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6章 土地排水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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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46章土地排水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排水监管区的设立、在该等地区进行排水工程,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994年制定)[1994年3月31日](本为1994年第20号)第446章 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土地排水条例》。(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land)包括─(a)被水淹盖的土地;及(b)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架设物或固定附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及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

2、设立的任何分区土地注册处;“大律师”(barrister)具有《执业律师条例》(第15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上诉委员备选小组”(Panel)指根据第29(1)条被委任为排水事务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一批人士;“上诉委员会”(Board)指根据第30条组成的排水事务上诉委员会;“水道”(watercourse)包括─(a)任何河流、溪涧、沟渠、槽道、排水渠、管道、孔道、涵洞、隧道、沟壑、防洪堤、堰、水闸、蓄洪池、抽洪站,以及完全或局部用作输送或蓄存雨水或地面水的其他通道,但不包括─(i)主要拟用作排放污水或工业废水的任何管道或槽道;及(ii)

3、《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所界定的任何排水渠及污水渠;及(b)任何水道的堤岸、槽道或水道底部,而该水道虽可能不时会呈现干涸,但通常是有水的;“主要水道”(mainwatercourse)指在根据第5条于宪报公告的排水监管区草图中所指定的任何主要水道,或在根据第11条于宪报公告的获批准图则中所指定的任何主要水道;“可获补偿权益”(compensatableinterest)指下列人士的产业权或权益─(a)享有未满年期不少于一个月(包括有权取得的任何延长期间在内)的土地产业权或权益的人,或享有租用权或分租租用权的人而该租赁关系可由其中一方

4、以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而终止(不论是凭借任何条例或其他规定)者;(b)实际管有的承按人;(c)持有可用以购买(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而仍续有效的认购权的人;(d)买卖协议下的买家,而该买家已获转移(a)或(b)段所提述的产业权或权益所赋予的利益;“占用人”(occupier)包括土地拥有人的租客(不论其是否缴付租金)及居于建筑物内的人;“住宅”(domesticpremises)指供居住而建造或拟作居住之用的任何处所;“局长”(Secretary)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

5、条修订;由1999年第33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126条修订)“律师”(solicitor)具有《执业律师条例》(第15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按揭”(mortgage)指可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按揭或押记;“草图”(draftplan)或“排水监管区草图”(draftDrainageAuthorityAreaplan)指根据第5条于宪报公告的草图;“排水工程”(drainageworks)包括─(a)清洗、刷或疏浚任何主要水道,或将任何主要水道除淤;(b)清除任何主要水道的天然或人为障

6、碍物;(c)修理、加固、更改或清除任何堤坝,以防水患;及(d)为防止或减少因进行(a)、(b)或(c)段所提述的工程而可能会引致的伤害或损害而进行的任何工程;“排水事务监督”(DrainageAuthority)指渠务署署长;“排水监管区”(DrainageAuthorityArea)指在根据第5条于宪报公告的排水监管区草图中所示的排水监管区,或在根据第11条于宪报公告的获批准图则中所示的排水监管区;“注册专业工程师”(registeredprofessionalengineer)具有《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堤

7、岸”(bank)指邻接或约束任何水道的堤岸、墙壁或堤坝,或为任何水道或因任何水道而建造的堤岸、墙壁或堤坝,及─(a)如属有潮水流动的水道,则包括该水道的堤岸与平均大潮的低水位之间的所有土地;及(b)如属其他水道,则包括该水道的堤岸与该水道的水位之间的所有土地;“紧急情况”(emergency)指因洪泛所引起或源起而甚可能伤及人身或损及财物的情况;“构筑物”(structure),在第III及IV部中,除第21(3)条另有规定外,包括桥梁、围栏、栏障、桩柱、涵洞或横渡喉管;“障碍物”(obstruction),在第III或IV部中,包括人工放置

8、于任何主要水道中的泥土、石块、木料及各种物料;“拥有人”(owner),就土地而言,指凭下列情况拥有该土地的人─(a)直接凭政府租契;或(b)凭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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