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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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      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

2、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

3、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     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公有住房租赁证>;    

4、 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     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     7.相关的法律文书。14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更名和收取费用。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仍按<关于加强房屋内调管理的通知>(大房局发[1998)24号)规定执行。     七、各有关单位

5、的领导要切实加强教育,提高房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遵守房地产职业道德,廉洁从政。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6、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

7、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公有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8、 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14 第七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其产权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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