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存货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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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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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存货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出台以后,会计与税收在有关存货的规定上差异缩小了,但在有些方面仍有不小的差异,为方便财会人员地纳税申报时进行恰当的处理,本文偿试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一些分析。   一、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可见,对投入的存货,按新准则首先应选用合同或协议价,而按税法却首选评估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

2、存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过来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二个条件,则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这里只有在非货币性交换不同时满足上述二个条

3、件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才有差异,才会有纳税调整。   三、发出或领用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限制了纳税人利用计价方法的选择来调节利润的可能。   四、对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

4、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计入相关资产价值。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造船厂借入资金造船,按会计规定,此借款利息应资本化,可作为所造之船的成本;而按税法规定,对该厂而言是为制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所造之船的成本,而是允许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

5、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五、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6、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目前国家税收仅允许采用备抵法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税前扣除,其它的各项跌价、减值准备等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企业已提取跌价、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

7、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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