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吴12.11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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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招 标  人: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1日第23页共60页

1目 录前附表第一章投标须知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第二章  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第三章投标文件投标函及附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组成明细第四章  设计文件第五章   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前附表序号项目内  容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建设地点:1。3结构类型:框剪结构1。4建筑层数:11层1.5建筑面积:16000㎡2工程要求2。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备案制验收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的标准2。2工程工期: 210个日历天2.3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4投标报价方式:根据施工图按工程量清单报价2。5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3招标时间3。1发放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12月2日3.2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0日4投标要求4。1独立法人单位4。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4.3施工图领取押金:人民币现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4.4履约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缴纳第23页共60页

25工程款支付5.1完成1#、5#楼五层以下主体结构,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5。2完成1#、5#楼屋面断水工程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5.3完成1#、5#楼装饰工程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70  %5。41#、5#楼竣工验收后至结算办理完毕支付结算总价的94%5。51#、5#楼质量保修金留结算总额的6%,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7其它6。1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6。2报价、工期、工程款支付优惠承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考虑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概况和工程要求本期工程为1#楼和5#楼,建筑面积16000㎡,基础为沉管灌注桩,主体为框剪结构,共11层。其他内容详见详“前附表”中说明。2、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3、投标人合格条件:a完全同意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条件;b具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相关要求的相应资格,经招标人考察,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满足以上条件的可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前附表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 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第三章 投标文件第四章 设计文件第五章   拟签订的施工合同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等所有要求。三、投标报价的说明1、本工程造价采用按施工图上所标的全部内容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特别注明部分除外)。该价格一旦确定,将直接作为协议造价,在结算时,凡是施工图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出现错算、漏算等均不再做任何调整.2、投标报价应是施工图所确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和一切风险、责任、让利。3、本次招标报价范围包含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户内木门及入户防盗门不做)、第23页共60页

3水电安装工程(详见水电施工图。水部分:进水不做。电部分:变压器至入户口部分不做)。4、投标报价方式: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部施工图纸和规定的技术资料要求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及各种费用。①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设计图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及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计取费用。②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发生的全部费用按2004清单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包干计取,不因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改变,结算时不作调整。③材料单价按《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2008年第期(月份)进入报价,材料价格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风险包干。但在施工过程中当期钢材、水泥、砖的信息单价与投标报价清单中材料价格差超过10%(含10%),按当期投标清单中材料用量,调整超出10%部分的价差。四、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组成:由组织机构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附主要员工姓名及履历、证书〔复印件〕)2、商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b、授权委托书c、有关资信证明资料: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②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③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颁发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④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d、投标报价书;e、工程预算书;f、签字盖章同意的合同主要条款。g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书、施工补充协议条款的签署按照本招标文件附录的要求签署。五、评标、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招标评标小组具体负责.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按报价的高低选出以合理低价报价的投标人两个。2、招标人在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的签订:第23页共60页

4由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前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公司所在地商谈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前附表4。4条规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招标人无息全款退还中标人。第二章工程建设条件及技术规范一、现场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具备的条件。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采用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分户验收规范、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等。第三章 投标文件一、本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部分投标文件及附件的内容和格式如下:1、投标函(含附件1—5)投标函附件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投标函附件2-授权委托书投标函附件3-需提交的有关资信证明资料投标函附件4-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函附件5-投标报价组成明细。2、其它没有提供的样本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第四章  设计文件1、设计文件招标人提供投标用施工设计图纸壹套。2、勘探资料:招标人提供地质勘探资料壹套(复印件)。第五章 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JDC00003工程名称:“庆吉.誉峰”项目    工程地点: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发包人: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第23页共60页

5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2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21.词语定义12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3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44.图纸1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45.工程师14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47.项目经理158.发包人工作159.承包人工作1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610.进度计划1611。开工及延期开工1612.暂停施工1613.工期延误1714.工程竣工17四、质量与检验1715。工程质量1716.检查和返工17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8。重新检验1819。工程试车18五、安全施工1820。安全施工与检查1821.安全防护1822.事故处理18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823。合同价款及调整1824。工程预付款1825。工程量的确认19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9第23页共60页

6七、材料设备供应19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9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八、工程变更1929.工程设计变更1930.其他变更1931.确定变更价款2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032。竣工验收2033。竣工结算2034。 缺陷责任2135.质量保修21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136.违约2137。索赔2138.争议22十一、其他2239.工程分包2240.不可抗力2241.保险2342.担保23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3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345.合同解除2346.合同生效与终止2447。合同份数2448.补充条款2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5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5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54.图纸2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65.工程师266.工程师的委派指令277。项目经理288.发包人工作289。承包人工作29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610。进度计划3611.开工及延期开工3812.暂停施工38第23页共60页

713.工期延误39四、质量与验收3915。工程质量39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1五、安全施工4120.安全施工与检查4121。安全防护41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223.合同价款及调整4224。工程预付款4225.工程量确认42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3七、材料设备供应43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3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3八、工程变更4629.工程设计变更4630。其他变更4631。确定变更价款4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732.竣工验收4733。竣工结算47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836。违约4837。索赔4938.争议49十一、其他5039.工程分包5041。保险5042.担保51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5146.合同生效与终止5147.合同份数5248。补充条款52第四部分附件54附件:5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54第23页共60页

8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本工程由发包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定由承包人承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南充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庆吉。誉峰”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与于陛路交汇处;3、工程内容: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及发包人委托部分(详见《工程内容及范围》)4、工程投资来源: 发包人自筹。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1、工程内容:本项目第一期(1#、5#楼)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上全部土建、装饰工程(户内木门及入户防盗门不做).2、水电安装工程(详见水电施工图。水部分:进水不做.电部分:变压器至入户口部分不做)3、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8年 月日(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书为准)                 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合同绝对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10天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地方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准,工程竣工备案一次性合格。第五条合同价款总造价金额: ¥:       (大写: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第23页共60页

9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充市嘉陵区双方约定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帐上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话:传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号:第23页共60页

1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发包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承包人。1.5分包人:指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当事人(单位);或承包人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1。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发包人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工程师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3发包人现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总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4造价工程师:指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工程师。1.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0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30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1。2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6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7施工场地第23页共60页

