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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事项编码13098200GX-XK-000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行使依据《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日期:1992-8-24,执行日期:1992-8-24。第二十三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副食品盐业公司经营。盐的零售业务,由县(市、区)供销社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零售网点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盐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区域组织供应,不得跨区经营。《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9号公告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碘盐的零售业务,由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经营。 碘盐零售实行小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碘盐分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碘盐分装工作。服务指南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1、《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件类型即办件办理主体任丘市供销社盐政管理所实施单位
3、性质法定受理条件1、遵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盐业法规及政策规定,服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2、有良好的经营信誉,服务辖区居民群众,自觉协助盐政管理部门管理好本区域食盐市场,敢于举报盐业违法行为;3、有工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储存能力,位置适合居民购物,并符合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4、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定期限1工作日承诺期限1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办理部门任丘市供销社盐业行政
4、管理所盐政科办理地点任丘市燕山南道2号联系电话0317-2222635外部流程图见【3.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见【2.内部流程图】申报材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服务表格《任丘市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oc》监督电话0317-222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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