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1337646
大小:157.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21-01-26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存货的确认与计量.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存货的确认与计量会计0903嵇恺宁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别,这是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本文具体从存货的确认与计量方面来谈会计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概述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
2、的一部分。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以课税为直接目的,强调公平与效率,具有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功能。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二、存货的确认与计量的差异比较1、存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的确认差异(1)购入的存货。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是,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费用也必须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计入
3、产品销售费用,不得重复计入采购成本或期间费用。(2)自制的存货新准则与税法在自制存货的成本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新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新准则明确规定,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3)接受捐赠的存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因此,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的会计处理,建议参照旧制度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在取得存
4、货时,增加存货及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贷记代转资产价值科目,存货发出或处置时,可以结转相关的成本于税前扣除。(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税法与新准则规定上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税法与新准则在成本的确定上是一致的。但是,当会计上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时,税法与新准则在存货成本的确认上就存在差异,即暂时性差异。由于税法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那么,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如果会计处理时存货入账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则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否则,则以存货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成本。(5)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新准
5、则对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存货,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减除增值税进项税作为会计上存货入账价值的依据。税法规定,对于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纳税人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减除增值税进项税作为会计上存货入账价值的依据。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新准则及税法对存货的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2、存货资产价值转移的差异及处理(1)发出存货计价方面的差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6、、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也就是说税法在存货发出计价方面,纳税人有七种计价方法可供选择,这一点与新准则的差异较大。(2)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的差异新准则未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做出具体的要求。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3)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摊销差异新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限制了两种可选择的方法,即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
7、销法。税法未对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所以,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3、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1)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商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之外,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由此可见,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新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考虑,税法从历史成本原则考虑,对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不允许扣除。三、小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
8、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保持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