11: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9质量保留金:指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第26.6款扣留的款额,用于工程缺陷修补或质量保修。1。30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任何支付证书。1.31最后支付证书: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最后支付证书。1.3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3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日即日历天或天,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包括节假日)。1。38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39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40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41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23页共60页

12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或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及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第23页共60页

13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并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和发包人同意和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23页共60页

14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完成9.1款各项义务的费用应自己承担,除非有特殊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责任及业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23页共60页

15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以设计单位为准);(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第23页共60页

16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第23页共60页

17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6.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具体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具体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23页共60页

18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纳入竣工结算.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办完竣工验收资料一周内将竣工工程连同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9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23页共60页

1934。缺陷责任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35.质量保修3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方法。3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3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23页共60页

20(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7。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8。争议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9。工程分包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0。不可抗力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七级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23页共60页

21(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0。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1.保险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42。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2。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合同解除45.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3页共60页

22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条款的情况发生时,有解除合同权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另一方必须无条件接受。45.6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7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6.合同生效与终止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6。2除本通用条款第34、35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7。合同份数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协议书内约定.4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23页共60页

2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解释,若仍有歧义,按合同文件形成日期后者优先解释.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按双方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和约定的制定原意或精神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双方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或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专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使用的语言文字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汉语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承包人负责提供国家现行的国家、行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查阅。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中,应按上述标准、规范中最高要求执行.3.4 遵守法令规章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的全过程中,应该:(a)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b)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考古等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保修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所带来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施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以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所带来的各种罚款和责任。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3份,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代表、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进行该标段工程总体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通过发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技术文件的保密要求: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向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单位、个人透露本合同工程图纸、技术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4。4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中载明的、隐含的或以规范图例表述或按施工惯例应含的以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的法规、规范、标准所要求的,共同构成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实质性技术文件;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所有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实质内容,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管理施工。4.5 在发包人60

24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可能存在错、漏、碰、缺等现象,承包人应根据自身的综合施工经验,仔细阅读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正确理解和执行.若对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确有实质上表述不清、难以理解和存在问题须在施工前7天或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给出明确答复后,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因承包人对图纸、技术文件的理解错误而导致施工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另行通知)姓名:职务:姓名:职务:姓名:职务:(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的施工及施工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材料设备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a)各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如:①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开工令。②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③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委托人批准。定期检查和清理承包人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工程转包。④依据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等,检查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相关文件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相关文件一致,能否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⑤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⑥检查督促承包人按建筑、安装规程规范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⑦核实并签发本项目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承包人拟实施本工程的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建筑、安装工程图纸。⑧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工程师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⑨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⑩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拢因素.60

25⑾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①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②决定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③审查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④第37款项下的索赔额;(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上述指令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额,经造价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d)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和发包人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e)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2)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职权或责任。5。3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1)发包人现场代表:姓名:职务:工程师 (全面协调管理、分管土建)姓名:职务:工程师  (全面协调管理、分管安装)(2)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另行通知)姓名:______职务:姓名:______职务:姓名:______职务:(3)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代表发包人在现场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监督、管理、协调;督促监理单位、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按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②定期召集现场有关各方参加的现场协调会,相互通报现场施工情况,解决突发事件或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③代表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对工程具体实施中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对工程现场施工中出现的需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答疑或澄清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时,负责答疑、澄清或组织现场相关方协调解决.④对监理或承包人现场已发生的相关情况和变化的处理,进行情况核实和技术措施初步认定,经各方签字后专函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对后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⑤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工程师不得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擅自确定和反对,不能进行工程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确定。但并不影响其发出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予以纠正指令的权力。6。工程师的委派指令6。1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派代表行使其职权.(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公司履行监理合同义务、行使监理职权、发布监理指令。(2)本项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60

26驻守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合同工程建设总工期的80%.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待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将更换情况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接受更换结果。在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期间,监理公司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6.2书面指令、通知:(1)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须由其本人签字。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口头指令发出后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72小时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2)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的48小时内,与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并作出书面决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6。5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及时进行修正.7。项目经理7.1姓名:职务: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2)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常驻现场,驻守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合同工程建设总工期的80%(其中主体施工期内驻守现场时间不少于90%),驻守现场时间以发包人提供的打卡记录为准。7。4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请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罚款¥50000元;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且情节严重致使合同工程无法正常实施时,或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合同文件承诺可能已无法实现并经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2)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并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和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以上处罚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7。5当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与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报材料严重不符、不能达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更换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并且接受罚款¥100000元。以上处罚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7.6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常驻现场,驻守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合同工程建设总工期的80%(其中主体施工期内驻守现场时间不少于90%),驻守现场时间以发包人提供的打卡记录为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完成通用条款8.1条中的如下的工作:60

27(1)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道路、场地四周的围墙封堵、施工用水电接至红线内;承包人进场当天,双方办理施工用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管线、绿化、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发包人处备案;交验完毕后,即由承包人使用和负责维护;此后由于承包人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协助承包人办理安监备案、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承包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办理完安监备案、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不能到期开工,承包人则承担2万元/天的违约金。(3)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遇资料记录以外的异常情况,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8)发包人指定为经济授权代表,指定为技术授权代表.现场所有经济、技术资料必须经其最终审核签字并报发包人盖章后方能生效.发包人更换授权代表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8。4发包人应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进场前10天前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应做好提供临时设施、施工条件的准备。发包人应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进场前5天前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及相关其他事宜的配合、协调的商洽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1)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及保养以达到使用安全可靠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内除发包人已经实施的出入口外,其余主次施工道路均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若承包人养护不力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已建的道路、出入口等路面若已按设计修建为永久性路面,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出相应的路面保护,不得损坏,因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拆除重建的费用.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物料、设备堆放整齐、场地及施工作业面无零散垃圾。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2)施工期间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设备、管线的使用和维护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自费提供足够的应急发电设备,确保正常施工所需的设备均能正常运行。在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用电费用若由承包人自行缴纳.承包人每月应将现场内所有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情况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按审核后的方案向各分包人收取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水电分摊失控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参考资料: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发包人提供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地表以下地质情况的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但不构成合同文件。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4)现场考察: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并已经查明以下方面:①施工场地满足有施工场地的技术要求;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②水文和气候条件;60

