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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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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收益,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收益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协议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
2、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租赁协议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灭失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
3、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
4、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租赁期限,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5、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承租人所有、灭失。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灭失的,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6、,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超过部分无效,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数量。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用途。超过二十年的。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间届满 参考资料:合同法---租赁合
7、同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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