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契合: 执行权分权运行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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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与实践的契合:执行权分权运行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2012-01-04来源:祝文龙(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祝文龙  经过近三十年的执行改革,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审执一体、高度集权化的运作模式。目前,在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设置以及执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了许多新的突破。但是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民事执行权的实际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分权的初衷,执行实施权也常被人为地中断,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鉴于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对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进行重新设计。  

2、一、理论探索: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  (一)民事执行权概念的界定  民事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已生效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依靠国家强制力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公权力,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其特征:第一,公权性,执行权所具有的公权性,是由其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机关地位所决定的。第二,强制性,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更。第三,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公力救济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以一定的程序授予执行机关行使的强制力,专属于执行机关。第四,独

3、立性,执行权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这种相对独立性。  (二)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  有关执行权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理论,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机构中的具体分工。就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属于行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权属于司法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力,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1]第四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以司法权为本质特征,有行政权属性的

4、复合权,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二者之间客观上形成一种司法权吸收行政权的关系。[2]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第四种观点充分考虑了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内在联系,兼顾了民事执行权行使过程中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实际情况,较之其他观点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比较符合执行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现实状况。  二、现状审视:我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现状的分析  (一)实践中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有关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199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执行工作局,从此拉开

5、了全国执行机构和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的序幕。在200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以执行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的管理体制。2001年4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鼓励各级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支持有的中级人民法院策划在本辖区内成立一个执行局、在所属各县、区法院设置执行分局等派出机构的探索精神。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现状分析  传统的民

6、事执行一直由人民法院负责,实行审执一体化,这种高度集权化的运作模式,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多。经过近几十年的执行改革,我国在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设置以及执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了许多新的突破,审执分离机制也逐步完善,执行难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缓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化,执行权运行中的一些缺陷逐步显现出来。  1.民事执行权的实际运行偏离了分权的目的  按现行执行权运行模式,执行裁决机构对具体执行中出现的几乎所有的裁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由于案多人少,裁决

7、人员根本无暇仔细审查,一般按照执行实施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裁决,久而久之,执行裁决机构逐步演变成执行实施机构的服务机构,尽管有监督的功效,但主要还是为执行实施作保障服务,有的还兼具行政管理职能,偏离了分权监督的初衷,也不利于执行权的合理运行。[3]  2.执行实施权运转中常出现停顿现象,影响了执行效率的提高  执行实施行为由于裁决事项的不断出现需要移送裁决而被迫多次停顿下来,执行程序被多次人为地中断,影响执行权运行的进程和执行效率,同时也易造成执行程序的凌乱和乏力,降低了程序自身的价值。  3.执行裁决主体和实施

8、主体形分实合,影响了监督制约功能的发挥  目前,大部分法院的执行裁决机构与执行实施机构都设置在执行局内,执行裁决主体和执行实施主体形分实不分,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配合明显强于监督制约。一方面,虽然执行裁决机构能纠正执行实施机构的一些错误,但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现阶段普遍反应执行难的情况下,个别执行局的领导往往会从执行机构整体出发,限制执行裁决主体对执行实施主体的监督作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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