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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50名司法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类型的习惯都有资格成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即使存在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仍然会影响案件裁判C、如果正式的法的渊源所形成的体系是完整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就没有存在的意义D、虽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答案:B,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3.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A、B、D项:《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据此,A、B、D三项正确。C项:食品召回的主体一般是食品生产者。但若是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食品需要召回的,则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题中并未交代导致食品召回情形是由食品经营者造成的,故C项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5.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B项,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C、D正确。6.甲企业认为乙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18万元赔偿金的决定。乙企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某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B:乙企业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C:甲企业与乙企业请求一并解决赔偿纠纷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D:诉讼中,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某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针对是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这一民事纠纷,故属于行政裁决。A项正确。特别注意:在确定行为的类型时,不考虑其合法与否。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之提起的应当是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对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裁决违法;二是民事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后一条件,C项已经交代。这儿的第一条件其实也具备,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某市知识产权局无此赔偿数额纠纷的裁决权。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诉撤诉规定》)第4条第3项,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注意其中“书面认可”条件。D项并没有强调这个条件,故错误。7.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有A.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5月6日为环境日B.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奖金C.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法定主体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D.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B解析: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B项说法不准确;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C项正确。D项说法也正确。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诉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诉人都是案件的被害人B.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C.若案件审理法官是自诉人的表哥,该法官应当回避D.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9.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简易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只要被告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以延长至1个半月。故D错误。本题选错误的,故ABCD都选。10.2013年8月,“明星”号与“华纳”号轮船在公海上相撞,经调查,双方对事故均有过失。姜某是“明星”号的乘客,因两船的相撞而受伤致残。2013年10月5日,姜某向“明星”号所属航运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该航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姜某支付了损害赔偿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该航运公司应最晚在什么时间向“华纳”号所属公司追偿?()A:2015年10月5日B:2015年10月30日C:2014年10月5日D:2014年10月30日答案:D解析:【考点】船舶碰撞案件追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详解:《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D项正确。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賠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締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剎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应由( )支付。A.申请人B.受理许可的机关C.当地人民法院D.本级财政部门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13.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14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A。A致人死亡是过失,不构成犯罪;B是抢劫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要追究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14.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年)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书证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另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之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即属于上述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之一。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只是拒绝提交书证,而无毁灭书证等进一步的行为,法院不得对其拘留,故B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C项正确。法院只是认定遗嘱所证明事实的真实,而非直接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D项错误。1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A,B,C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16.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又称为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17.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曱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A、B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起诉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18.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目的之一是、()A.规定适用的具体地点B.规定适用的刑具规格C.规定适用的男性对象D.规定适用的禁止时间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刑具的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9.张龙为赵虎建筑公司提供建材,某日张龙向赵虎索要建材费800万元未果,遂将赵虎诉至法院,并以赵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而有转移财产之嫌疑,申请保全赵虎位于御街区价值1000万元别墅1套,无奈王朝和马汉共同对该别墅享有担保物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由于张龙和赵虎属于财产债务纠纷,因此张龙只能申请财产保全B.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别墅已经在另案中被另一法院查封,但为切实保护张龙的合法权益,可以再次查封C.在庭审过程中,张龙申请财产保全,王朝和马汉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不同意保全。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担保物权存在,驳回张龙的财产保全申请D.一审判决张龙胜诉,赵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赵虎以财产保全措施为一审法院作出,对二审法院无约束力为由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未采纳赵虎意见,经合法审查后,发现确无财产保全必要遂解除赵虎财产保全措施答案:A,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本题中,张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赵虎履行移转该别墅的所有权等行为,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D项正确。20.优先股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以下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事项B.公司增资20%C.更换公司监事D.发行公司债券答案:A解析: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___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22.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法院对该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应当作出不准撤诉的裁定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答案:D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D项正确。23.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2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债的移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A正确,出庭受审不穿识别服是对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公安部《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批复》)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装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的,不但需要主动提出申请,还需要看守所同意。不排除以此为托辞借口说是被告人或上诉人自己选择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有的被告人“选择”穿着识别服的情况,导致《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预期目标落空。为此,《通知》进行了统一的硬性规定,强调对所有案件的所有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都同样适用,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通知》下发后,公安部《批复》不再执行。B正确,为了更好地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将着力做好三方面。首先,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覆盖人群逐步覆盖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此外,逐步把有关劳动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同时,切实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老人的法律援助工作。C正确,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D正确,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26.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比例原则要求?()A.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目的B.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C.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D.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当尊重公民、组织的意见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必要、适当,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故A属于其要求。B属于高效便民的要求,CD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27.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下列哪一年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A.12周岁B.14周岁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16周岁D.18周岁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28.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正确。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ABC正确。29.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答案:B,D解析: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属于经常项目,因此选项A属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因此选项C是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实物入伙的甲因车祸死亡,甲之子欲依继承关系加入合伙企业,乙、丙以甲之子不熟悉合伙业务为由拒绝让甲之子加入,并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折成现金退还给甲的继承人,同时,乙、丙决定让从事同行业的丁加入合伙企业,并与丁订立口头入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无权拒绝甲之子依继承关系入伙B.乙、丙应该将甲人伙的实物返还给甲的继承人C.乙、丙应当与丁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D.经乙、丙的同意,丁加入合伙后,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据此,A错误。根据第52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所以B错误。根据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C正确。根椐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D错误。31.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稽查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选项B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无须进行核定。选项C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的,不属于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选项D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2.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A项正确。BD项,上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故BD项正确。C项,上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3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37、38、50、70条。34.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某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10岁的儿子小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妻陈某。对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小李和陈某如继承李某和张某的合伙人资格,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小李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并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陈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合伙人资格D.小李的监护人如不同意小李继承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退还李某的财产份额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并不是应当取得,所以C选项正确,结合第50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35.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A: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C: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D: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答案:A,B,D解析:【考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偿还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36.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37.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筌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38.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A、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B、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C、各国在《南极条约》生效之前对南极领土提出的主张一律无效D、《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39.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A、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B、上诉机构不能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C、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D、专家组的成员必须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通过或者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之一,所以选项A正确。