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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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绵阳市房产管理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监察局绵房管发〔2009〕100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园区有关部门:23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红星等廉租住房小区即将陆续交付使用,为切实做好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颁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绵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绵房管发[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了《绵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

2、房管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办法通知送:涪城区政府,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城工委,市政协人资环委,市法制办。报:廖明副市长,严俊副秘书长。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5日印(共印45份)绵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23为做好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绵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3、(绵房管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暂行规定。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二)家庭成员具有绵阳城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含已婚或已离异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绵阳城区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家庭无住房。二、操作程序(一)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4、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31.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书;2.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具结书;3.家庭户口簿;4.本人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5.民政部门颁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验件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原件无误并加盖单位印章);6.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7.现住房情况资料: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验件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原件无误并加盖单位印章);8.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5、9.其他证明材料(军烈属、残疾人、老年证、复转军人、三无人员等证件)。(二)受理23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绵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社区居委会将填写无误的《绵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全部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签收(收条见附件2)、登记留存。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三)初审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派专人到现场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受理时间从告知申请人即日起

6、计算。经初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见附件3),并将所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在《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四)复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办理材料交接手续(交接凭证见附件4),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复核,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在《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复核栏内注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

7、申请人;经复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在《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复核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五)公示街道办事处将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等23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公示7日(公示样本见附件5)。公示中群众对申请人有异议和举报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绵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公示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示后,将申请人提交要件的原件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退回申请人。同时将符合配租条件

8、申请人要件的复印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送所在地区房管(建设)局。(六)审核区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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