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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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1目录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8源泉扣缴与特别纳税调整9企业所得税概述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2收入总额3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4资产的税务处理5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10亏损弥补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7

2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3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所得,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等。

4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特点(三)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五)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属于直接税,不具有转嫁性质(二)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征税对象为净所得(六)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办法

5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1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能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广泛筹集财政资金23

6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税率

7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9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三)所得来源的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确定所得来源的原则如下:(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1三、企业所得税税率(1)基本税率25%。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20%。该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目前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有:

12第三节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内容√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收入的确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3一、收入总额的内容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4一、收入总额的内容收入的形式(一)货币形式的收入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5二、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财产转让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16三、收入的确认(2)转让财产收入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如固定资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规定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确认。(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三、收入的确认(8)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0)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9)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23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不征税收入

19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0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②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印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1第四节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扣除项目的范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22一、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有些费用虽然在本期支付了,但若不属于本期也不能在本期扣除。(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配比原则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4)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23二、扣除项目的范围(一)确定扣除项目范围应注意的事项123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4二、扣除项目的范围(二)扣除项目的范围扣除项目1.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5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6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三)社会保险费(1)(2)(3)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8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四)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9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五)借款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本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0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六)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1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七)业务招待费(1)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2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各年税前扣除数额的确定方法,与前述的职工教育经费基本相同。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3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4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5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一)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36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二)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7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8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9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40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六)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41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七)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42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与计量具体规定(十七)其他项目项目扣除标准超标准处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当年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有扣除标准的项目表

43四、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项目③税收滞纳金;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⑥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44第五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45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6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7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48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9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123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50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51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6)根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2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果属于推倒重置的,改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果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若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六)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53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54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5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6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确定方法(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算基础。

57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8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59四、存货的税务处理(一)存货的计税基础(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60四、存货的税务处理(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转让以上资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净值允许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61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投资资产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62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63六、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4)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4第六节亏损弥补√亏损的概念√亏损弥补的期限√汇总纳税的亏损弥补√企业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时的亏损弥补

65亏损弥补一、亏损的概念二、亏损弥补的期限亏损,即准予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亏损并不是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6亏损弥补三、汇总纳税的亏损弥补四、企业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时的亏损弥补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以免税项目所得冲抵后的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如果以后年度的应税项目虽然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7第七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68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直接计算法采用直接计算法计算时,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准许税前弥补的亏损

69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二)间接计算法采用间接计算法时,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加上应调增的项目金额,减去应调减的项目金额,将调整的金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70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一)抵免范围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71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二)抵免税额的计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前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72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21345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73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核定征收的办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74(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额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75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核定征收的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收入额,但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额,则用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76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核定征收的办法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77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1234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规定申报纳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78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企业相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79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现行的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可按优惠税率10%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3计算方法

80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免征与减征优惠√创投投资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额抵免√非居民企业优惠

81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项免征和两项减征

82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3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84一、免征与减征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5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增、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86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23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87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8)企业申请认定钱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8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其来源仅为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89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

90四、加计扣除(一)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的比例计提摊销。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1四、加计扣除(二)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3)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2四、加计扣除(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四)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3五、创投投资企业优惠创投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4六、加速折旧优惠(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5七、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指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

96八、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7九、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98第九节源泉扣缴与特别纳税调整√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

99一、源泉扣缴(一)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100一、源泉扣缴(一)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101一、源泉扣缴(二)扣缴方法(1)(2)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前述第八节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4)

102二、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03二、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1.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2)(3)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104二、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4)(3)(2)(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以上(1)、(2)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105二、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7)(6)(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6二、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8)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107二、特别纳税调整(二)调整方法213456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108二、特别纳税调整(三)核定征收1234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09二、特别纳税调整(四)加收利息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110第十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纳税申报表

111一、纳税地点(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12二、纳税期限(一)纳税年度的确定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用公历制,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3

113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的规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4三、纳税申报(1)(2)(3)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15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1162.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17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2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二)税款预缴

118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19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三)汇算清缴(1)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120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三)汇算清缴(2)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121五、纳税申报表

122五、纳税申报表

123五、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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