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麽是「客观」保险业到底怎麽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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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什麼是「客觀」—保險業、經代業與客戶到底怎麼了?黃裕宜人與人之間在闡述自己觀點的時候,往往為了取得對方的信服,日常語言的使用上都會強調其論點或陳述的「客觀性意義」。究竟什麼是客觀的陳述,特別是涉及評價的判斷有可能達到絕對的客觀?亦或只能在某種知識範圍內的相對客觀?陳述(statement)與事實(fact)並非同一,我們在陳述事實的同時,已經加入了自己本身知性上的一些理解。在日常語言的用法方面,我們會將關於事實的描述稱為「客觀」(objective)。意即若不是依照自己純粹的意識、感覺、知覺或想像的內容為認識基礎,而是依據外在的經驗事實為

2、認識基礎的種種陳述,我們皆可稱之為符合「客觀性」的陳述。所以平時與人互動、討論的一些觀點,若涉及外在事實的描述,都可謂為客觀的陳述;但是若涉及評價的觀點,這樣通常會被冠上「主觀」的貶抑字眼。在意見的陳述或交流過程中,只要被冠上「主觀」兩字,隨即就隱含所陳述的內容脫離事實,甚至只是基於自我特定解釋目的而有的陳述。換言之,好像「主觀」就是脫離事實、甚至悖離真理的代名詞。而語言溝通、討論的目的便是在於得到常識中所謂的「真相」、「真理」,因而「主觀」兩字在口語上意味著只是個人的某種意見(opinion),並非具有客觀基礎、可供討論的知識(knowle

3、dge)。基於此,主觀又變成了危害知識發展的一大阻礙。以上的說明是關於常識中推崇客觀、貶抑主觀的普遍現象。關於主、客觀的區分,筆者引用上個世紀一位科學哲學家波普爾(KarlR.Popper)先生的「三個世界」(threeworldsoruniverses)之說作為說明,他提到我們可以界定下列三種世界.:「一、物理對象或物理狀態的世界;二、意識或心理狀態的世界,或者也許是關於行為傾向的世界;三、思想的客觀內容的世界,特別是關於科學、詩學思想以及藝術作品方面的世界。」引文可見KarlR.Popper,ObjectiveKnowledge:anev

4、olutionaryapproach,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79.,p.106.在此,我們常識中所提到的主觀指上述的第二世界,全屬自身意識或心理狀態的世界。而常識中的客觀,無非基於一些人、事、物相應的經驗事實並非上述第一世界中的物理對象。在哲學領域中,絕對的客體知識只能在外界的物理對象或狀態方有可能。而常識中所謂的客觀,我們可以稱為有外在事實為依據的認識觀點,畢竟外在事實的認定或理解必須透過人的觀點,換言之,是基於人主體依據外界客體的經驗內容而形成的解釋觀點,在此意義下形成所謂「客觀」。物理對象或物理

5、狀態的世界只能說是「客體知識」,而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客觀知識」,因為只有人才有「觀」的能力。進一步說來,波普爾先生的第一世界3是所謂的客體世界,第二世界是常識中的主觀世界,而第三世界則是基於人主體對外在經驗事實的解釋而形成的種種符合客觀標準的科學理論。在此,我們所關注的「客觀」論題則是指這種第三世界特別是普遍具有真理意義的各種科學理論。但是依照波普爾先生的理解,就算是具有強烈客觀性的科學理論也只不過是基於科學家們主觀的「猜測」波普爾先生認為:「科學家以一個猜測為基礎來行動,或者如果你喜歡的話,是根據一種主觀信仰來行動(因為我們可以這樣稱為

6、行動的主觀基礎),即關於可望在客觀知識的第三世界中即將有的發展來行動。」引文請參見同上註,頁111。,只不過這樣的猜測既可以解釋現象又可以取得大多數人的信服,於是具有客觀性意義。換言之,在嚴格哲學的區分下,並無絕對客觀的知識,就算存在絕對客觀的知識也只能是基於每種令人信服的主觀理論之提出,或者是形上學意義的理念知識(即上述的客體知識)。後來歐陸哲學中出現了名為現象學(phenomenology)的思潮,將哲學界定為「嚴密的科學」,他們推出了「交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概念(或可譯為主體際性),將我們生活的世界所認識的客

7、觀概念或知識都歸結於人與人之間一些陌生經驗的共體化。共體化表示我們所生活的世界是基於主觀視域交互作用下而形成的客觀視域,基於交互主體性的概念理解,才有真正客觀世界的可能。簡言之,所謂的客觀認識的來源必定始於主觀認識或理解、解釋,而客觀世界的成立就在主體之間認識客體之後形成共同性認識而完成,因而客觀性意義就是建立在所謂「交互主體性」的過程。回到保險業相關的議題來討論,很多的議題之所以難解,在於各種社會成員所依據的立場難以達成共識,因而每個保險業的成員都自認為自己所見所識便是「客觀」。問題在於就上述哲學上的交互主觀性而言,我們所生活的世界,不論是

8、保險公司、經代公司、主管機關照理來說都面對相同的社會事實或現象,但面對同樣的客體事實,竟有不同的立場與評價,究竟原因為何?理由在於主管機關依照保險法、管理規則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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