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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7年06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20174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四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基础上,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
3、量,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各部门需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1/5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1/5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
4、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九条中央纪委机关、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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