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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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信循〔2017〕153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1

2、7日-11-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3、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4、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11-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能源、污染物减排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中,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5、(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以及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6、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11-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报省环保厅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下一

7、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逐级报省经信委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8、(一)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11-  (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以及年度或进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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