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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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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内容提要】侦查权的行使大都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关,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就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我国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权控制方式由于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因而需要借鉴西方各国侦查权良性运作的经验,并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是否具有内在的正当性进行系统的考察,从而对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机制之建构作一宏观上的设计,以规制我国侦查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同犯罪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善于进行侦查工作”〔1〕(p.1),因为只有通过犯罪侦查,“才能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分子,对
2、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充分的材料和根据”〔2〕(p.122)。由侦查的任务所决定,侦查机关必须享有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对人或对物的强制处分权,即侦查权。但这些强制手段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运作就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诉追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危更是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3〕(p.
3、36)。因此,如何规制侦查权的行使,防止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就成为现代侦查制度必须面对的课题。第8页共8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对此已有学者作过深入论述:〔4〕(1)确立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2)规范了各种强制措施的批准权限、使用程序和期限,明确了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3)取消了收容审查,增设了财产保证金制度;(4)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增加了
4、有关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的规定;(5)尤其重要的是,新刑诉法还吸收了无罪推定精神,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上述改革对于确保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诉讼主体主动地参与诉讼,无疑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不过,这次刑诉法修改虽然动作较大,但对屡出问题的侦查程序几乎没有什么改变。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权滥用现象,依然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这从根本上讲,乃与我国宪法和刑诉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及制度设计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有关。由于中国的侦查权缺乏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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