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中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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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蔡晖  时效制度是与民事权利相伴而生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对权利行使时间进行限制、从而稳定财产秩序的一种制度。票据权利,以及与票据相关联的其他权利,是一种可以在平等主体之间流转的财产权利,因此其本质是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这种权利行使时,就要受到时效的规范。不过,票据权利是由特别法调整的权利,与由普通法调整的其他民事权利比较,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其时效制度也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票据权利和与票据相关联的权利  要研究票据权利和与票据相关联的其他权利的时效问题,首先应当了

2、解上述权利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可见,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权利,仅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票据债务人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即汇票、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请求权也可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即当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始能向票据的义务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追索权还包括被追索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产生的再追

3、索的权利。追索权的对象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票据被拒绝付款、或者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与票据相关联的权利,是指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但是该权利的产生与票据权利相关联,或者与票据相关联。主要类型有:  票据返还请求权。其中又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

4、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因此这是与票据相关联的权利。  失票救济权,是指因为丧失票据产生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起诉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公示催告通常适用于丧失的票据下落不明的

5、情形。起诉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已经知道丧失票据的下落,但是持有票据的人不愿交还票据,或者对票据的归属发生争议;二是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因此发生的争议。由于丧失票据就意味着丧失票据权利,因此,失票救济权也是与票据相关联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丧失后产生的救济权。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这种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

6、权利而非票据权利,或者说,与票据权利这种由票据法调整的特殊民事权利比较,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由民法调整的普通民事权利。其性质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但是由于这种权利也是取得票据后产生的权利,票据在这种权利的行使中具有证据的作用,因此,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也称其为与票据相关联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有时效的。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既可以是由票据权利人直接向票据义务人提出请求,也可以由票据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对票据义务人提出请求。因此,主张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应当受

7、票据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票据时效的约束。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以及因为失票引起的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受票据时效的约束。  具体地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因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而产生的诉讼,应当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提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提起。因为要求返还汇票、本票产生的诉讼,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起。因为丢失汇票、本票产生的诉讼,除受挂失止付期限的约束外,还应当受上述期限的约束。  支票的持票人因为要

8、求付款人或者出票人付款产生的诉讼,应当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起。因为要求返还支票产生的诉讼,也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因为丢失支票产生的诉讼,同样要受挂失止付期限和上述期限的约束。  因为对前手的追索权产生的诉讼,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提起;因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产生的诉讼,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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