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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卫生局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卫生局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11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救助的资金支撑能力。各区、县(市)
2、今年的医疗救助筹资标准要达到人均6元,并逐年增加。同时,要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确保年底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水平对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23号)的相关救助比例、标准,由各区负责实施救助,以实现城乡统筹、标准一致的医疗救助目标。三、进一步降低低保家庭医疗费提前救助额度第3页共3页对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
3、庭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其当年自负医疗费超过500元的,可实施提前救助,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可救助额度全额支付,以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四、进一步加大门(急)诊医疗救助力度对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成员,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也可按家庭人口确定相应的最高救助标准,即1人家庭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2人家庭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3人及3人以上家庭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五、进一步增加困难
4、家庭成员就诊的定点医院对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成员,除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及各区原来的指定医院就诊外,再增加部分医院作为选择就诊的区级指定医院,但困难家庭仍须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一家就近的区级医院作为家庭成员就诊的指定医院。*区级指定医院为:*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城区东新人民医院、拱墅区红十字会医院、江干区九堡医院、江干区景芳医院、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江区长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江区浦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省中医院(下沙院区
5、)。六、*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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