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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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近年来关于殡葬改革的新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巩固改革成果,依法加强殡葬管理,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经过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到现在实施10多年来,对于推动我市殡葬改革,节约

2、殡葬用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市连续16年火化率达到100%,目前,我市有国家一级殡仪馆1个,2个殡仪服务站,5家经营性墓园,19家公益性墓园,126块深埋绿化地。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化,《条例》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殡葬规划及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市民的殡葬需求。殡葬工作仍存在投入不足问题,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存在老化问题,公益性墓园、骨灰楼以及海葬等绿色殡葬设施不完善。此外,我市已于2012年推行免除在我市死亡、尸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

3、地死亡且尸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惠民措施。这些惠民措施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二)殡葬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目前,我市殡葬管理仍然存在“管所合一”问题,这种运行模式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殡葬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形成障碍。(三)公墓管理机制已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墓管理不规范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强现有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墓位格位,严格限定墓穴面积,整改超规定面积的墓穴,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

4、定,提高墓葬用地的循环使用,做好墓穴各位的租赁、价格、资料档案等工作。(四)丧葬服务市场监管制度缺失,殡葬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目前,基本殡葬服务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化之后,《条例》欠缺相关管理制度,监管部门监管无法可依,导致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五)上海等城市在殡葬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深圳所借鉴,进一步提高深圳殡葬服务水平。如国内广州、上海分别提取墓穴销售收入的3.5%和3%作为公墓维护基金,有利于公墓可持续发展。鉴于《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我市殡葬管理的实际需要,我局自

5、2011年以来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积极开展修订《条例》调研工作,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之后,我局多次赴殡仪馆、吉田墓园、市殡葬管理所、宝山园、市殡葬协会等单位进行调研或组织上述单位进行集中研讨。2014年,我局先后两次公开征求各区和殡葬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我局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后,形成目前的《条例》(送审稿)。修订《条例》工作已纳入2014年市人大调研类立法计划。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送审稿)在原《条例》六章、四十二条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和具体管理措施的分类,调整为七章、六十五条,

6、包括总则,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遗体处理及丧事活动,殡葬服务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一)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要求提倡和鼓励生态安葬,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采用上述方式安置骨灰的,由政府予以奖励补贴(第三十四条)。(二)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对殡葬

7、事业的财政投入(第四条)。在此基础上,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公墓、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拟订特区殡葬事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将新建和改造墓园、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三)逐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在明确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殡葬管理工作的同

8、时,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第五条第二款)。(四)规范公墓经营行为。1、结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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