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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外办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给付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救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救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2、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生活困难的
3、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指导其发展生产,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和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应当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子女上学、就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济。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和无固定经济收入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救济或者不予救济的决定,不予救济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信息公开。4.法律法规
4、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救济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救济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救济或者不在法定期间内做出准予救济决定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5、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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