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需注意的事项.doc

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需注意的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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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  我公司现有职工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公司1993年制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司想结合现有公司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现行规定对劳动合同书进行适当修改。那么,在具体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专家处方:  变更合同当心进误区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员董林:  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避免陷入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无条件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服从。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2、义务。据此规定,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候诊室中的公司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其虽有权据此提出和现有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单方强制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资的情况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误区二:变更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口头约定并按实际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即可,无

3、需履行书面程序。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故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履行书面程序,经过要约方提出、承诺方承诺、双方在原合同上依法书面变更或就具体的变更条款、变更后的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生效时间等事项签订一份变更协议等程序。实际操作中如遇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原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新出现的待岗或放长假职工;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非因劳

4、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都应及时和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专项协议,避免因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不一致,导致企业在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举证无力。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

5、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误区三:只要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劳动者限期调离单位。依据《劳动法》26条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方可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6、者本人,同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候诊室中公司问题的焦点是,公司修改合同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笔者认为,因该案不能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原因也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该公司不得据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个性化合同约定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  消极对待《劳动法》———合同订立“先天不足”。《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各地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订立行为也纷纷制订了劳动合同的范本。但是,由于范本大多是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

7、的要求,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对劳动合同漠视和忽视。这种签订合同却没有合同意识、法律意识的情况长期存在,将导致劳动关系非法律化处理的恶性循环。  据新民晚报的调查,在劳动争议中,“白领”劳动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其中主要的起因是服务期问题。争议标的额平均为2万元,最高的达到25万元。标的数量平均为3个,最高的达到7个以上。据分析,这种状况的成因在于:现阶段企业注重人才的培养和留用,高薪,解决户口,分配住房、轿车,出

8、资培训都是实施这一战略手段;对此类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一般会同时约定服务期,并明确违约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一些中高级管理人员在达到一定的目标后,往往对现状产生不满足感,便又跳槽了,并由此产生服务期违约赔偿的争议。那么法律上对服务期是怎么规定的呢?在面对这一条款中时,员工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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