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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5【正 文】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 第1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2条 经济部水利署设北、中、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各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调查、规划与计划之拟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二水资源调配、协调、仲裁、水权登记与管理、基金管理运用及水利设施检查、维护事项。 三水库安全、经营管理与集水区保育及治理事项。 四水文观测及资讯系统研究发
2、展运用事项。 五水资源工程之兴办、设计、用地取得、工务行政、监工及灾害防救事项。 六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事项。 第3条 各局设七课至九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各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5条 各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6条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二人
3、至四人,课长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课长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课员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通则施行前,原台湾省南区水资源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
4、,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7条 各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各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各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
5、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11条 各局得依实际需要于所辖区域,设水库(堰坝)管理中心,掌理水库运转、防洪、维护环保及观光等业务。 前项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局调派之。 第12条 各局办事细则,由各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13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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