上诉机构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不能审查事实问题,选项B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所以选项C错误。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选项D的说法错误。40.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4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B.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均以2次为限C.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且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答案:C42.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答案:A,B,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4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A,B解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44.2008年3月,港资企业盛大集团经长春市政府许可,参与该市的供水工程项目,盛大集团专门在当地成立了项目公司,并投入了2千万元运作资金。2009年4月,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废止了该工程项目,由此造成盛大集团实际损失3千万元。盛大集团就自己受到的损失欲获得行政补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B.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盛大集团应当获得3千万元补偿 D.盛大集团应当获得2千万元补偿答案:A,B,D解析:ABD。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A选项,按照行政机关补偿处理前置原则,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D选项,本案中的供水工程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许案件,依法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故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45.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油漆、木地板等卖给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无销售油漆、木地板等业务。则该买卖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在但书规范之外,所以是有效的。46.某女青年通过一报纸发布的广告向北京某婚姻介绍所按广告要求邮寄400元钱征婚,但是钱寄出后如石沉大海,后经多方了解,根本没有这家婚介所。对该女青年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女青年只能找实施征婚欺诈的人要求赔偿B、该女青年首先要求实施征婚欺诈的入主张权利,同时有权要求发布征婚广告的报纸及广告的经营者提供实施征婚欺诈者的详细名称和地址C、如果发布广告的报纸和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实施征婚欺诈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的,即有义务对该女青年给予赔偿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实施征婚欺诈的人与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的经营者对该女青年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求偿对象。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该消费者只能先向实施征婚欺诈的人要求赔偿,发布广告的报纸和广告经营者在不能提供实施征婚欺诈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时,有义务对该女青年给予全部赔偿。但是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47.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答案:A,B,C,D解析:都有助于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8.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主权国家的豁免权可分为三层:(1)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执行豁免。每一层豁免权均需国家单独作出放弃表示,甲国明确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乙国法院不能查封甲国财产,A错误,B正确。C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所以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过判决并不能当然使乙国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仍需甲国对乙国做出放弃执行豁免的表示方可,C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甲国的豁免权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乙国不得以自己的限制豁免立场改变甲国的执行豁免权,D错误。49.甲为中国公民,定居在法国,德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根据德国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德国法院根据中国冲突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了法国法来确定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完全反致答案:C解析:【考点】反致的各种类型。详解: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完全反致等几个类型,其中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法。完全反致又称为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英国法应该适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院的法官一样来裁断案件,再根据该外国法对反致所采取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德国法院本应适用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国法,德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法国法,属于转致。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50.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妁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解答本题应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3、44、63条。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甲某是A国派驻C国的参赞,乙某是B国派驻C国的领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对于甲乙在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某在C国自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B.乙某在表明领事身份后,以领馆的名义向C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被售房公司起诉,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C.乙某在闲暇娱乐时与C国人丙某发生口角,将丙某殴打至重伤,对此B国没有管辖权D.甲某在C国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诉讼,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答案:A,B解析:A、B考点:外交与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讲解:外交人员拥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和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故A项中,甲某的交通肇事属于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故C国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B项中乙某是以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但是以领馆的名义提起的不动产诉讼,不在此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中乙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本国B国有管辖权,故C项错误。D项中甲某是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故C国有管辖权,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B.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D.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53.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即已构成贪污罪。其在取得财物时已经离任的事实,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选项B错误。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骗取15万元补贴款,三人犯罪金额均为15万元。选项C正确。陈某与王某、刘某共谋,利用王某的特定身份,侵占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选项D错误。周某只是将王某等人的贪污所得侵吞,其本身不构成贪污罪。54.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55.关于制宪权和修宪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由法国学者西耶斯首先提出B.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所以制宪机关不是临时性的C.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利,来源于全体公民D.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答案:A,C,D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制宪权是主权行为的一种,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述《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提出属于全体公民,认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我国第一部社会议类型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制宪机关是宪法起草机关,而不是全国人大。ACD选项都正确。56.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57.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8条。58.共用题干某一审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该贪污犯罪由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廖某共同实施。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胡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此时二审法院对本案中数个被告人的刑罚应当如何处理?A:张某不是被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因此其仍然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B:胡某一方面是上诉人张某的同案被告人,依法同样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但是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两相抵销,必须维持对胡某的一审判决C:检察机关的抗诉优先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胡某的刑罚D:本案中只有张某提出上诉,因此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刘某、胡某、廖某加重刑罚答案:A,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只要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提出上诉,全案的所有被告人均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此处的上诉人和非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刘某加重刑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增加附加刑的处罚,也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D项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刑诉解释》第325、326条,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对象的同案被告人依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A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由于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59.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60.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61.共用题干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A:医疗费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残疾赔偿金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答案:A,B,C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题干中的扣留是暂扣、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A选项的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吊扣驾照行为(3个月)。最高院在有关批复中也确认暂扣驾驶证和车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B正确。C、D选项的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D选项正确则C选项一定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考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详解】A、B、C、D选项的依据均为《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国家赔偿中的生活费仅在死亡及“全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存在,本题中的廖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中不包括生活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2.甲村与乙村就某块滩涂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某县政府经调査后,确认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村委会不服向某自治州政府申请复议。某自治州政府以复议申请逾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甲村村委会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本案可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C.本案被告应是某县政府D.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某县政府确认决定的合法性答案:A解析: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该不受理决定,不可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中,甲村村委会起诉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某自治州政府的不受理决定,被告当然应当是某自治州政府,受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审查某自治州政府不受理决定的合法性,故选项C、D均是错误的。既然被告是某自治州人民政府,故管辖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选项B也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某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合议庭由审判员A、B和人民陪审员C组成时,陈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陈某始知书记员X与被告是亲姐妹,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出回避,所以法院应驳回其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X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X是否应回避D.若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陈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解析: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A选项陈某虽然在开庭前未提出回避的,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也是可以提出的,所以A选项法院不能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回避而驳回,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的,陈某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64.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选项是哪一或哪些?()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65.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程序大体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程序。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可以参与立法,比如公布法律。故B项错误。66.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如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B.律师退庭的行为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系的行为答案:A,B,C,D67.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68.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69.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答案:A,C70.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正确?A.双方可以约定由美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B.双方可以约定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C.我国判决要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D.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A选项错误。可以约定仲裁,B选项正确。我国的判决要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申请,选项C错误。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选项D正确。71.甲和其他人在南美洲某国旅行时,在森林中被一个暴力犯罪团伙控制,暴力犯罪团伙头目用枪指着甲,威逼甲殴打同甲一起被劫持的另一名成员,这名人员被甲打成重伤。⑴多天后,甲和其他人被当地警方解救。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紧急避险B.避险过当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72.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73.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74.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75.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77.