28③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④10KM范围内有完全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⑤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5)工程月计划和进度报表的提交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进度、下月工作计划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6)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阶段施工计划、或各单项分包工程施工计划、或单项工程进度报表、或综合工程进度报表,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承包人对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成员名单派驻现场,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保证以上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驻现场时间不少于总工期的80%(其中主体施工期内驻守现场时间不少于90%)。如果需要更换经批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与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7.4(2)执行。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不能达到监理公司的要求需要撤换,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7。4(1)接受处罚。承包人应确保在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撤换期间本合同工程的正常施工.(8)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承包人应使相关文件中所列或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复中明确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36.2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所用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应确保使用状态良好,确保所使用的施工机具(含场地照明等设施)不超过有关文件中规定的限制。如果承包人运抵现场的施工机具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更换指令后的3日予以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处罚金按1000元/日。台机械计算,违约处罚金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9)承包人的职工: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而需要的下述人员:(a)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审核后,用同等或高于需替换人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b)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c)承包人的职工进入施工作业区应配戴由承包人发放、盖有承包人印章的胸卡,胸卡上应包含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持卡人姓名、工种、卡号等内容。(d)承包人负责向各分包人的进场施工人员发放胸卡,胸卡上应包含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持卡人姓名、工种、卡号等内容,并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60

29(10)施工定线与放样: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施工定线和放样。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经承包人核验准确的原始基准点布放场内的施工定线辅助点,每个辅助点都应直接从原始基准点导出.辅助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施工全过程的各种因素,必须确保可以有2个以上的辅助点对每个施工定线点进行校核。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一起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a)根据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所使用的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c)负责对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定的各坐标点进行复测,并对复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本合同15。4款之规定标准,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规范标准规定为止。(d)承包人负责施工和保修期间的整体建筑沉降观测,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沉降观测记录存入工程档案。沉降观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11)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计划严格执行:(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施工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除在岗的安全保卫人员驻守现场外,其余人员不得住宿施工现场。2)按文件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50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本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故本工程要求承包人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3)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岗证;4)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5)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设置消防水池,配备消防器材。承包人应确保这些器材的使用性能是有效的。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当因施工需要必须使用明火时,承包人应当核发单项明火使用许可证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在获得批准后,承包人应首先做好用火区域的防火安全防范工作,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清除危险隐患.明火使用后,承包人必须派专职安全员对明火使用区域进行检查。在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后收回单项明火使用许可证,存入工程档案备查。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因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批准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和义务。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及现场附近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c)承包人应自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排污、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将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复复印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公司报发包人备案。(d)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60

30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砼及砂浆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①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②施工通道、砼及砂浆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③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④所有车辆驶出现场前应清洗干净,严禁污染城市道路.⑤施工中产生的需排放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排放。⑥承包人应在生产区、生活区各设一处符合南充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能足够使用的卫生间,并派员负责清扫,卫生间和浴室的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交通的正常通行、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4)为确保工程现场的秩序,要求承包人的工人统一着装。(e)承包人应不准任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的来访者进入现场,并应保存一部来访者登记簿,对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进入现场的人员出入时间、事由进行登记,并为其提供安全帽,同时告之哪些为其不可进入区域。(13)工程的照管与维护: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和专业分包商的材料)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并承担相应费用.交工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b)承包人应对他在保修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c)承包人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总包管理单位,承担本合同工程内各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和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14)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通用条款第40.1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15)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16)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承包人用于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应保留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内.(17)负责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免费提供四~五间(总面积约80m2)的现场办60

31公临时用房并负责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18)按合同约定内容,对各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各分包工程的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19)承包人对本工程负有总承包管理的义务,负责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内(含所有分包工程)的施工总管理、总协调、总控制、总配合工作,并将各阶段协调管理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准。(20)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机械、临时设施、脚手架、施工用水、用电等项目服务(具体按9。9款承包人配合各分包人工作和39款工程分包部分执行).9.3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精心组织施工,加强本合同工程全过程综合管理,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严密质检流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严格执行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中对现场施工管理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其他相关要求,若违反了上述规定,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可对其行为人及承包人项目部做出处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若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1)建立全面质量管理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项目部现场派驻配备2名专职质量员。(2)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做好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执行先样板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实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6)有责任配合监理人员、发包人指定人员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工作。(7)有责任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抽查检验和平行检验.(8)对本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新工艺、复杂工艺、技术难点及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含装饰和防水),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先进行相关的实验,解决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验结果在得到相关检测部门的认可后,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实施。9.4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承包人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文件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和提出技术规范,则尽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60

32承包人在自身应该做到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各分包人也要做成:在施工前将各专业图纸、技术文件相互对照阅读,当发现各专业图纸、技术文件间有不一致、相互矛盾、表述不清时,应首先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作业,并马上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经过监理、设计、发包人三方讨论、核实、修正、确认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明确指令后,方可进行该部位的施工。否则由此带来的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5合同文件中的差错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马上协调发包人、设计院、相关单位,立即予以解决,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9.6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9。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投标的总造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实施(从准备进场至工程保修期满止的)所明示的、隐含的或按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承包人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所考虑的,本合同文件中未明示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保修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9。8工作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9.9承包人配合各分包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包人为各分包人在首层区域提供多个电源接口,电源接口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提供工地现场用水。允许各分包人使用现场已有的如卫生间、安全通道等设施。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含操作人员)必须提供给各分包人使用,直至各分包工程施工完毕,不另增加费用。(2)承包人在各分包人进场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提供办公、材料堆放、工人食宿等设施。及时清除影响分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追加、索赔的理由。(3)有多家分包单位需用承包人的垂直运输等机械设备时,承包人负责协调,不得因此而影响工期。(4)承包人要指派一名项目副经理负责与各分包人的协调工作。(5)在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全部施工作业面的清洁工作,各分包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统一清运,分包单位在承包人已清洁的工作面上产生的垃圾由分包单位负责运至施工场地内承包人指定地点.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6)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各分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分包人的影响为由拖延工期。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批准的确实不是由承包人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7)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公司对各分包工程进行共同管理.各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具体条款承包人可在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进入分包合同。(8)负责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的成品保护措施对各分包人的成品进行保护。60

