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研报告: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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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调研报告: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  检察院调研报告: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行为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给司法实践判断带来挑战。交通肇事罪中归案要素之特质并不影响自首认定,这是深入探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理论前提。与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动投案"认定既有共性又具有个性。共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亦应符合司法解释在自首认定方面演绎扩张的价值取向。个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亦应具备其自身特点。"视为自动投案"作为"自动投案"的扩张解释,对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归案、

2、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均具有实际意义。综合《意见》与《解释》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可以看出,在"自动投案"主客观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以此为指导,可适当放宽对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标准的认定,但在是否从轻、从宽幅度上则宜适当从严把握。 一、问题的提出   XXXX年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作出一般性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列

3、举性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亦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补充性列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于成文法具有的原则性、抽象性的特点,决定了疑难案件自首的认定离不开必要的释法活动"。[X]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亦是对于刑法第XX条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的合理演绎扩张解释。作为"自动投案"之非典型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在实践中并无统一表现形式,基于

4、刑事司法中的复杂性,应针对具体犯罪、个案情形作出具体化的判断。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行为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也给司法实践判断带来挑战。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既可能逃逸后再行投案,也可能未逃逸即行投案。在未逃逸情形,行为人归案的可能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有忙于抢救伤者委托他人代为报警的、又忙于抢救伤者却未报警而被抓获的,有逗留案发现场原地报警等候的。针对每种具体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界限何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视为自动投案"个案判断的复杂性与困惑性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从交通肇事罪的自身条文规定来看,其量刑基准情节部分内容与"自动投案"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容易使人误

5、将行政义务的履行与"自动投案"行为相混淆,进而形成交通肇事后报警后认定为自首属于重复评价之不合理理论。①而这直接涉及未逃逸情形下,交通肇事者能否成立自首。第二,从对自首制度价值取向、依据的理解来看,"一方面是考虑到犯罪人可能具有悔过自新之意,因而其再犯罪可能性减少;另一方面基于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的政策理由。"[X]归纳起来,自首制度之根据,在于特殊预防的法律理由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政策理由。然而成立自首,上述两种理由须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侧重点的不同,亦会造成交通肇事案件中"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性程度要求上的差异,影响到交通肇事"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范围。   因此,理顺

6、交通肇事罪中基准情节与行政义务之关系、厘清自首制度之价值取向、根据,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认定提供理念上的依据与实践上的指导。   二、理论前提:交通肇事罪中归案要素之特质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对于一般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言,犯罪后的逃逸表现并不作为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此外,对于过失犯罪,法律一般也并无刻以行为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义务"之规定。而教堂肇事罪中归案要素法律评价之特殊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特质之一:"不逃逸"为交通肇事罪基准情节要求,"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逃逸"情节在

7、交通肇事罪之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场合,"逃逸"为交通肇事基本犯之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达到基本犯要求的,"逃逸"又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之构成要件。可见刑法中,无论何种情形,"逃逸"均被作为交通肇事罪中加重刑责之法定情节予以看待。而在一般犯罪中,由于"逃逸"是一种常态,且出于期待可能性考虑,犯罪实施者的事后逃逸行为一般不会对其所触犯之罪的法律评价造成更为不利的后果。   特质之二:"救护、报警"是交通肇事者之行政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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