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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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2008年11月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收入-准予扣除–弥补以前–免税所得额总额项目金额年度亏损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法第五条应纳税=收入-不征税–减免税-扣除-允许弥补的以所得额总额收入收入额前年度亏损额(1)收入总额:法第六条(2)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3)减免税收入:指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收入,如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收入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减免税的收入。(1)扣除额:法第八条(2)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

2、的亏损额可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新旧差别:旧:“免税所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果: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亏损或为利润

3、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新:“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扣除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结果:保证纳税人的“免税所得”真正免税。计算的一般原则:条例第九条法第二十一条法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核算期间可以不是公历年度。二、清算所得的计算法第五十五条法第五十三条清算所得的计算:条例第十一条清算所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分回剩余资产的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注意事项:1、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不论有

4、无清算所得,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如有清算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2、根据国税发【1993】8号文规定,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对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如企业经营期间有较大亏损,企业存在盘盈资产或无法支付的债务,不同的清算基准日的确定,将产生不同的税负结果。三、收入总额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1、权责发生制原则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收入确认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1.商品

5、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总额的组成:法第六条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非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三)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1、销售额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6、。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2、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

7、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特殊情况:(1)条例第二十三条(2)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3、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1)商业折扣定义: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

8、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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