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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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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完善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本文将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执行机关在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完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刑事诉讼;检查监督;完善一、检查监督简述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并且能够产生特定效力监督[2]。检察监督,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
2、为:(1)对外监督和对内部的监督。对外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等部门的监督。对内部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2)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2]。7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授权的最高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2)专门性。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所运用的专门手段。(3)程序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
3、法定的程序,同时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也要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追诉或救济。(4)强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刑事诉讼检查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司法体制不顺畅,司法解释不完善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不健全等原因,致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在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问题7对公安机
4、关立案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不能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该立而没有立的案件,是通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方面来讲,如果公安人员因徇私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打击报复被害人,或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害人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此,检察机关是没有办法进行监督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没有将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列入立案监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现象,其危害性是不能忽视的,如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那么立案的合法性就
5、失去了保障。第三,对立案监督缺乏强制措施的保障,刑事诉讼法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3]。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且法律条文缺乏制裁措施,所以公安机关未必会看检察机关的通知,考虑立案。(二)在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厅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样,检察监督对于审判内容的监督只能体现在审判后的判决、裁定结果的内容中,成了事后
6、监督,书面监督,致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督,存在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另外,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有限,在审判监督中采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提起抗诉等方式,这些方式很难对于审判机关起到明显、有效的监督。(三)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7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执行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因为辩护人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受到多重审查和阻碍,检察机关难以对辩护方进行监督。对于看守所进行的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发现或者当
7、事人的申诉,但这些都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实际效力不大。第二:对于执行机关申请减刑、假释、罚金、没收财产的行为等财产刑的执行,监督也是非常的薄弱。现阶段,对于这些行为,是按照审判监督的程序进行的,由此,单凭一份法院的裁定书,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很难得出这些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如果执行机关在提起减刑或假释等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是难以发现的,更难以纠正。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检查监督的对策针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检查监督,笔者有以下建议:(一)对立案、侦查监督问题的完善7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
8、就长期目标而言,应确立侦检一体化,使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占领导地位,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使侦查部门的所有诉讼行为,尤其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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