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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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区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精神,为方便贫困群众看病住院,简化民政医疗救助程序,让救助资金在定点医院就能得到即时结算,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四办”合一的管理服务窗口,确实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结算服务模式,并为“一站式”医疗救助从手工模式逐步过渡到网络模式奠定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2、一、工作目标 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公开、透明、及时、快捷。 二、实施时间及救助方式   **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从XX年7月份正式启动,先期以手工模式开展,逐步过渡为网络结算模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结账时由医院直接实施救助。 三、定点医院及救助依据 定点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精神病院。   救助依据:《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救助对象及救助比例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取消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为

3、10000元。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付5000元以下,按100%比例救助;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按8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5000元以下,按70%比例救助;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   3.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10000元以上,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   在享受民政住院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且自付部分超过2

4、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5%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五、救助对象身份的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乡民政办或社区办认定。   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区民政局认定。   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住院费用较高的其他困难群众,由乡民政办或社区办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六、救助程序   按照《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双方签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协议。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正常手续入院冶疗,在出院结算时向定点医

5、院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以下材料: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城乡低保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由乡民政办或社区办出具的《**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   2.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供五保供养证、由区民政局出具的《**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   3.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住院费用较高的其他困难群众,患者到所在乡审核并出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由民政局审批盖章。   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对救助人员进行垫支救助,并按月向区民政局上报相关数据。民政局核准后按季度与医院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为确保“一站式

6、”服务的顺利实施,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民政局牵头,区卫生局、财政局和各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好全区的“一站式”医疗救助工作、指导乡镇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及时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区财政局:保证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季度提前预拨到民政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督促各定点医院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各定点医院需认真做好医疗救助金的结算,救助情况定期整理归

7、档并报民政局,每季度按照区民政局提供的格式报表上报医疗救助的人员、资金等实施情况。   乡人民政府:做好“一站式”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动员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看病住院。   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各乡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区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指定1名联系人,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视情况由民政部门提请区政府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八、监督管理   卫生、民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窗口直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承办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

8、序、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对报销费用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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