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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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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各道路运输业户: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安排,我市于2006年对全市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集中换发了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该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0年陆续到期。为做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换发时间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报业户所在地区县运管处、所统一进行换发,业户经营项目中
2、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的,报市运管局统一换发。二、换发条件(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是否仍具备许可的开业条件;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公交和出租企业因尚未开展该项考核,暂不审查该项)。(二)有效期届满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提交以下资料:1.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表》(附件1);3.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公司和子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说明(采用书面打印形式并加盖公章)。三、换发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各项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审查工作由负责审批(备案)该项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经审查合格的,由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制作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各项经营项目中有属于市运管局审批的,经业户所在地的区县运管处(所)在《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表》上签章后,各运管处(所)集中
4、统一报市运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由市运管局运政事务处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交由区县运管处(所)发放给经营业户。(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项目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的,报市运管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签章后,由运政事务处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经营业户。(四)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设立地运管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四、工作要求(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如实填写《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表》,按
5、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不符合换证条件或在换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不予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二)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运管通”相关数据,对业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数据缺失或变更的要及时进行补录。(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照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及时到相关运管处(所)进行换发,由于自身原因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未换发的,视为无效证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涉及相关道路
6、运输经营项目的运政业务。(四)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为4年。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同时从事多项经营项目,且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短的许可项目有效期为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对换发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进行,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清理和统计,确保我市道路运输业户数据的规范性和真实性,高质量完成此次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作。附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表附件1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
7、记表单位名称(盖章)许可证号单位地址经济性质客(货)运站名称站级客(货)运站地址邮政编码工商营业执照性质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号经营范围联系人营运车辆总数(台)联系电话出租车客车货车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意见市运管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随表提交以下资料:1.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
8、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上一年度安全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说明(采用书面打印形式并加盖公章)。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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