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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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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式中: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平方秒(m/s2); Vo——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b——0.8Vo,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0.1Vo,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试验车速从Vo到Vb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Se——试验车速从Vo到Ve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
2、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6所规定的制动力)的75%时所需的时间。表4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试验通道宽度m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三轮汽车20≥3.82.5乘用车50≥5.9≥6.22.5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30≥5.2≥5.62.5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50≥5.4≥5.82.5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5.0≥5.43.07.13.1.3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
3、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 其它机动车≤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 其它机动车≤450N。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600N。7.13.1.4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3.1.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
4、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若符合7.13.1.1或7.13.1.2,即为合格。7.13.2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5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7.13.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min。对于允许挂接挂车的汽车,其驻车制动装置必须能使汽车列车在满载状态下时能停在坡度为12%的坡道(坡道上轮胎与
5、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0.7)上。 检验时操纵力按7.4.2规定。 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表5应急制动性能要求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m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允许操纵力不应大于Nkm/h手操纵脚操纵乘用车50≤38.0≥2.9400500客车30≤18.0≥2.5600700其它汽车(三轮汽车除外)30≤20.0≥2.26007007.14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7.14.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7.14.1.1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
6、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6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7.13.1.3的规定。表6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机动车类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三轮汽车≥45—≥60b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60≥50≥60b≥20b其它汽车、汽车列车≥60≥50≥60b——摩托车——≥60≥55轻便摩托车——≥60≥50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
7、动态轴荷计算。b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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