33(9)本工程所有的预留孔洞、预埋暗管、铁件等均需在结构施工时预留预埋,不作开凿,所有设备基础不作凿毛植筋,除非因变更引起的开凿或凿毛植筋在经监理工程师特别批准后可进行,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进行结构工程的任何割切工作.因此,承包人须在整个工程期间与各专业协调,及时调整工程实施方案,配合各专业进行预留预埋工作。若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协调、通知各专业预留预埋工作的进行时间,造成预留预埋工作未按期进行,承包人须对开凿、凿毛植筋或任何因切割、修复其它设备的重新安放,重复或多次搬运等而引起的费用负责,而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当作变更索赔。(10)承包人应为各分包人协调进行施工的时间和方法,并取得有关他们为配合他们日后工作所需,及经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留洞、做槽口、凹槽、管子槽、设备基础等及其形成所需要的全部详情,并必须供应给分包人一切所需的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其它的资料,以使分包人可正确地进行施工和避免随后的修改.如果分包人未有合理地按时提供所需的资料,一切做槽口、凹槽、开洞、管子槽、设备基础等将由分包人自费进行,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此在结构工程为各分包人在模板放线,预留洞、做槽口、凹槽、管子槽、设备基础等,承包人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自费开孔洞或槽及凿毛植筋等。(a)承包人与主体机电工程的配合工作:1)承包人负责所有安装预留洞口的修复,安装开凿的修补,安装二次污染的修补。2)承包人现场的设施(包括外架、临时楼梯,垂直运输机具等),允许分包单位使用。3)承包人负责所承建标段的所有工作的总协调,土建施工顺序必须充分考虑与主体机电工程的交叉,为主体机电工程提供相应的必要的工作面,必要时调整土建的施工工序,确保工程整体进度不受双方配合的影响。4)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b)承包人与主体外装及主体内装工程的配合工作:在主体外装及主体内装进场时各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进行工作面的交接。承包人确保按工期计划完成招标文件、合同和施工图规定的主体外装及主体内装工程之前的所有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主体施工阶段的所有遗留问题.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c)承包人与幕墙工程的配合工作:1)承包人负责配合专业分包商做好预留预埋工作。2)承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外架,直至分包单位施工完毕。承包人在搭设外架时应充分考虑幕墙施工使用的需要,如因搭设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而造成的返工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工期及经济损失。3)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垂直运输设备及操作人员。4)对后期施工的幕墙工程的预埋件承包人负责配合专业分包商做好预留预埋工作,直至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因此所增加的工程量按变更处理。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d)承包人与钢结构工程的配合工作:1)钢结构与土建施工时,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要做好充分的协调配合工作,与钢结构分包单位共同制定主体土建施工期间的进度计划及主体土建施工期间的工序安排。2)承包人负责工作面的协调,不得以钢结构的埋件增加施工难度等为由拖延工期。3)承包人负责根据进度计划安排钢结构分包单位使用垂直运输设备的时间,不得以垂直运输设备繁忙为由拒绝分包单位方使用。4)对后期施工的钢结构的预埋件承包人负责配合专业分包商做好预留预埋工作,直至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完毕。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e)承包人与室外场地及园林景观工程的配合工作: 1)承包人必须按工期计划为室外场地及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工作面。2)承包人负责解决此阶段人员办公、住宿及材料堆场等问题。(按计划此时土建工作应接近尾声) 3)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f)承包人与电梯安装工程的配合工作:1)电梯井道内的脚手架、照明和底坑由电梯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图,承包人负责施工。2)承包人负责电梯施工图中预留预埋工作。3)承包人负责电梯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修补工程。60

344)电梯调试完毕后,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电梯交由承包人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对电梯采取相应的成品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在未取得电梯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电梯。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应配合的工作。9.10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所有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1)承包人必须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备案的工程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所有分包工程资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表格,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资料装订。2)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的隐蔽资料、质检资料形成过程中,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报发包人确认。3)承包人必须每一份设计变更内容实施后7日内,按设计变更内容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正,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4)对于隐蔽工程中的管线布置,承包人须在管线布置完毕且隐蔽进行前1天将配合机电施工单位绘制实际管线布置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能进行工程隐蔽。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隐蔽延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其自身以及其他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一切损失。5)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14天内将工程合格的工程备案资料移交发包人进行工程备案,若因承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出现问题致使发包人的工程备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可扣除10%质量保证金作违约处罚。9.11承包人的水、电供应责任:(1)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的水、电供应、设备管线维护的责任。(2)用水1)生活用水: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自来水管线接驳处接管取水、敷设场地内的管道,供承包人、各分包人作生活用水.2)施工用水:①施工用水水源:在井点降水结束前施工用水取自井点降水水源;在井点降水结束后采用城市自来水管网.②各类水池:在井点降水系统出水口按施工要求和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设置沉淀水池、调节水池、消防水池,供施工和部分生活用水。③管线敷设: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场地内的管线敷设并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④供水点的设置:根据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确定的位置,供水至各分区、各楼层的供水点,供承包人、各分包人使用。(3)施工用电:①电源:发包人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有箱式变压站。②场内低压线路: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场地内设置一级配电室并布设低压线路供电至各作业区的分区和各楼层,并供至生活区、办公区,由承包人承担低压线路的维护责任。③施工用电:由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各分区、各楼层设置施工分电箱,装设刀闸、开关、保险,派专人协助各承包人接电、监视用电安全。④备用发电机组:承包人应自费在配电房旁设置备用发电机房,配备足量备用发电机,其低压出线接入配电室。⑤备用电供应: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并按发包人要求供应备用电,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发电指令。60