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天天饭店收取制服费和押金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收取制服费的做法合法,收取押金的做法违法B.收取制服费的做法违法,收取押金的做法合法C.均不合法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天天饭店处以罚款答案: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正确。78.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房租6000元,后又将房租增加至7000元,此时诉讼标的没有变,只是诉讼请求增加,法院应继续审理,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79.关于法的适用与法律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适用所处理的问题,既包括法律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规范问题,还包括法律语言问题B、法的适用通常采用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C、法的适用只要有外部证成即可,毋需内部证成D、法律论证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没有关系答案:C,D解析:【考点】法律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详解】法的适用就是通过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出合理的法律决定的过程,因此,法的适用需要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和法律规范问题,而法律规范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所以法的适用也要处理法律语言问题。故A正确。法的适用过程通常采用的推理方式是三段论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后或法律裁决。故B正确。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证成过程,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指的是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后者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法的适用必须有内部证成,并通常也有外部证成。故C错误。法律论证就是一个法律推理过程,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密不可分,D表述不正确。【陷阱】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无论是大前提的确定。寻求法律规范,还是小前提的确定(确定案件事实),都不是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或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但是在形式上,法的适用的过程从逻辑上讲通常(当然并不是全部)采用的仍然是三段论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个过程实质上也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或推理过程。故B项表述正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M确的?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无论实际打击结果是什么,甲乙二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对丙开枪,因此二人构舉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乙在开枪时,对行为对象并无认识错误,但由于枪法不准,没有打击到欲打击的被害人,这种情况被称为打击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甲的行为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这种行为定罪的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所以,本题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81.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83.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A.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故龙某无权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据此,陈某将车借给醉酒邹某使用,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陈某应邹某对龙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84.甲公司多次利用制作假账、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市税务局依法对甲公司做出了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冻结了甲公司存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市税务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代为冻结存款B.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嫌的金额相当C.如果甲公司的存款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了冻结,那么不能再重复冻结D.市税务局应当在7日内向甲公司交付冻结决定书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85.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继承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等。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要注意,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之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对离婚诉讼中的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以及有关已分割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未分割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而非法定不公开。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国子产“铸刑书”,向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B、郑国子产公开“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C、晋国赵鞅将其所编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D、《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公布的成文法答案:A解析:B、D项比较容易判断出说法错误,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赵鞅将其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此刑书不是赵鞅所编。87.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选项B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14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选项C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选项D表述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88.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说法,错误的是:A、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B、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C、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D、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因此C项错误。89.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比,下列各项中,属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特有内容的是?A.规定对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应追究刑事责任B.给予驰名商标以绝对保护并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C.规定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地方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的保护D.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B,D90.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91.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B: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答案:A,B,C,D解析:依《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A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B、C、D三项正确。92.甲市应上级指示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拟设立一大型休闲活动中心。该休闲活动中心拟设立在甲市乙村,恰巧要占用王某的房屋,甲市政府决定依法给予王某50万元作为补偿,王某认为补偿太少不同意,但是其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申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甲市政府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市政府只能自行强制执行B.甲市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甲市政府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如果甲市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1)选项ABC: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审判决错误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题答案为D。94.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95.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答案:A,B,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96.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无任期限制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半数通过罢免案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唯一情况是该成员被判处刑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和职务自行终止讲解: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两届限制。B项正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案。即所谓罢免的“双过半”。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D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况有二:其一,丧失行为能力;其二,被判刑。9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盗窃、诈骗、侵占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主观上的故意。三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以实现非法占有。侵占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从表面上看既有欺诈的事实,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本案中,乙将车钥匙给甲只是因为方便甲在车里休息,而并不是将车借给甲随意使用,乙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交付行为。甲趁乙游泳时将车开走卖给他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因此,ACD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98.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美国法律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碰撞发生在公海,所以无法适用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中国法律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海事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99.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我国县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正确的是、()A、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B、县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D、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100.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答案:A,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2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52条。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枚硬币购买了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两枚硬币放入口袋。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要约B.乙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C.乙将两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D.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两枚硬币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成立和不当得利。A.项考查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现货要约。故A?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向自动贩卖机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故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可知,不当得利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乙购买咖啡的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且乙将其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即两枚硬币。故C、D项均正确,当选。2.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D.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上的行政区划。C选项错误,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3.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甲构成特别累犯,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乙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是累犯,但乙犯抢劫罪,并被判12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乙也不得假释。丙虽然不是以强奸罪被判刑,而是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但《刑法》第81条第2款所说的不得假释的情况,所列举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所以。丙因为包含强奸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首先,丁因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丁虽然是绑架犯罪行为,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10年,所以,对丁可以进行假释。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对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5.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安琚与乙企业对甲企业欠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可知,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6.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解析:依照《民法总则》第40条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知识点: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8.甲国的某种钢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中国钢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关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如需派员赴甲国进行调查,需要甲国的司法协助B.如商务部建议价格承诺的话,甲国的钢产品出口商必须接受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D.针对甲国某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错依《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错,依第31条第2款,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出口经营者不是必须接受。C对,依第42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依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9.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10.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11.共用题干在国际刑事责任方面,二战以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A、中立原则B、双罚原则C、重罚原则D、单罚原则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12.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答案:C解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11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A错误。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选项B错误。刘男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某上市公司不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所募集的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必须纠正C: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D: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可以不公开发行新股答案:A,B,C解析:【考点】发行公告。详解:《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不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公司都不能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14.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A.回避制度B.合议制度C.告知制度D.审议制度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15.