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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需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专心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第3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考核工作。第5条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与矿召开的有关安全
2、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第6条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把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马上组织处理、抢救,准时汇报,保护现场。-4-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需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当进行。第8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准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第9条专心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采
3、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4、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4-第12条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赐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专心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赐予撤职直至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