35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完毕后的7天内按分部工程的实施安排将总进度计划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总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会同发包人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方案审批合格后10天内做完前期准备工作。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横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计划进场时间。(2)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或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15日将该分项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在上述文件中,承包人应针对将实施的工程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可行的、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包括材料采购、使用计划及进场时间,因承包人提交的方案有缺陷需修改,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在拟分包的项目开工前30日将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业绩等资料和分包项目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4)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拟分包项目计划、分包单位资质提出否定意见或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意见重新提交相关文件,再次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准。(5)在实施过程中对工期的调整方案,对各专项、专业分包单位的工期优化调整方案,承包人应于调整后3日内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月进度安排在每月进度计划报表中报总监和发包人审批后实施。10。3进度计划(1)工程进度过快或过慢除13。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及分部或分项计划为准)。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上限或下限之外时(主体标准层要求按5~6天/层进行),则监理或发包人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快或过慢(认为未按正常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措施进行,而不能按相关质量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调整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本工程进度过快或过慢工程款款的支付:实际进度或总工期比计划过快10天以内,发包人以实际施工进度或总工期为准支付工程进度款,过快10天以上则发包人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及分部或分项计划为准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月计划进度、分部或分项计划进度过慢时,发包人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或发包人工程师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调整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还进一步过快或滞后。7天后,发包人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承包,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2)工期延误赔偿金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60

36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条中写明的金额,作为工期延误赔偿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工期延误赔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10。4建设总工期管理承包人须按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并结合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合理优化,并按优化后的进度计划有序的组织现场内各承包人的工程进度,监督各分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合理安排各分包人工作的有序穿插,避免发生工作面冲突或工作面空置现象,以及现场出现不必要的停窝工现象.因承包人安排不当或配合不当引起各分包工程工期或总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全封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期。(2)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及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平工程除外)全部完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通过质监站验收,经质监、设计、地勘、监理、发包人核定其质量等级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将所有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接收的日期。(3)本合同工期为绝对工期,已充分考虑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交叉施工产生的降效、停水停电、设计变更、天气原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农忙、法定假日、春节停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综合因素影响;若确因发包人分包单位原因及设计重大变更(以设计单位标准)严重影响工期,承包人须提前20天书面告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经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等评估审批后,确定具体影响工期天数,工期顺延;承包人应确保上述各阶段工期的实现,在施工时必须充分考虑;(4) 本工程工期若需提前竣工,承发包双方及总监理工程师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7天内批复。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所提供的条件等内容.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不提前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以及不支付因提前竣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10.5统计报表的提交承包人应按月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足够份数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内容在内,统计报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支付。10.6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工程的开工(1)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2)工期延误赔偿金:(a)主体结构封顶日期每过期1天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b)竣工日期每过期1天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超过10天,每过期1天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超过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c) 承包人清楚明白,若因承包人原因影响住户按时入住,对发包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12.暂停施工12。1暂停施工:一旦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60

37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发包人不予补偿:(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d)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b)本合同条款指明的可能延误;(c)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d)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13.2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1)当第13。1款(a)-(d)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抄送发包人,并在随后3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2)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规定在3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3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7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后,审查全部情况,以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3)要求和审批延长的拖延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13。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长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13.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的具体细节,或按13.2(2)款提交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3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自检合格并且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后,并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通知质监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如果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则须重新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且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60

38(2)关键工序(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监理、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且:(a)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b)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返工费用及复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c)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隐蔽工程,当发包人提出对其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d)由承包人预留(埋)的其它专业的管线、埋件、洞槽等,在其隐蔽或下道进行工序前应按规定自检并填写有关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3)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所有厨房、卫生间及屋面在做防水前必须做24小时的闭水试验,如发生结构渗漏现象,承包人必须先请专业公司处理,以保证结构砼不渗漏。发包人验收时的上述位置的闭水试验由承包人承担.有防水要求且需做防水工程的部位均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书面记录的交接,以确保相关施工单位都严格按规范要求文明施工,且责任明确,当发现渗漏事故时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防水工程交接程序如下:(a)第一次交接:结构自防水的交接验收.由监理、承包人及防水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三方”)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b)第二次交接:基层交接由三方共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基层的平整度、阴阳角、天沟、雨水口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基层是否起沙、所有管道是否预埋、管周是否封堵严实等.验收后交给防水专业承包人进行防水工程施工。(c)第三次交接:防水层的移交。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初检后由防水专业承包人蓄水24小时以上,若无任何渗漏则由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办理蓄水试验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中间交验记录后,由承包人进行保护层和其他工序施工。(d)第四次交接:二次蓄水试验交接。保护层及其他工序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进行第2次24小时以上蓄水试验,以检查后续工序是否对防水层造成了破坏.若无任何渗漏,则由三方共同验收并办理相关记录。否则应由承包人按原标准修复,再由三方复检查验收。(e)施工中若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需对已完成的防水层作出改动时,须及时与防水专业承包人共同确定改动施工方案,严禁擅自开墙打洞,否则由作改动施工的责任方负全责。(4)为方便维修,承包人应在隐蔽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立每户安装实际施工图,明确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5) 发包人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人复测时,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6)结构构件出现开裂,业主提出需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整改方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整改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业主因此提出退房或其它要求给业主造成的所有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7)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承包人采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5。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事故处理原则和处罚标准如下:(1)承包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12小时内组织承包人、发包人、相关单位进行事故核查,研究处理办法。(2)60

39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对于任何质量事故的处理都必须做到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和不得危及结构安全,对于影响使用功能、影响结构安全的事故,必须拆除重建,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3)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10000元~100000元/每次。(4)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100000元~200000元/每次。(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处罚200000元以上/每次.(6)当同性质的质量事故重复发生时,事故处罚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包人可以认定承包人对工程管理不善,视为承包人违约。(7)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要求,视为承包人违约,处合同总价5%做为质量违约处罚.(8)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国家验收最低要求,除对承包人处以已付工程款20%处罚后,未结算的不再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接受.15。4 本工程施工测量误差必须控制在国家或成都市现行最高有关测量验收标准中允许误差的下限值(即最小值)。15。5防水防渗漏工程质量: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与物业交接时以及保修期间屋面防水、外墙的防渗漏、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厨房厕所地下室等出现渗漏,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将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与物业交接时的渗漏,对承包人做10000元/处违约处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执行.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现行法规、规范等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同时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成都市标准化施工现场”称号并取得相应证书文件,如未取得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1)承包人严格执行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管理的规定同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取,但承包人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按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实施;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根据施工各阶段应达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具体进行现场核实,如达不到规定具体标准要求,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进行整改到达标要求。(3)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本合同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如出现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有关部门要求而被通报或网上批评将处以3万元/次的处罚。(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给本工程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60