共用题干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门面租赁费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答案:A,D解析: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16.以下是关于证券承销的几种不同表述,其中哪些是正确的?()A:证券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B: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C: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D:证券的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股票的发售只能采用代销的方式答案:A,B,C解析:【考点】证券承销。详解:《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本题应选A、B、C三项。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74、78、75条。18.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掌握和理解。A项,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并后减”。据此,A项“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据此,B项“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B项正确。C项,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进行并罚。据此,C项正确。D项,先减后并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要重。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另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20年的限制。如张三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张三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应当在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这样,对乙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长也只有20年。上面这个例子中,假设张三在执行2年后,不是发现漏罪而是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应当是“20-2=18”年与5年进行并罚,也就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超过18年,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20.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案:A,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A项虚假标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B项行为不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C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D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21.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以某甲涉嫌嫖宿幼女罪为由,将行政拘留处罚改为刑事拘留。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终止审理B:中止审理C:延期审理D: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据此,本题应选A项。22.?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B.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C.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D解析:《刑诉法解释》第207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所以A选项正确。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B选项正确。刑诉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并没有规定罚金作为惩罚途径的一种,所以D选项错误。23.共用题干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24.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要求久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34条,《民法通则》第111条。C项正确,是因为甲、C、D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B偷窃甲的电脑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25.张大爷和王大妈为某一大院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王大妈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大院内的邻居和张大爷共赴喜宴,张大爷想起自己能说话的鹦鹉,便教其说“百年好合"。赴喜宴那天,张大爷带着鹦鹉赴宴,见到王大妈的女儿便说百年好合,在场的人均十分髙兴。张大爷暗暗得意,喜宴上,开怀畅饮,不久便醉了,带着自己心爱的鹦鹉便在王大妈的客厅的沙发上睡着,后不久鞭炮齐鸣,?鹉因受惊吓而死,张大爷也被鞭炮声惊醒,后发现自己心爱的鹦鹉已经死亡,便找王大妈理论,要求王大妈賠偿2000元,并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应賠偿,属意外事件B.应予赔偿,属过错责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张大爷和王大妈平均分担,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D.王大妈应予适当补偿,属公平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笫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张大爷与王大妈对鸚鹉的死亡均无过错,但鹦鹉是在为王大妈女儿出嫁助兴过程中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亡的,故而基于公平原则,可让王大妈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应选D。26.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27.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答案:A,C,D解析:。秩序优先不是绝对的,不能成为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2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A:行政法规B:国务院的决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规章D:一般规范性文件答案:A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虽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本身已经废止,但根据该暂行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有可能还在继续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29.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答案:A,B,C解析: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故D项不正确。30.★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3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该一定期限指的是( )。A.10个月B.2个月C.12个月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6个月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32.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但此措施不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故C项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33.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的预备形态。详解:选项A显然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由于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在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选项B正确。预备犯是针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的,中止犯是针对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的,二者完全不同。因此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也只能适用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因此选项C正确,D错误。34.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南。(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目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一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4)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5)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5.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案:A,B,C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6.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答案:A,B,C解析:【考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成立伪造货币罪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中的货币,如果伪造的是已经停止流通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的外币不要求能否在我国使用,因此,B选项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的说法是正确的;C选项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诈骗罪,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D选项中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个选项。37.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B.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C.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D.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答案:B,C,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未规定其协议选择改变,只是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38.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打算入实盗窃名画,但入室后发现自己一直心仪已久的钻石,于是将钻石盗走。对甲应以盗窃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B、法官李某收受他人的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并罚C、会计师小王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小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乙在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力,在加害过程中丙一直辱骂乙,乙愤而杀之。对乙仅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只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2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导致此罪彼罪的转化,且伤害与杀人之间是包容被包容的关系,因此应采取的做法是“从新意”,即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39.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C: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D: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量刑制度。详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法官是可以对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因此,B选项不正确。C选项属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律并没有规定从重和从轻的具体标准,因此,D选项不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41.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单位犯罪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答案:B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正确,不选。《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B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42.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育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定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基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持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D.某上市公司认为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工商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关于A选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侵犯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投资人案件中,参与合资的中方和外方认为企业或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非国有企业案件中,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股份公司案件中,董事会认为公司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侵犯的,可以公司名义起诉。故D选项正确,当选。43.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44.根据现行宪法,有关国家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A、因国家安全的需要B、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C、因追查违法行为的需要D、因维护他人权益的需要答案:A,B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5.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履行?()A: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后B:上级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停止履行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D: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的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6.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47.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答案:C,E解析: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下列关于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B.诉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私法权益的请求,因此诉是一个私法概念C.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提起的解决纠纷的请求不能称之为诉D.诉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的实体主张答案:B解析:考点:诉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它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因此A项正确;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因此诉为公法概念,而非私法概念,B项的说法错误;除了诉讼以外,还有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纷机制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是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C项的说法正确;原告的实体主张是诉成立后所必然包含的内容,诉作为一种请求,必然要反映当事人的诉的目的,否则诉将空洞无物,D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B。49.被告人唐某的婆婆与唐某妯娌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妯娌的舅父用铁锹击打婆婆的腿部,唐某立马前去夺过妯娌舅父手中的铁锹,朝妯娌舅父的头部击打,导致妯娌舅父当场死亡。对于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唐某不构成犯罪D.唐某的击打行为与妯娌舅父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运用。行为人朝被害人头部击打的行为体现了伤害对方身体健康权的故意,故成立故意伤害罪。50.★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得到法律的认可;(2)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具有独立性。墙中的窗户没有脱离墙,不具独立性,火星上的结晶水和月球上的土地,既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能为人类所控制,因而都不是法律上的物,也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文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禁止流通,只是限制了它的流通性,但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物。51.下列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A: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便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B:甲在向乙催要赌债6万元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乙家必须于10日内筹集60万元,否则就砍掉乙一只手C:甲系某私企煤矿的老板,经常强迫职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稍有松懈,非打即骂,为防止工人逃跑,甲在矿区周围拉设了电网D: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答案:A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详解:A选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纠集丙、丁二人将乙挟持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构成绑架罪,实行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甲的行为成立强迫劳动罪,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选项错误。52.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主体适用破产程序的是:()①有限责任公司②合伙企业③个人独资企业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①②B.①②③c.①④D.