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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草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95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一條依據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七)審字第八七0四七七四一號函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資格審查,應依本辦法辦理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查「教學」、「服務」二項成績,依教育部函規定,列入教育部之教師資格審查項目,並佔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第三條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總分以一百分計算,教學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教學服務成績併計以七十分為及格。另送審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核如超過八十分,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提校教評會審議。
2、第四條教學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教學準備及教學內容」、「授課出勤」、「教師與學校配合」、「展演活動表現」、「其他有關教學之表現」等項目。各項目之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標準表(如附表)。第五條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包括「行政及輔導服務表現」、「專業服務表現」、「推廣服務表現」、「其他有關服務之表現」等項目。各項目之計分方式及其內容詳如標準表(如附表)。第六條教學服務成績所訂評審項目評分,均以現任職級五年內年資之具體事實為限。第七條教師辦理升等時,應由服務之各系科將教學服務考核之相關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評核,並將結果彙整後交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核,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可
3、參考學術著作、教學服務成績、品德修養或其他事項)。經審議合格者,由人事室依程序將送審人之各項資料併同教學服務成績報部審查。各級教師評審委員審議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時,得參酌送審當事人自評意見、所屬單位教師同儕意見、受教學生評鑑意見、教學服務相關之行政單位主管意見。 前項各類具體評核標準及評核人員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訂之。第八條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依本辦法辦理;兼任教師及新聘教師不適用。第九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2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評分項目評審內容佐證資料考評
4、單位系評分數(初核分數)校評分數 教學成績60%一、教學準備及教學內容(含教學計畫、大綱、講義、教材及教學方法、進度與質量等)。15%如附件 二、授課出勤(含缺課、遲到、早退、調課、補課等)。10%如附件 三、教師與學校配合(含推動各項校務、教學改進計畫、學生成績考評及繳交等情形)。10%如附件 四、展演活動表現(含個人或團體創作成果發表、學術論文發表、學術研究活動及參與社會教育相關活動等)。10%如附件 五、其他有關教學之表現(含教學評鑑及獲獎等)。15%如附件 服務成績40%一、行政及輔導服務表現(擔任學校行政、學術行政工作、系務行政、班級導師及社團指導教
5、師含各項委員會委員等)。10%如附件 二、專業服務表現(策劃或協助舉辦各項活動含學術講座、研討會、研習會、入學考試、表演、展覽及學術刊物編審等)。10%如附件 三、推廣服務表現(參與校內進修推廣活動或校外委託辦理各項計畫等)。10%如附件 四、其他有關服務之表現(含校務基金募款、服務表現績優、參與地方公益等著有績效獲獎勵者)。10%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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