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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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城中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标准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1(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m2的住房困难户;(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收养关系。对符合以上3种条件的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五)申请家庭成员中均未享受过以下购房或其他住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它购房优惠政策。(六)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第五条 租金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第三章 实物配租程序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2(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书面申请;2.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4.租住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拥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5。其它证明(烈军属、残疾证等证件)。以上所有证件、证明等材料均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二)受理。单位在收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对象的低保证、结婚证、残疾证及烈军属等证件审核后在《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并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第七条 配租(一)抽签: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者在取得《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家庭中抽取,一、二层楼房优先安排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残疾人(如房源不够依次由下向上排列)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取得入住资格及房号.县住房保障部门向入住家庭发放《沾化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二)入住家庭自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入住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沾化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入住家庭凭《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且轮候到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对配租的楼层、户型等不满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对于因违反《沾化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而迁出已配租住房的家庭,或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个人经调查属欺骗等手段获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以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三)轮候。此次没有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已登记家庭,直接进入下次廉租住房配租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请条件。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八条 新建、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 

4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房屋所在地小区物业企业服务(管理)范围,实物配租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暖、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不服从管理或不按时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的承租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制约措施。第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占;(三)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自住,禁止廉租住房承租人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经营廉租住房从事其它与居住无关的任何活动。第十二条 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情况需空置6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住户违反规定情形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5廉租住房承租户未按时缴纳房租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催缴;超过6个月未交房租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追缴或做清退处理。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出现需收回房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住户,限令承租户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廉租住房。对依法收回廉租住房的,各社区、单位、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固定装置和设备,在使用期限内承租户损坏的,承租户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承租户不得擅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装置、设备进行改装.承租户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特困户补助等费用的支出。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住户必须按照《沾化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先缴费后住房.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维修实行预算控制,在廉租住房租金帐户中据实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第六章 退出管理

6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单位、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等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及时收回房源重新分配;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超出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三)经济条件改善后,购建新房或继承受赠房屋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7保障对象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配租资格的决定,限期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采取调整租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诉。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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