①②④答案: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适用该法,有限责任公司当然适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也适用。合伙企业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是《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破产程序。53.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54.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具备选项所列哪些情形,才构成延期审理?A: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B: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D: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刑诉解释》第254、255条可知,CD项是延期审理的情况。55.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做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解析:。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项,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56.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D.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监护人可以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答案:B,C,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是已出生的自然人,所以胎儿也不能成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限制,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57.叛逃罪发生在: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C: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D: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期间答案:B解析:依据《刑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选项正确。58.法律上使用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偿债程序。关于其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破产程序具有概括强制执行程序特征B.破产是在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C.破产的目的是公平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D.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概述。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5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的。60.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答案:A,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61.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的领导职位有: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第5款、第6款规定: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B项、D项正确。62.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63.的?()(2012年)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直接可见:公安机关不得直接撤销案件,A选项错误,当选;B、C、D选项正确,不选。本题选A。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在侦查中发现案件不再符合立案的条件,即通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撤销案件的条件要求,故不能直接撤销案件。64.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65.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时约定仲裁规则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由于仲裁协议的締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但当事人约定违反仲裁法强行规定的除外。B项正确。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经补充后仲裁协议有效。66.下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明购买正版软件光盘后,将该软件拷贝给多个朋友,并将光盘出租给其他同学,小明的拷贝行为构成侵权,但出租行为不构成侵权B.小王为个人操作便利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C.小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构成侵权D.甲公司不知其以正常渠道采购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若停止使用并销毁这些软件将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甲公司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答案:B,D解析:本题考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小明的拷贝行为和出租行为分别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出租权,故A项错误。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删除、销毁该软件等民事责任。未利用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详解】《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68.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家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答案:D解析:A、B项考查联合国的行为能力。联合国是一个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与国家一样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具有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从事采购活动,故此A选项错误。国际组织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国际组织一旦成立即可独立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因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以联合国名义承担国际义务,不应视为其会员国的行为,B选项也是错误的。C、D项考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能。就诉讼管辖权而言有三类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1)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该国际法院管辖。国际组织、法人、个人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C项错误。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成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因此D项正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以下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是:A: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B: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D:当事人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不公正的调解结案的案件答案:B,D解析: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只是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所以并不是所有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答案C项不对。D项,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70.关于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因此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借鉴不属于法律移植B.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一直沿用至今,则当前社会主义法对其借鉴属于法律移植C.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律移植D.社会主义法借鉴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法的继承,因为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讲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不是一对不相容的概念,实际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也可以有移植,比如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法律的移植。要言之,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并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一对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和移植关系。因此,A项错误,其错误在于割裂并简单对立了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B项正确。沿用至今的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是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法律,故后者对前者的借鉴属于典型的法律移植。C项正确。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也属于法律移植。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与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二者之间的借鉴属于法的继承。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这是法能够被继承的原因之一。71.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详解】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应当解散,选项A正确。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将劳务包括在内,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陷阱】有限合伙企业在许多方面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但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均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在《合伙企业法》明确列举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之外,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其有限责任的代价。72.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解析:【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73.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74.下列哪一项不是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务?()A、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B、应收账款的催收C、坏账担保D、贸易融资答案:A解析:保理也叫保付代理、客账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不包括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故A项正确。75.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案:B解析:【考点】定金【详解】《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下列关于欺诈客户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行为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属于欺诈客户行为C.证券公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79、210条。77.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A.社会保障制度B.劳动保障制度C.选举制度D.计划生育制度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不属于基本社会制度,78.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申诉D.必须经过申诉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D.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答案:D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80.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答案:D解析:【考点】开庭审理【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法院不享有裁量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应当提请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148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8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答案:A,B,D解析: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82.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答案:C,D解析:【考点】行贿罪;盗窃罪;不能犯未遂【详解】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对其应当以受贿罪的犯罪未遂论处,因为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却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乙并不知所收钱款为假币,故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C项正确。不过,对于行贿人而言,使用假币行贿却未必成立行贿罪未遂。若行贿人明知所用钱款为假币,则其主观上并无行贿的故意。因为假币并不具有使用价值,行贿人实际上是在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误以为是真币而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窃取了假币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对假币的占有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具有合法性,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本案中丙窃取假币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83.某县公安局以甲某涉嫌破坏选举罪进行侦查。甲某委托刘某为辩护律师。甲某被逮捕后,拒绝刘某为其继续辩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办案机关应当要求甲某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刘某或其所属律所B.刘某可以要求会见甲某,以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C.对刘某提出的会见请求,甲某有权口头拒绝D.刘某担任辩护律师期间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当时已查明的甲某破坏选举的主要事实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据此,AB项表述正确,C项的“口头”二字错误。该《规定》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D项表述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保留集体自卫权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5.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86.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途径包括商务部主动调查和国内产业申请调查B.如果出口经营者愿意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必须接受C.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要求缴纳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D.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措施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过复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答案:A,C,D87.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法律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故A项错误。法与道德是不同的,法官审案一般应当适用法律,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即可以进行价值判断,故B项正确。在特殊情形下,道德规范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故D项错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甲可以向乙主张侵权责任C.在合同撤销后,甲可以通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丙返还货物D.在合同撤销之后,在乙没有退还货款的情形下,丙可以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向乙退还货物答案:A,B,D解析:甲将货物交付给乙保管,形成仓储合同关系,乙未经甲的授权而处分甲的财产,首先构成违约,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在丙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甲的所有权因无权处分被侵害,乙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甲的所有权,所以甲可以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AB正确。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因为不是受让人欺诈,因此不影响丙构成善意取得,在撤销之后,获得货物的权利已不是丙的目的,但是其可依据善意取得对抗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错误。在法院判决撤销乙、丙之间的合同之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丙应退还货物,乙应返还价款。这种相互返还的义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在乙没有返还价款的情况下,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退还货物,故D正确。89.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收养的手续,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法院地法律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的手续,均是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AB选项正确。