40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用中。21。2承包人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工程(1#、5#楼)合同总价款(中标价)为     万元。增加工程取费按“200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材料价格按《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2008年第期(月份)信息价下浮10%后计取。其他约定按23。2(4)条执行。23。2本工程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报价(1)承包人根据“200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项目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2008年第期(月份)信息价计算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中标价)为万元。(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发生的全部费用按2004清单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包干计取,不因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改变,结算时也不作调整。(3)材料综合单价按《南充工程招标造价信息》2008年第期(月份)进入报价,风险包干,价差不予调整。但在施工过程中当期钢材、水泥、砖的信息单价与投标报价清单中材料价格差超过10%(含10%),按当期投标清单中材料用量,调整超出10%部分的价差.(4)施工图纸范围的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和甲方变更,须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字并盖章后才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参照本条第①②③款的规定计取费用。(5)承包人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等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发包人采供材料设备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方式总价承包的方式承包该项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进行施工。(6)调整部分工程:经发包人确认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详见八“工程变更”).(7)签证技工及零星借工的人工费单价:各工种技工60元/工日,各工种普工40元/工日.签证技工及零星借工不再取费。(8)承包人对发包人承诺的任何优惠均不得减轻或免除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及义务.23。3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专人、专户管理,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委托银行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管.本合同所有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帐支付。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材料备料款、开工费。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次拨款前5日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期进度情况、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有关资料的报告一式贰份,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天内根据承包人现场实际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如符合质量进度情况,承包人再可报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审核,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工作日)按施工图对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核实工程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工程量,核实工程量结果有效,核实完毕后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审签,以此作为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时间、支付原则按26.1款执行).25。2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核实工程量,从第860

41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核实的实际已完工程量审减率超过8%(含8%),此期工程量则要求承包人重新计量后再报送,其延误工程量的审核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承包人全部负责。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申请、审核、批准、支付原则:(1)本合同工程总进度款分为四期支付:第一期在1#、5#楼主体施工至5层封顶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量的 70  %。第二期在1#、5#楼主体施工至屋面断水以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量的70 %第三期在1#、5#楼完成装饰工程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70 %第四期在1#、5#楼竣工验收后至结算办理完毕支付结算总价的94  %。质量保修金留结算总额的6%,保修期满无息付清余款。(2)本合同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当期工程进度款实付金额=当期工程进度款应付金额-当期发包人代缴的水电费-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罚款-承包人其他应扣留的款项。(3)本合同工程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承包人在前款规定的每期支付时间到期后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含已核实完毕的工程量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接到支付申请书后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若符合支付条件,则1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4)承包人按10。1款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后,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如当期未完成进度计划工程量(13。1规定和不可抗力条款除外),发包人将从工程计量中扣罚当期未完成计划工程量所涉及工程造价的0。5%作为违约金.连续两期未完成计划者,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将加重处罚。(5)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接受支付过程审核和竣工结算审核。每期支付按26。1中规定办理。(a)工程进度款的审批与工程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须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监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b)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工程进度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c)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前,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建安税票,否则,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本工程由发包人不采购材料设备.但由发包方指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和品牌(包括商砼)。27.2本工程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清单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本工程由承包人采购全部工程材料及设备等,材料及设备价款以发包人审批的价格60

42(南充市当期造价信息)作为工程结算,以后不再调整。发包人指定下列材料:排水、瓷砖、电线、电梯、塑钢窗、玻璃、水泥、钢材、商砼等.承包人采购材料在采购前将材料采购计划报审表报发包人确认、批准后由承包人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或将承包人所购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作零价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8.2承包人必须在总体施工方案审批合格后10日内将承包人材料采购计划的年、月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备案。必要时还得提供周、日采购计划。28.4材料代用和变更(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才能在本工程中使用,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2)当发包人有更符合本工程的材料时, 发包人有权变更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承包人必须接受,因变更引起的材料价款变化双方在结算时按实调整差价,但其它任何费用均不调整。(3)承包人采购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品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已购材料清运出场,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如果需要更换供应厂家必须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因更换供应厂家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材料质量要求(1)承包人供应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且等级必须是优等品;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若设计图上规定的技术标准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则采用现行标准高的),必须要有全套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已购材料由承包人负责调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材质证明随材料同时进入施工场地,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各项试验和投入使用。28。6合同执行、监督(1)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参与材料定货合同的全过程,并有权向供货方了解材料供应的具体情况,如果供货商不响应,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在本工程的供应权.(2)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参与对材料加工检验的全过程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28。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到场封样(1)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前15天,应将涉及到采购材料的样品封存、中途加工检查和交货检验的时间及检验标准条款以及能证明其供应商能力的合格供方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2)承包人所购材料必须在采购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封样,封存的样品由监理单位设库房妥善保管.28。7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场验收承包人每次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相关证明以及经发包人审批的该材料采购计划审批单,若无经发包人审批的材料采购计划审批单,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可拒绝该材料进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强行进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可对其进行处罚。(1)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验收。(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检验过的材料有疑问时,有权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增加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现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在本工程使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另一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复检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承包人负担。(3)60

43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根据有关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品质要求,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8承包人仓储、到场材料的管理(1) 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所有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现场管理规定放置在指定地点,分批次做好标记,堆放整齐,做好必要的防护;任何人不得将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运出现场,需要外出加工的材料,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运出场外.发包人有权核验相关手续,对审批、登记手续不齐或发包人有质疑的材料,发包人有权禁止该材料运出现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有人将到场的材料设备运出现场,一经核实,承包人必须接受该材料10倍价格的罚款。(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材料计划、合同管理、品质保障及仓储管理制度;承包人须对材料妥善保管,作好防洪、防雨、防火、防盗、防鼠咬等工作;承包人须对到场材料按前后批次分类管理,堆放整齐,作好标识,并保存好相关单据,材料帐目清晰,因承包人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坏、过期、变质、丢失,承包人应尽快补入短缺材料,并立即将过期、变质材料运出现场,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过期变质材料运出现场时,须承包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外运。(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保障供应措施,必要时提前储备相关材料,避免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材料短缺;否则,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已发放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承包人也应在每日下班前分类整理、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成品与半成品不得混放.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对到场材料不严格管理,下班前未将未使用材料堆放整齐的,承包人必须接受2000元/次的罚款;材料与建筑垃圾混在一起,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将此材料作垃圾建筑处理,承包人必须接受按该材料5倍价格购回该材料,同时承包人必须接受5000元/次的罚款。28。9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28.10承包人供应材料如超过单项进度计划到场时间5天后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即可按发包人供货方式另行组织订购,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20%的违约金.28。11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条款按期向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材料、设备价款,如有供应商对承包人无故拖欠材料、设备款的投诉,且影响了工程实施,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商,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20%的违约金.28。12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须出示任何材料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试验报告、证件等,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对此部分材料款进行结算。28.13违约责任(1)如果因承包人采购并在本工程上已经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材料,无论是否造成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重新采购并将已建部分无条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2)因承包人的各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除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若因此造成其他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承包人的一切损失。60

