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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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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田难均:唐代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均田令支撑起国家赖以维系的经济和军事支柱,为贞观之治奠定了有力基础,然而,在制度设计上,官民不均、田亩不均的问题始终存在。1961年,根据敦煌唐代户籍残卷整理编辑的《敦煌资料(第一辑)》问世。历史学家翻阅了其中记载较全的41户居民的田产情况,发现了一件怪事。根据朝廷规定,永业田可以传之后代。自从武德七年(624年)朝廷颁布均田令以来,当地居民徐庭芝的祖上,至少有五代人享受过朝廷配授的永业田,如果传到徐庭芝这儿,起码也该有百亩以上。可是,天宝六年(747年)的户籍资料上,徐庭芝名下的永业田只有20亩。户籍
2、册上记丢的那些永业田,究竟去哪儿了?朝廷的均田令,究竟出了什么幺蛾子呢?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武德七年(624年),这是唐王朝建立以后的第七个年头。朝廷颁布了均田令。此后几经增删,日臻完善,其核心要义包括两方面:其一,全面授田。“丁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受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栽种谷物以缴纳租税,二十亩为永业田,种植桑、榆、枣,生产绢帛以纳户调”。第5页共5页其二,买卖受限。“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口分
3、田两权分离,使用权归农民,只有被疏解出人口稠密区,才可以转让使用权,而所有权归官府,农民死后,口分田还给国家,重新分配;永业田虽然分给农民,但并非真正的“永业”,而只是有限产权,售卖和继承的条件都比较苛刻。这样的顶层设计,使得农民“有恒产者有恒心”,踏踏实实种地,生活更加安稳;而官员的地既是增收的保障,也可以成为随时变现的资产,有利于提升官员的忠诚度、工作积极性;此外,受田农民死后,大部分土地还可以被官府收回,重新配授,相当于盘活了死资产,定期补足流动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腾挪空间。国家的地不白给,受田农民既要缴税,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
4、的经济支柱――租庸调制,又要自备装备,前线当兵,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的军事支柱――府兵制。租庸调制积累的财富和府兵制下唐军开疆拓土的赫赫战功,开创了贞观之治以来的百年盛世局面。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均田令这一制度性基础。然而,这项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在执行过程中却问题成堆。“均田不均”的现实与困惑第5页共5页“不患寡而患不均”,不仅是孟子名言,也是传统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之一。在封建社会,资源均等分配是相对的,而不均,乃至贫富悬殊是绝对的。均田令在制度设计上,曾考虑在平民阶层实现土地配授的相对公平,实现全社会利益均沾。然而,“均田不均”的问
5、题,一开始就已现端倪。其一,官民不均。根据均田令,丁男死亡,如果永业田由遗孀继承,土地性质就要变为口分田。遗孀故去,这些口分田就会被官府收走,重新分配。如果永业田由遗孤继承,按照《旧唐书》里“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的提法,要通过官府“授”的手续,使这些永业田在名义上先回到了国家手里,再分配给这位遗孤。那么,国家原本该给这位遗孤分配的永业田,就被这些遗产顶了。显然,敦煌当地户籍册上记丢的永业田,大体就是循此路径,被官府变戏法似的拿走了。跟老百姓不同,各级官员的永业田和赐田,不仅可以上市售卖,而且继承无障碍。在产权性质上,官和民的
6、差异有点大。其二,田亩不均。即便在平民阶层内部,土地的分配也难称均等。《唐田令》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制度设计上,纳税人优先、家贫者优先、无地者优先,但实操就走了样。如此看来,在国家控制的土地资源有限,无法做到足额配授的情况下,官府优先配授的,是有能力纳税服役的富裕家庭,而非更需要土地但交不起税的贫困家庭。《唐田令》里提到的“三优先”,被简化成“课税者先”,即“先课后不课”。这或许也是一种不均的表现。第5页共5页当然,对于“均田不均”的一些客观现象,官府并非没动脑筋。对于人多地少的“狭乡”,官府通过减少授田额
7、度,推动居民向人少地多的“宽乡”流动,并给予足额授田和免收田租的待遇。然而,这样的调剂政策成效不彰。均田之堤,溃于盛世均田制为唐王朝走向盛世保驾护航。当盛世来临之时,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些必然现象,又逐渐成为蛀空均田之堤的蝼蚁。其一,人地矛盾尖锐。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在籍人口380万户,到天宝十三年(754年)增至906万户。按照均田令的授田额计,全国应授田总数应有14亿亩,但实际垦田数量仅8.5亿亩。因此,足额授田在开元天宝时期,就成了无法完成的任务。敦煌户籍残卷记载,天宝六年(747年),当地居民程思楚的已受田只占应受
8、田的21%,这样的比例在当地很普遍。作为宽乡的敦煌尚且如此,像L安、洛阳之类的狭乡,更难以想象。就连唐玄宗也不得不承认:“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口给田,尚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均田令规定的授田额就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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