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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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分析一、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人权概念早在古典自然法时期就已经较为成熟,“天赋人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的口号已成为了当时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思想武器,受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人们逐步认识到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权问题被提到国际议程之上,人权问题不再单纯是国内问题,更是一个国际问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对人权问题做了详尽的列举,是第一个世界性的人权国际文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这两个国际公约使人权的国际保护初步具有法律适用依据,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律思想体系框架的制度化形成,至此人权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国际化阶段。何为人权?简言之,人权就是人们以人的身份就能享有的权利,但人权究竟包含哪些权利,从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在此也不做深入的探究。在刑事司法中,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又包括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纵观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在刑事司法的四个阶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到侵害尤为严重,而在人权内容角度看,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较为明显、严重。从人权保障的对象上看,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应该包涵两个

3、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的保护;二是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的保护。目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较大的重视,但是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的保障问题却关注较少。根据以上的分析,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系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刑事诉讼程序环节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权免受司法权的侵犯,以及对刑事被害人相关人权的保障。二、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的现状分析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曾经遭遇重大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着手重建法制,在刑事法方面,我国1979年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1

4、997年修订了《刑法》,到今天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经历了从将人权保障视为禁区到逐步认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尝试建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发展过程。三十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同时与国际人权标准相比,我国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然有许多人权保障问题需要解决。1.刑事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人权的主要表现。强制措施的滥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1996

5、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构成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在不同程度上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表现主要体现在:一是拘留与逮捕被滥用。拘留与逮捕系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会直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刑事诉讼法对拘留与逮捕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定的7种情形之下才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6、,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才实行逮捕,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不论是否存在法定的7种拘留情形,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而一律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或逮捕,造成对拘留与逮捕的滥用。二是违法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违法适用主要表现为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住所,通常执行机关派专门人员看守,形成变相羁押。三是超期羁押。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往往处于羁押状态,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在羁押期限内未能侦查完毕的,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把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有的地方为了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的目的,先给予治安拘留,

7、再变换成刑事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滥用,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而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人权观念。刑讯逼供与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古已有之,党和国家也一直努力根除刑讯逼供这一顽疾,《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刑法》亦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17精品文档是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刑讯逼供犹如幽灵一样徘徊在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道路之上,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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