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学\法\网|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而不是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考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详解】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该两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因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而将部分树枝砍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采伐许可,因此既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ABC都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91.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重要,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能被当事人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92.共用题干关于法官违法行为的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从重处分B、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C、法官加入外国国籍的,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D、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93.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共同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关于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B.依法执政要求选择性执法C.依法执政要求强化效能D.依法执政要求以人为本答案:B解析: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是不好的,不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必须消除。9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答案:B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95.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项,《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B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故C项正确,当选。D项,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故D项错误,不当选。96.下列各项中,属于表意行为的有( )。A.民事法律行为B.准法律行为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D.事实行为E.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本题中,D项事实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97.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赠与人甲在赠与合同中禁止受赠人学校将赠与物再行转让,仅仅给学校课加了一个相对性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学校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学校的转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无权处分,乙已经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以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名撤销赠与。98.甲为精神病人,一日发病,闯入路旁乙家所开的小超市乱砸,乙阻拦不能遂将其打晕。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99.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原告起诉被告B.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5天死亡C.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还债协议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00.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保护公民住宅是为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县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补偿标准较低的拆迁协议,不涉及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是侵犯张某的财产权,而非侵犯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故排除A项,B项应选。《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故C项应选。《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害了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D项应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A、B、D三项正确。本题极为简单,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旨在培训房地产从业人员,并不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显然不是中介机构,故C项错误。2.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答案:A解析:。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3.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4.王某诉李某经济损失赔偿一案,李某在一审中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用开庭审理。关于此案审理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A:只要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就可以不开庭审理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只能在二审法院内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C:法院不开庭审理意味着没有采纳新的证据D:对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只能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这两种判决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规定意味着,不开庭审理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法院想省事就可以采用,故A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地点是很灵活的,无论是否开庭审理,故B错误。不开庭就无法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当然不能采用,故C正确。二审的不开庭审理除了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外,还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D错误。5.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答案:A,B,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本题中,张某与乙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且在教育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因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已脱离甲小学管辖范围,甲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6.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没有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选项B错误。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选项C正确。该市为了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设置横幅标语,具有正当目的性。选项D错误。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允许存在的。但禁设横幅标语并不涉及合理差别问题。7.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反倾销的相关规定。根据《反倾销条例》,构成倾销的条件是:(1)存在倾销行为;(2)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以A正确当选;(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根据《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并且根据《条例》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所以B错误,不当选。根据《条例》第38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所以C错误,不当选。根据《条例》第57条的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错误,不当选。8.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适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B.规章具有同等效力C.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协商解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BC的说法与《立法法》第80、86条规定不符,是错误的。9.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10.天人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办理用地手续并经过一系列的报批程序,取得了“丽水花园”商品房楼盘的建设资格,在建楼的过程中,由于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了劳动争议。同时,由于劳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耽误了工程进度,导致商品房迟迟不能交付购房者,购房者与之发生争议并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争取房地产开发报批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因申请得不到批准而引发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由于拖欠工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建筑工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如果建筑工人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就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订立仲裁协议,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无法进行仲裁程序D: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合法的调解协议,则该争议案件不能再由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主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纵向的管理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因此天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审批事项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项正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建筑工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B项错误。由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无需达成仲裁协议即可单方申请仲裁,C项错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解决争议不直接具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1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12.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王某:“借你的摩托车用10天。”王某不知情便答应了。甲得到摩托车后便变卖掉了。甲构成侵占罪B.甲和乙正在吃饭,甲的女友打电话让甲去火车站接她。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去接,接到女友,女友唆使甲将此车据为己有。甲便将车藏起来并配了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回来交给乙,并说:“我把车停到原来位置了。”吃完饭,乙取车时发现没有,便问甲。甲说:“是不是被偷了,赶紧报案。”后此事不了了之。甲构成侵占罪C.甲和乙吃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你手机打一下。”乙不知情借给了甲。甲一边假装打手机一边向外走,悄悄溜掉。甲构成诈骗罪D.甲得知乙有珍贵玉器,对乙谎称:“我家里的保险箱放贵重物品很安全,你的玉器可交我保管。”乙答应。甲得到玉器后便变卖掉。甲构成侵占罪答案:B解析:A项,虽然名义是借,但实际上是骗。甲的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转移了占有,同时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了诈骗罪。B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乙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是将他人占有变成自己占有,而且他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D项,名为代为保管,实为诈骗。甲构成诈骗罪。本题答案:B。14.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答案: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的诉讼行为应该符合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二原则均与平等内涵无关,故A、B选项错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其涵括了所有当事人的平等,在四个选项中最能体现平等内涵,故C选项正确。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我国人民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与平等无关: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其部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内涵,即仅要求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故D选项错误。15.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A项甲是检察长,而不是法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丙没有高级职称;D项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16.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等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17.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答案:B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18.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19.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答案:A,B,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详解】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其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指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指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效益价值包括效率,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忽视了程序的有序性,反而会损害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效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H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13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21.关于《国家賠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B.应当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C.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是指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解释》第6条。22.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23.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的事件,其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范文】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须审批机关批准的是:()A.外方合作者向中方合作者转让部分合作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B.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副主任的确定C.合作企业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D.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解散合作企业答案:A,C,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第26条规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第35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48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合作企业董亊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作出解散合作企业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D选项正确。25.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B、C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6.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2010年)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27.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答案:A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28.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29.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如题干中的银行贷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30.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与抗诉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A、B、D正确,三者均为独立的上诉主体。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上诉主体,不能提起上诉,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选项C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C。31.张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将企业的部分设备卖给周某,其他合伙人对此表示反对,张某辩称出卖的设备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张某的说法和做法合法与否?()A.合法,张某处分的财产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B.合法,作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应该有处分权C.