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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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09月18日15时30分13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效率,维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林业局指定统一机构受理全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市森防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应指定受理、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应当先经各区县(市)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办理的林业行政许可,由其审查单位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

2、、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和依照法规受权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市森防站(以下统称林业行政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名称;  (二)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许可条件、数量;  (五)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3、;  (七)林业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林业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统一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内容可在林业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林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向林业行政机关递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林业行政

4、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林业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八条林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林业行

5、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属于提出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定主体;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林业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林业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

6、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林业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事项属于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五)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  除前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盖本级林业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向林业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

7、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办结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在林业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林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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