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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两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20年,我市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领域试点柔性执法,取得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全市其他行政执法领域,至2022年,实现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方式不断完善、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二、工作要求(一)概念
1本方案所称柔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引导、督促或鼓励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有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二)适用范围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外,建立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制度,依法全面推进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前提下积极适用柔性执法。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不适用柔性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三)工作原则1.合法合理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从我市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监管职责。2.宽严相济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过。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最小侵害”规则,依法可以不实施的,尽量不实施,依法确需实施的,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33.主动便民原则。要主动聚焦行政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柔性执法具体措施。柔性执法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配套文书内容应当简单清晰易懂,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柔性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循序渐进原则。要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抓住主要矛盾,加强风险评估,着力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适用范围、执法重点和清单数量。编制“四张清单”应重点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及执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涉及面较广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由少到多,分单分批进行。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准备(2021年7月-9月)
4一是开展思想动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一线执法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固有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领域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系统开展柔性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明确柔性执法的实施范围、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具体方法和时间节点等。三是编制“四张清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充分听取下级执法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本系统“四张清单”及配套文书,要避免给基层执法人员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当作为第一批编制清单。第一批“四张清单”与配套文书范本应于2021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二)组织实施(2021年10月-12月)
5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系统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柔性执法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全市一盘棋,以上率下,上下互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回应下级提出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柔性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不走样、不变形、有实效。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四张清单”的认领和具体实施,可以根据执法实际扩大清单范围。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向上反馈,如对清单中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不便于操作执行或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的事项,要报上级部门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纳入后要及时报上级执法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柔性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月报、年报制度。(三)总结提升并长期坚持(2022年开始)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系统推行柔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及实际运用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四张清单”,完善配套法律文书,改进具体工作方法。市司法局要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健全柔性执法工作制度,把柔性执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四、保障措施
6(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内设业务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柔性执法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重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明确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措施,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二)强化督促考评。市政府将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督促落实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柔性执法工作方案、“四张清单”、配套文书和相关制度,及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柔性执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7(三)强化制度建设。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清单和文书范本编制调整、学习培训、案例指导、风险评估等制度;要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系统本部门柔性执法工作学习培训。(四)强化科技运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跨层级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渠道,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宣传柔性执法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满意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XX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柔性执法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作风转变,提高依法履职尽责能力,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柔性执法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在执法过程中,基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灵活地采取行政建议、告诫、约谈、提示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第三条柔性执法要坚持合法、合理、适当、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四条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一般经营行为,应当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9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环节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没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当事人的;(二)没有明确的涉嫌违法事实的;(三)不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行政指导:(一)行政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市场主体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主要适用于引导市场开办者规范生产经营、健全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障、过程控制等规章制度;促进完善广告审核、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及档案管理;督促履行“三包”
10、召回、质量承诺等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二)行政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适用于对抽检产品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的发布和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三)行政告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主要适用于无照经营时间较短、未亮照经营、轻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告诫措施的情形。(四)行政约谈:对未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未尽“三包”
11义务的,存在严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行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约谈。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纪检监察、行业管理机构参加。(五)行政回访: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的活动。主要适用于:1.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2.业务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第七条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八条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符合《XX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情形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1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当事人改正,必要时可采取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当事人合法合规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1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的;(六)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七)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禁止滥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对广告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有合同、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且广告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区别情形综合判定,不能一概以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为由予以处罚。第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不予处罚。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第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六条
1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有积极配合执法或存在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确有合理理由导致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加处罚款。第十七条除环境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金融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要领域的企业违法记录外,企业违法记录在XX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的公示期限由三年调整为一年。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