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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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x〉xx号)和三部局x月x日召开的全国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x〉xx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通过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以遏制群死群伤、最大限度控制伤亡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人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和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全面促进客运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切实提升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县政府县长级干部)  副组长:xxx(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xxx(县公安局副局长)xxx(县安监局工会主任)  成员:xxx(县交警大队教导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和改进我县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运输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任副主任。  三、工作措施(一)排查和整改客运交通安全隐患1、排查和整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安全隐患。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安监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客运企业(包括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逐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排查和整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经营资质。对无经营资质经营的客运企业和车辆要坚决依法取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排查和整改客运车辆安全性能。通过排查澄清车辆底数,掌握参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整改不按规定检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按规定参加二级维护以及达到强制报废期客运车辆参与营运等安全隐患。( 3)排查和整改客运驾驶人的准驾资格。对准驾车型不符,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2分,不按规定审验、换证和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一般以上交通肇事记录,依照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解聘。(4)排查和整改发车站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必须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的站点停靠发车,长途客车一律站内停靠发车,坚决取缔站外停靠发车(包括乡镇街道和集头),否则取消营运资质。(5)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管理漏洞。重点排查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落实情况。对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消除安全隐患。2、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全县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村村通公路以及旅游区道路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交通标志标线不健全特别是三级及其以下公路禁止夜间通行客运车辆的标志标线不健全,减速带、警示桩、防撞墙以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安全防护设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基础设施不齐全等安全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交通运输部门、各乡镇和旅游景区分别按照管辖职责限期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客运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客运企业要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4、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5、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6、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7、落实客运企业完善监控设施。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三)加强协作配合,全方位落实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协作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每月例会制度,通报情况,采取措施,全方位落实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1)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 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2)严格客运车辆通行线路的审批。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3)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管理。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4)加强营运驾驶人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公安部门的职责:(1)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2)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从即日起,起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七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使、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报废客车、运输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上路行使等重点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及车辆所属企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连续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以国省道为重点,严密监控客运车辆运营的重点时段和路段,凡客运车辆逢车必查,严查客运车辆的各种违法行为。  (4)用足法律手段,采取行政拘留、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和违法记分并用的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打击和震慑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5)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1)实施联合监管。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安监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安监部门要主动提请县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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