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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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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对政府的影响(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已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1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现状 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府两院”。①虽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但就目前的监督实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是不理想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被很好地行使起来,从而成为静静地躺在纸上睡大觉的权力。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上的权力和地位与实践中的权力和地位极不相称的尴尬局面。比如,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有权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 府采取先斩后奏的策略,同级人大也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软弱无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法律后果规定得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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