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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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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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1998]54号——————————————————————————————————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一九九八年六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现发给你们,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

3、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的级别及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法律硕士、德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渐推开的

4、办法进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2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5、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九九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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