不合法,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的转让无效,周某应返还该部分设备D.不合法,因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周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设备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A,B,D解析:【考点】故意的认识内容。详解: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则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因此成立盗窃枪支罪,B项说法错误,应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不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应选。33.甲市a区的美味海鲜城和乙市b区的蟹王公司签订了1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未来的3个月内由蟹王公司为美味海鲜城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但蟹王公司只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市b区,由美味海鲜城到b区取货。但合同签订之后,大闸蟹价格突然暴涨,蟹王公司后悔,称无法履行协议。美味海鲜城欲起诉蟹王公司,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地?()a.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b.由乙市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4.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8、30条。35.共用题干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违反法律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A,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36.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故A项正确。B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故B项正确。C项,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基于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既遂,而非中止。故C项错误。D项,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即使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乙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乙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乙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与投毒行为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故D项错误。37.关于强迫劳动罪,正确的说法是:A:特殊主体限于“用人单位”B:对象限于“职工”C: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帮助犯论处D: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论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法》第244条。38.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民事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故C项正确。39.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A.在仲裁书上签名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40.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承认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答案: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41.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面包券的特征符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虽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及提货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可以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主张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依据发券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券,即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选项B错误。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采购面包券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例外,如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产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如果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另外,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停止兑付的协助义务。43.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企业破产法》第35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44.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45.周某欠陈某80万元,杜某提供保证,约定杜某在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杜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周某对陈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杜某对陈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陈某请求周某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请求延期2年支付,陈某表示同意。陈某于是请求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杜某有权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若杜某未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C.杜某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若杜某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答案:A,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正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周某已经放弃了对陈某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杜某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0条,杜某有权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周某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杜某也可以不援用周某的抗辩权,杜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杜某对周某的追债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C.正确。杜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陈某对周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杜某可对陈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D.错误。若杜某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周某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46.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答案:C解析:。张某仅使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显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张某强迫司机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不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张某使用假币的目的是得到90元的真钱:其以立即打死钱某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显然构成抢劫罪。47.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罪。《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包含窝藏罪和包庇罪。其中为犯罪人化装、指路、提供住所或者钱财的都属于窝藏行为。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单纯的拒绝作证不成立本罪。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是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B项,证人始终保持沉黩,拒绝作证的;或者只提供部分证言,但在司法人员故意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问题时,表示默认的,都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罪犯,不构成包庇罪。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构成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D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甲市工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开的小餐馆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甲市工商局决定对张某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但是甲市工商局故意不告知对其加处罚款的决定,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效B.张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C.在加处罚款超过15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甲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的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能超过罚款的50%答案:A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该行为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选项B: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选项C:《行政强制法》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9.案情: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问题: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李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只是限制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尚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本登记后方能取得所有权。2.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李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有李某预告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张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3.(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在乙银行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虽尚未设立,但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了对抗效力。(2)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在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4.小王的损失应由丁公司和戊公司负责。郑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小王不应对其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实际用工人,戊公司为劳务派遣人,但未对郑某进行必要培训,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小王可要求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戊公司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5.法院应将戊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人承担责任的,应以劳务派遣人为共同被告。6.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出租房屋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7.出租人李某提供危害健康的房屋,其行为构成加害给付,高某夫妇可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不得以系丁公司原因导致损害为由要求免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丁公司的违约责任。8.(1)李某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追加丁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李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9.应以该男婴为原告,高某夫妇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李某为被告。李某不得以原告在发生侵权时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50.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査封决定早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解除査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査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51.甲开车正常行驶,避让不及将快速跑过马路的乙撞成重伤。事后查明,当时乙正在追赶前面的女青年丙,准备实施强奸行为。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交通肇事罪C.一般的交通事故D.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甲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按照我国正当防卫的通说,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甲正常驾车行驶,避让不及撞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52.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要求。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刘某被某县检察院错误逮捕,1997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1999年9月30日,陈某向某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11月20日,某县检察院做出赔偿决定,陈某认为赔得太少,遂于12月15日向某市检察院提出复议,某市检察院于2000年1月20日改变原赔偿决定,请问,每日赔偿金应如何计算?()A: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C: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54.★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范本》。一般情况下,下列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在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上一般不超过10%C.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累计停留未超过183天者,一般由来源国征税D.采取税收饶让抵免原则答案:A,B,D解析:。A正确,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双边协定一般采取常设机构原则,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正确,在预提税上,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比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要优惠。C不正确,对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一般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D正确,税收饶让抵免原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采取的原则之一。55.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答案: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56.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B: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C:外交部增设或撤销处,由该部决定D:农业部的职能调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中,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它们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及职能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本题D项中,农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调整应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错误。57.张三和李四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设立方案产生了不同意见,其中可行的有:A.张三赞成发起设立方式,并且主张再联系白云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B.李四赞成募集设立,两人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0%,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C.张三的设计方案里,3个发起人先缴纳公司注册资本15%的首次出资,其余部分5年内缴足D.李四的设计方案里,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此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出资规则《公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A为正确选项。《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选项30%的认购比例不符合本条35%的规定。《公司法(2013)》取消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现采取“认缴资本制”。即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C选项的15%的首次出资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D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58.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59.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答案:A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项错误。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査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煮说明理由。