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

ID:6915178

大小:32.25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30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_第1页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_第2页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_第3页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_第4页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_第5页
资源描述:

《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自桂,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0218****,住XX市开县中和镇当阳村3组57号,联系电话:1552306****。   委托代理人:XX唐颂律师事务所明宇、盛建方律师。   因周光平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已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   原告周光平及其丈夫陈启明自XX年来一直非法吸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存款,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原告于XX年底向两被告出具

2、过一张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账单。上述对账单原由第二被告保存,第一被告乘其不备,从第二被告的手提包中拿走。对账单记载了以下内容:1、期初余额。两被告XX年初在原告处有两笔存款:第一笔:668741元,第二笔:700000元,合计:1368741元。2、XX年两被告向原告打款两次:XX年1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XX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3、本期减少:XX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年初第二笔借款本金700000元,XX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XX年1月2日借

3、款本金100000元。4、期末本金余额:两被告XX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XX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两笔合计768741元。5、本年度利息收入202273元:两被告XX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计息天数360天,利息120373元。两被告XX年初第二笔存款7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66500元。XX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XX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9500元。XX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XX年1月2日借款本

4、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18天,利息5900元。   综上,原告在XX年12月31日共欠两被告本息合计971140元。另外,XX年1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以上两相加:原告尚欠两被告本息余额1071140元。   本案系由第一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引发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XX年7月9日周光平打给陈启春的80万元,本是周光平返还给陈启春和答辩人的借款,但陈启春与周光平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竟然将XX年7月9日周光平打给陈启春的80万元一事,通过

5、伪造借条等卑劣手段,编造成了陈启春向周光平借款的假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   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

6、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本案完全符合《规定》中列举的虚假民事诉讼的上述情形。其理由如下:   1、本案原告和第一被告在首次

7、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法院强制传唤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并且陈述前后矛盾。   2、本案诉讼发生前夕,第一被告陈启春将XX三峡银行账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恶意销户,以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唯独原告给第一被告打钱的那张卡没有销户。就在同一天,第一被告陈启春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转让到第三人名下。   3、“借条”的形成明显不符合常理。首先,头年“借钱”,第二年写“借条”不符合常理;其次,“借条”为什么早不写,迟不写,而是两被告离婚后才写?再次,两被告在离婚协议第四条中明确约

8、定:“夫妻夫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第一被告陈启春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有债务,就不应该有离婚协议第四条。“举债”80万元买房子这样的大事情,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记不到!“举债”80万元,家人不可能不知道!第四、“借条”的来源不符合常理,如果真是XX年7-8月写的,这时属到期未还,应该写“限条”或者还款承诺,应写明本金多少,利息多少。一年之内还可能补“借条”,一年后只可能“算账”了。同时,“借条”不可能找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