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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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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行困境及完善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一项贯穿诉讼始终的重要诉讼活动,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正确和及时的送达,既能使当事人及时获知诉讼文书内容,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又能保证人民法院及时解决纠纷,保障民事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现行
2、民事诉讼制度的下,送达却成了诉讼中的一个瓶颈,“送达难”问题阻碍了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使审判效率难以提高,也造成许多案件因送达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或进人再审,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用八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法律规范性和统一性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直接送达难予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
3、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由于送达人员的工作都在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时间内,而受送达人大都外出上班或者打工,不在居住地,所以很难直接将文书交到受送达人手中。并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配合法院工作,一见是法院来车、来人就躲着不见,使法院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范围不确定,且因怕担责任而拒收,致法院送达人员对一份诉讼文书多次反复送达。法人或其他组
4、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愿见法院送达人员,而其收发室、办公室、值班室等处的工作人员又因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指示,或者得到领导的明确表态而拒收诉讼文书,致法院不能直接送达。2、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效率低下委托送达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托法院的义务,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本院自身案件压力过大等因素,受托法院常常既不实施送达,也不给予任何答复和回应,不愿意花时间去办理委托事项,严重阻碍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审理。受委托法院这种作法,有悖于人民法院之间互相协调配合的要求,而相应的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未制定对抗拒委托送达的有
5、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致使委托送达效率不高。在为数不多的委托送达案件中,能够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期限送达的几乎没有。由于受送达人特殊的身份,法律规定对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实行转交送达。但由于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转交机关的送达义务及迟延转交的法律后果,转交机关代为送达的积极性不高,一般都不能按法院要求及时转交送达。3、留置送达程序繁琐。留置送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调解书除外)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见证人签名,并把诉
6、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在实务中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进行操作则有相当大的难度。此外,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和指定为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太窄,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形势。4、邮寄送达缺陷多。XX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后,虽然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法律没有明确邮局在邮寄送达的法律地位,送达主体资格受到当事人质疑;二是邮递员在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处理不当导致效率不高;三是收件人签收邮件不规范,法院收回的“回执联”中,存在
7、当事人用圆珠笔签收现象,代收邮政件的,只有代收人的签名,代收人未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等因素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四是邮政送达诉讼成本增加,由于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不是一次就能完成,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同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如果整个诉讼过程中全部采用“法院专递”进行送达,无形中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5、公告送达流于形式。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公告送达的规定不是立足于有效送达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念,而仅仅是为了满足程序设计的要求,只要足以“视为送达”即可。至于能否足以让当事人知晓,立法设计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也没
8、有考虑,从而使绝大多数公告送达只是法院履行法定程序的一道风景,对受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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