所以C项错误,商务部也可以不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项错误,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第31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A项正确。61.中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英国法为准据法,则下列关于查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本案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查明英国法B.本案应由当事人负责查明英国法C.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英国法相应法律,则认定为不能查明D.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英国法相应法律,则驳回起诉答案:A,D解析:A、D讲解:《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该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A错误,B正确,D错误。《法律适用法解释》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査明外国法律”。故C正确。62.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0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答案:C解析: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64.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详解】《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65.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66.唐律“十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是、()A.内乱B.谋反C.谋叛D.谋大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恶”的内容。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本题中,谋反、谋叛、谋大逆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内乱则属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67.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平分。对于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集资诈骗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68.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B: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C: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D: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可见,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69.赵某与王某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某日晚,赵某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剪刀将王某的下身剪伤:后虽经治疗,但曾出现过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原谅了赵某。不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王某有权同意离婚,并请求赵某赔偿损害B.王某有权不同意离婚,但请求赵某赔偿损害C.王某欲主张损害赔偿,需另案提起诉讼D.王某既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賠偿,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賠偿答案:A,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赵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为非过错方,王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该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可知,王某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同时提出离婚请求,且其责任主体,仅为赵某。70.“渔夫号”是登记在甲国的国际运输船舶,在一次运输的航程中需要穿过乙国的毗连区,而乙国发现“渔夫号”在其毗连区内走私货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国可对其行使紧追权B.乙国在行驶紧追权之前应当先对其进行警告C.乙国执法船在紧追过程中油料不足需要返回,可安排下一船舶在指定海域继续中断的紧追D.追到丙国领海时,应当停止紧追答案:A,B,D解析:沿海国对于毗邻区内违反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渔夫号”违反了海关规定,沿海国乙国可行使管辖权进行紧追。A项正确。紧追应遵循一定的规则,(1)须在被紧追的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B项正确。(2)紧追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一旦中断则不能再继续紧追,C项错误。(3)紧追在被紧追船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即终止,D项正确。71.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B.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C.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D.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答案:B解析:考查权利与义务。B选项错误,不是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7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故B项错。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故C项对。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7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仍旧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2)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国内电子送达之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本题中,原告张某在我国有住所,故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被告海斯在我国无住所,适用特别规定,但其并未确认收悉诉讼文书,故电子送达皆为无效,C和D选项错误。74.稻田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在长江某地点采砂的许可,市水利局经初审上报某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后来,长江委员会向稻田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稻田公司认为该许可证所定地点范围远小于申请的范围,不服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水利部决定维持。稻田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所依赖的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水利部为第三人B:某省水利厅为第三人C:菜市水利局为第三人D:法院也应对水利部决定作出判决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长江委员会和水利部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的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也同案件审理结果无关,故B、C项错误。该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是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故D项正确。75.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B.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C.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D.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C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C选项错误,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76.关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B.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C.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D.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表述均正确。77.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3日内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47条可知,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的时间,D项错误。78.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参见《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9.甲持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潜入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捕杀藏羚羊600余只。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狩猎罪B.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C.走私珍贵动物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8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10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5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产生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D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81.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82.(本题22分)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案:解析: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83.共用题干2004年6月,某国A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A的出口托收业务,托收行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写了托收函寄给作为代收行的另一国B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要求将付款条件D/A改为D/P付款交单,A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向B行发出了修改指令。但B行未按照新的指示进行托收,而是依照原来的指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交付了全套单据,进口商用单据提走了货物,却一直没有付款。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4.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应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叔侄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B项应当适用任职回避。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C项当事人属于近姻亲关系,应当回避。85.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C解析:C。对于故意犯罪的对象,了解其基本性质即可。对于细节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A成立既遂。对于认识错误,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就仍然成立原罪既遂。所以BD都是犯罪既遂。C: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丙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上报,故不构成本罪。86.共用题干非战争期间,鞠某由于思夫心切,给自己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尚某写信,鼓动尚某逃离部队回家。鞠某的行为构成:()A: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B: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C: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87.以下为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些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其中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 B.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和解并形成了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丙经审查予以同意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行政复议机关丁认为原罚款5000元的处罚较轻,在申请人请求范围内,将其变更为罚款6000元答案:A解析:A。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甲依职权在一件重大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乙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不得延长60日。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可见,行政复议的和解仅适用于自由裁量权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于赔偿补偿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见,D选项错误,不当选。88.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89.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90.共用题干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答案:C,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91.(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2.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以丙为被告B.乙应以丁为被告C.甲可以丁为被告D.乙以丙、丁为被告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9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普遍性意味着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B.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法律人应当警惕“恶法之治”,所以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沖突时,应当坚持正当性优先C.《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定、“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这说明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D.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的普遍性、法律决定的合理性、法的起源、法律关系的性质讲解:A项正确。法的普遍性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这意味着法的约束对象是不特定主体,换言之,法不能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物制定规则。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曾经历过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存于一体的历史过程。B项错误。当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可预测性”而非“正当性”优先,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则人们无从依据法律安排自身生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简言之,如果社会规范失去了可预测性,整个社会生活就会乱套,则规范本身将随之而不复存在,如此一来,规范的正当性就无从谈起。D项错误。虽基于意思自治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当事人的意志,但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和保护而言,毋庸置疑须归因于国家的意志。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创立于1990年的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遂在2011年12月1日初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甲、乙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则须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2012年1月30日前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C.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D.如果甲、乙于2012年2月26日才提起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A说法正确。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说法正确,但C选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95.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自治区党委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民族乡人民政府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B解析:。《宪法》第112条。97.既可以向全国人大,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中央军委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中共中央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98.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9.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行诉法解释》第58条。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答案:B解析:A项:由于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无违约事由,故不应由甲承担损失。所以,A项错误。B项: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盗卡团伙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且一周后才发现,使得甲的银行卡信息、密码被盗卡团伙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A银行在履行与甲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A银行,有关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A银行承担,而非B银行。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B项解析可知,甲也可要求A银行承担储蓄合同违约责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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