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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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

2、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省

4、教育厅备案。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包括: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二、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

5、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

6、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算内容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附件“教育事业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使用,但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算内容不得更改。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

7、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第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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