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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胡总书记旧艳色[图]【关注重点工程】交通、规划推荐日志相关日志出口退税200问(1)增值税模拟试题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练习题案例部分业务学习2009-03-0820:19:41阅读174评论0字号:大中小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练习题案例部分案例分析题(一)、某基层税务所2005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企业(系私营企业)自2005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企业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
4、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5、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二)、某基层税务所2004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4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
6、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2004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4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两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
7、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
8、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2、
9、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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