44(3)若承包人对上述两款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不予退还。28.13三方订货合同(1)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解决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暂定价格材料、设备价格的争议,由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供货商三方签定订合同。发包人代承包人直接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由承包人负责产品质量、数量及其它技术要求并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的合同.(2)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组织招标,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推荐供应商参加投标,发包人组织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3)三方订货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时扣除材料价款及税金,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当期材料款20%的违约金.由供货商直接提供给发包人。(4)在支付三方订货合同的货款时,由供应单位向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以及相应资料,承包人确认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审核后向供货单位支付该货款.发包人未接到承包人验收合格单不得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除外)。八、工程变更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报监理、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拆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工程设计变更29。4 因发包人的原因需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调整而带来工程变更,当变更部位还未施工时,发包人只对变更带来的工程量变化按实予以增减,当变更部位已经施工,需拆除后再建时,发包人除对经核实的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认可外,对拆除、再建所发生的工程量在经事先核实、确认后予以认可。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31。1执行。30.其他变更30。1工程实施中因出现技术避让、位置调整等原因而产生的工程变更在得到设计、监理、发包人的认可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以实施。发包人只对变更带来的工程量变化按实予以增减.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31.1执行。30.2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实施、工程质量而提出的施工工艺的调整,在得到设计、监理、发包人的认可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以实施。但合同价格不作调整。30。3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工程量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30。4变更的指令:没有发包人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30.5 变更的结算方式和依据:60

45工程中凡涉及到工程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均以“誉峰项目现场专用签证单"形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即本工程中所有地基处理、验槽记录、隐蔽记录、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均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必须重新办理签证单,而签证单的形式必须采用“誉峰项目现场专用签证单”,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形式均为无效签证。“誉峰项目现场专用签证单”的办理必须按签证单上注明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且需要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之处必须齐全,否则视为无效签证。“誉峰项目现场专用签证单”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经办工长和发包人现场代表、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共同签字并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才能作为竣工结算之依据。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报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确定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经上述程序确认后的工程变更并入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价款调整计价方式按专用条款第23.2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绘制竣工图,并提供图面整洁、装订完好的竣工图和完整的备案资料肆套(含每户安装竣工图),分送相关部门。32.2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申请后组织初步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定后,监理在三天内批复承包人复验申请.承包人负责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2。3竣工验收:竣工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包括承包人自己承包的工程及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经核定的质量等级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承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移交全部符合市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后,承包人在此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代表签收后,才能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工作。(2)业主验收:业主验收是指通过相关职能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成竣工综合(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房管等部门)验收后,按业主的收楼标准进行的验收.(3)由物管公司组织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按国家规范标准及业主提出,承包人无异议的其它收楼标准进行全数收楼验收.(4)收楼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待承包人全部整改完毕经物管公司确认后,业主验收完毕。(5)移交:通过业主验收后,承包人填写工程移交书并向发包人提出完工申请,发包人发出完工通知书.(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收楼逾期,将会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承包人须按竣工日期延误向发包人支付罚金.(7)承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撤出全部生产及生活区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尾工程所需的除外)(8)在所有资料齐备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未支付前)后10天内取得市建委为本工程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否则按竣工日期逾期处罚,非承包人的原因除外。60

4633.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及审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90天期限届满,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工程价款争议较大时,发包人、承包人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结构进行造价鉴定,若双方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结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工程造价结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且认可该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结果审减率超过5%的,本次竣工结算审计应计取的全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全由承包人承担。审定结算价扣除每期应付进度款、质保金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完毕双方认可签订结算协议后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如有修改意见则双方另行确定结算周期。3.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金的百分比:结算总价的6%,其中1%做为工程资料保证金;在竣工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留。4.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工程竣工交验完,竣工资料备案后,退还质量保修金中1%的工程资料保证金(无息),半年时退还质量保修金的2%(无息);其余3%的质量保修金在2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退还70%(无息),防水工程5年期满后的14天内,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无息)。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a)不按本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应由发包人从应支付工程款的第二天起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b)不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则应由发包人从应支付工程款的第二天起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c)不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确定分包人及供货人,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的违约:如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属情况:(a)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b)违反专用条款第9。1(7)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9。1(8)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c)在接到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d)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专用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开工;或在接到专用条款第10.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e)已违反专用条款第39款关于分包的规定;60

47(f)违反通用条款36.2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合同条款的规定。(g)全部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总包责任,(h)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处以专用条款中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特别严重,已影响本合同工程按计划实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7。索赔37.1当时的记录:在通用条款第37。2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专用条款第37。2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发包人的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的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37。2 索赔通知: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发生后5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0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37。4索赔的证明:在根据专用条款第37。2款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10天内,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总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7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总监理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复制件送交发包人。37.5不合规定: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37.6索赔的支付: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审计工程师审核再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并按第26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审计工程师和发包人。38。争议38。1合同纠纷的解决:(1)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承包人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停工、民工聚众闹事、要挟、拒绝交验工程及资料等非正常途径方式解决,否则均视为违约,并按合同总价5%承担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的同时,无条件解决好民工工资、材料商等多方面的经济关系,由此产生的全部纠纷或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承包人完全承担;60

