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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市粮食局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市粮食局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近期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省粮食局《云南省粮食局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方案》、《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XX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市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XX市粮食局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和加强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方案要求,市粮食局决定在XX年11月底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工作。为按时、按质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目的 开展粮食收
2、购资格专项核查的目的:就是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切实落实好秋粮收购和市场调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到产区不抬价、销区不抢购、企业不囤积、质量有保障,确保我市粮油有效供给、粮油价格基本稳定和粮油质量安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不断档、救灾救济口粮有保障。 二、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原则 本次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原则是:按照“严格标准、全面核查、不重不漏”、“谁核发、谁负责”、“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进行全面核查。 三、
3、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依据 本次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对象 凡在XX市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包括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 五、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4、的经营者,现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或履行规定义务; (四)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五)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是否向购粮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进行企业间的代收代储行为,是否签订正式合同,是否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 六、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的步骤和方法 (一)核查步骤。全市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采取分阶段、分层次的核查方法,整个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全面核查、汇总上报、重点抽查
5、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XX年10月21日-30日为自查阶段。各县(区)粮食局对照以上专项核查内容,对本级行政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进行自查。自查面需达100%,即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 2.全面核查阶段。XX年11月1日-12日为全面核查阶段。市粮食局对照以上核查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重不漏。 3.汇总上报阶段。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XX年11月12日前,各县粮食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 4.重
6、点抽查阶段。XX年11月20日-3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省粮食局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核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二)检查方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工作一律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实地开展核查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核查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案;被核查对象负责人不在场的,须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七、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核查工作的处理原则 各县粮食局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
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按程序核查。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予以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需到收购业务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粮食收购核查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县粮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监督检查
8、人员组成工作机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各县粮食局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核查,将核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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