按照遗嘱都有特定的遗产.继承权。可是立遗嘱不久,甲因为第三者感情纠葛问题受到严重的刺激,并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自书遗嘱,甲是否有遗嘱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遗嘱能力,因为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有遗嘱能力,因为其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能力人C:是否有遗嘱能力,应由医院鉴定并宣告D:是否有遗嘱能力,应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答案: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继承意见》第41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而如果继承人对遗嘱人行为能力有异议,应由法院依法确认,而不是由医院或继承人确认。所以,CD选项也是错误的。76.共用题干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伪证罪C:伪造有价票证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7.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78.下列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家一级英模杨伟所得的工资待遇B.70岁的李奶奶所得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C.从事法学研究的刘教授所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D.钱某从某省属大型商业公司有奖销售中中奖得到的奖金4999元答案:A,B,D解析: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退休工资和离休工资两种工资免税,A应征收;利息免税范围包括两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B应征收;国务院的特殊津贴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C不应征收;奖金免税不包括有奖销售中中奖,D应予征收。79.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解的有:()A.行政赔偿纠纷B.行政补偿纠纷C.行政裁决D.行政确认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故CD不是正确选项。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在藏獒撕咬小偷导致小偷有死亡的危险之时,小偷的法益受损严重,主人有义务防止藏獒继续伤人。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路人甲自身对丙没有救助义务,但是乙由于先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教唆乙不救助丙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B项正确。C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阻止未成年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损害,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D项,甲对仇人乙并没有法律上确定的救助义务。甲对乙实施救助,属于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在救助行为发生实际作用之时终止救助的才成立不作为。如果扔下的绳子尚未开始发生作用,则不拉绳子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积极的因果关系,即相当于没有抛绳子,不成立不作为犯。故D项正确。81.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另根据该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因此,张某的妹妹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所以不能担任张某的翻译。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小白猫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食品包装上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得款600元答案:B解析:B项是一个身份关系,不属于债的范畴,A项抽奖活动是一个射幸合同,C项构成了侵权之债,D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83.甲、乙、丙于2013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84.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矿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査。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1)是。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该行为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合法。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85.甲在大街上伺机抢劫,看到乙及女儿丙(8岁)一起走来,就窜出来将丙拉到自己怀里,然后将刀架在丙的脖子上,喝令乙掏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乙掏出800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甲又挟持着丙(乙跟随)到一个取款机前,逼迫乙将该卡中所有可透支现金提出,共计1.5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抢劫罪一罪B.甲构成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应数罪并罚C.甲构成绑架罪D.甲构成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解析】A。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一罪。86.关于宪法的本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B.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C.宪法就是为各个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界限的根本法D.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答案:D解析:宪法的本质在于其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主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A.有根据认为歌手甲有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B.有根据认为个体工商户乙有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行为C.有根据认为丙企业有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D.有根据认为丁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答案:B,C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可知B、C项符合题意。A选项中甲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D选项中丁不是逃避纳税义务的人,故不能适用税收保全措施。88.美国公民甲欲杀害英国公民李某,便邮寄给李某一盒涂满毒药的巧克力,李某在本国收到巧克力后一直没有吃。某日,李某乘坐注册地为中国的飞机由英国飞往日本,在途中,李某食用了甲赠送的巧克力并当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B: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属地管辖权C: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保护管辖权D: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普遍管辖权答案:B解析:【考点】刑法的管辖权。详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本案中,尽管甲邮寄有毒巧克力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但甲的投毒行为最终导致李某中毒死亡的结果却发生在中国的航空器内。而航空器又一向被认定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因此可以认定甲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中国法院可主张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因此选择B选项。89.关于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B.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C.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D.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选项的表述是法律移植的概念。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9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从适用的审判程序来看,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B: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C: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D:一律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考生尤其要注意A项的内容,此外,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92.下列关于美国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拙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B.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D.美国的反垄断法制来源于德国的《煤炭经济法》答案:D解析:考点:美国法律制度讲解:A、B、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美国首创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与德国无关。9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94.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95.下列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案件均应由中级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C.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属于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错在“均应”字上,太绝对了,该选项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上,下级可以给移送上级;上级不得移送给下级,故此,B表述错误,系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464条的规定,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可分案处理,即可分案审理也可一并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并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7年),故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96.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不予执行:()A.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C.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证据的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讲解:《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原法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五)项情形,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修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此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因此A、B不再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事项;而只有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隐瞒一般证据不能达到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D项也错误。答案选C。97.李某诉赵某侵权案赵某、钱某和孙某订立书面协议,共同经营一家饭店,约定赵某提供店面,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经营之用。某日.顾客李某在饭店就餐,刚打开一瓶啤酒(该啤酒是由A厂生产的)时发生了意外,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李某击伤。事后,李某与赵某协商赔偿之事,但没能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问题出在啤酒上,不关饭店的事,而且就算有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就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但是,法庭认为李某只是起诉赵某一人,只列了赵某一人为被告。诉讼过程中,赵某认为应当由啤酒厂承担责任,申请追加A厂为第三人。【问题】1.法院拒绝追加钱某和孙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果诉讼过程中,李某伤势严重不便参加庭审,于是委托他的妻子刘某全权代理参加诉讼,之后刘某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果法院同意追加该A厂为第三人,那么A厂有哪些诉讼权利?5.如果啤酒爆炸时,另外一名顾客甲也受到伤害,甲向同一法院起诉了赵某,法院能不能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为什么?6.如果A厂生产的一批啤酒被证实有质量问题,该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答案:解析:1.不正确。因为赵某、钱某和孙某属于个人合伙,合伙人在诉讼中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追加钱某和孙某。2.赵某可以向钱某和孙某追偿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3.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4.A厂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有权提出上诉。5.能。甲和李某因同一种类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6.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自行推选代表人;若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本题联系合伙、侵权和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考查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规定,涉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解题的关键在于熟悉和区分这几对法律概念: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98.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99.关于最后陈述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B.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C.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D.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制止。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所以ABC选项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而不是可以制止,所以D错误。100.中国甲轮将一批小麦从日本长崎运至中国大连。甲轮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所载小麦因发霉受损。经检验,发现小麦霉损分别由下列原因所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霉损是因该批小麦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B:霉损是因船员修理船舱后忘记关闭舱盖,雨水渗入所致C:霉损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D:霉报是因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答案: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承运人的责任。详解: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据此,本题中的霉损是由于货舱通风不良所致,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D三项不选。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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