48十一、其他39。工程分包该项目的所有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39.1承包人若对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承包人在招标书或发包人许可范围内(此范围以外的工程禁止分包),可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合法分包;分包前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进退场时间、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39。5承包人也可以参与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的投标,同等条件下,发包人将优先考虑承包人承但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39。6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9。7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39。8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分包单位提供以下管理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承包人并应按发生费用的2倍承担违约金,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配合服务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2)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与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互间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及时提供分包单位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4)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提前15天报发包人批准;(5)施工、生活用水用电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进度款中代扣,承包人负责与分包单位的管理与结算。(6)提供办公和加工用场地等;协助清理分包工程施工场地;(7)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协助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后塞口的处理;(8)在分包单位入场前,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及场地清场工作,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9)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的全部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80%,承包人承担20%;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向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承包人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0)为分包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条件.(11)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及配合工作.39。8、发包人的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承包人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将易损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41.保险41。660

49承包人应当按相关要求对本工程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人员进行投保.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示保险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包人处备案. (1)工程的保险:承包人应为本工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险单必须与下述的保险内容一致。建安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进度及相关要求进行投保。投保内容包括: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发包人的在建工程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建筑团体的意外伤害。(2)保险费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其它保险(如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自有人员等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项保险费。(3)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保险办理完毕的证明资料.42。担保42。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履约担保.(2)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至封顶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无息)。(3)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160万元;(4)履约担保金支付形式:银行转帐支付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3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保修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例外.46.合同生效与终止46。4 (a)本合同经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盖章,承包人支付160万元履约担保金后才生效。(b)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通用条款第39.2项关于转让的规定,或承包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正常实施的违约行为,则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60

50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正常终止,则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作为对发包人的补偿.46。5 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与终止后的支付:在发包人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认证:(a)在发包人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发包人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保修期满之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保修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损失赔偿金(如有)发包人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以及发包人因合同终止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应被视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47.合同份数4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 48。补充条款48。1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保修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补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48.2 事故报告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48。3配合发包人营销工作(1)因营销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营销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2) 发包人将根据营销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区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3)配合营销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并施工完毕:(a)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b)样板房所在的单元门至样板间的入房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料的铺贴,顶棚及墙面的抹灰、油漆、楼梯栏杆的安装,楼梯间内的灯具、开关的安装。(c)楼板房内的顶棚墙面抹灰,地面找平,强弱电管线、面板安装,厨房、卫生间上下水管的安装(包括样板间的上层房型),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处理,入户门、户内门窗及阳台栏杆的安装.(d)样板房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e)样板房外墙抹灰、防水处理及外墙装饰。(f)样板房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g)样板房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房开放前应换用新购置的安全网.60

51(h)免费提供样板房开放期间照明用电.(4)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要求时间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收取承包人发生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8.4本合同中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以通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的,双方另行约定。发包  人:(公章)    承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  话:传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8年 月日           2008年月 日60

52第四部分 附 件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成都建设路9号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室底板及地下室侧墙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承包人无条件承诺在工程质量维修保证期内专人对工程质量维修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质量维修保证期内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电话或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48小时内对报修事项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将有权自行安排或委托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可直接扣除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和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因此缺陷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若承包人剩余保修金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的损失。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6%(其中1%做为工程资料保证金)。2.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竣工资料备案完毕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中1%的工程资料保证金(无息),半年时退还质量保修金的2%(无息);3.其余3%的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在2年质量保修期满后无任何遗留问题的14天内,返还60

53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余额的70%(无息);防水工程5年质量保修期满后无任何遗留问题的14天内,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人:(公章)      承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 话:传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日          年月日投标函公司:1、我单位全面研究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此郑重承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工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我单位确定的投标报价总价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1#楼元;5#楼    元。投标报价表详见附件6.此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所有工程造价.3、现递交我单位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及与正本完全相同的电子文档一份。60

544、我单位同意你单位选择中标单位的办法,并同意自行承担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我单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对报价的影响。6、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保证向你单位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且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7、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日内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工程备案制验收标准和分户验收标准.投标人(盖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盖章):投标人地址:投标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法人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工商部门: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职务:系 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60

55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致四川省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本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与房屋建筑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协议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公司行为,本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职务:   投标人(盖章):         年月 日60

56需提交的有关资信证明资料1. 营业执照证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企业资质证书证号: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工程取费证号: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颁发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项目经理证证号: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至少应包括:1)施工承诺并保证措施:从验槽之日起,在个日历天数内完成±0.00的结构层。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冬雨季施工措施。5)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6)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7) 工地标准化施工的主要措施。60

578) 成品保护措施.9)分包工程协调、配合的主要措施。10)辅助资料表: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学历毕业院校性别健康情况从事专业年限任项目经理年限年龄工作时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号工作简历时间(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项目经理近两年承建工程情况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建筑面积结算价质量等级备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 务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1、项目主管2、其他人员二、现场1、项目经理2、项目副经理3、技术负责人4、责任工长5、质量管理60

586、材料管理7、预算管理8、安全管理9、其他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劳动力计划表投标人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8小时工作制基础。       单位:人工种、级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投标报价组成明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收到的《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遵照招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经考察现场、研究贵方的招标文件以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后,对投标报价明细组成划分如下:1、Ⅰ标段第一期最终投标报价总价元(大写 元),其中1#楼投标报价元(大写元);5#楼投标报价元(大写元)Ⅰ标段两期具体的报价明细组成见后附《投标报价明细表》(共  页)。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a、1#楼土建装饰部分:一单元基础、1层、2层----—-—屋面层60

59(含构架、轿顶、电梯机房、女儿墙等)、楼梯间、外墙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b、1#楼土建装饰部分:二单元基础、1层、2层----—--屋面层(含构架、轿顶、电梯机房、女儿墙等)、楼梯间、外墙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c、5#楼土建装饰部分:一单元基础、1层、2层--——-——屋面层(含构架、轿顶、电梯机房、女儿墙等)、楼梯间、外墙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d、5#楼土建装饰部分:二单元基础、1层、2层—--—-——屋面层(含构架、轿顶、电梯机房、女儿墙等)、楼梯间、外墙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e、1#楼一单元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f、1#楼二单元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g、5#楼一单元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h、5#楼二单元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盖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投标人地址:投标人电话:年 月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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