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以商业银行被诉案件的风险防范为视角-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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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9期法治研究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冰以商业银行被诉案件的风险防范为视角何小勇余蓉摘要:存款人通过在银行开立账户、开通网银等手段隐蔽地向用资人提供资金,同时串通他人蓄意造成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存在瑕疵,在账户存款被用资人使用后.隐瞒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向法院提起要求银行返还存款、赔偿损失的恶意民事诉讼。法院以存单纠纷为由核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银行被诉案件时,银行权益维护处于不利境地。本文通过以银行被诉典型案例的审理模式为样本进行研究,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银行、法院、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

2、案件时的协作关系,并对已不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建议对恶意诉讼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罪名。关键词:民间借贷恶意诉讼银行账户存款关系网银业务一、刖吾本,对该类案件的案发特点、法院审判过程及结果予以归纳、整理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希望民间借贷看似与银行毫无牵连,但是,作为通过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同行的关注及讨论,同为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资金往来提供结算服务时,希望借此引起立法、司法部门的重视,及时采的专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成为众多民间借贷活取相应对策措施予以规制。动得以进行的介质。相关主体利用银

3、行账户的开立、资金存储及对账户资金的支配划转,使民间二、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银行被诉案件典型借贷风险得以通过银行账户为媒介向商业银行案例简介及评析进行传导、扩散。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高利的诱惑下,与民间借贷当事人相互串通。利用银行案例一:信誉,以银行为中介平台违规办理业务,也为民2008年6月2日,浙江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传递埋下巨大隐患。且这种趋人员张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到]_行镇江市扬中支势呈愈演愈烈之势。本文以2013年底中国丁商银行营业部办理活期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张某本人行在南京召开的“关于民间借

4、贷引发的被诉案件自设密码,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并申领了U盾。已管理工作会议”中各地分行提供的典型个案为样被T行解除劳动关系但对外仍声称是扬中T行本文系2014年度“江苏省社科应f}=}J研究精品工程”课题(项目号:14SWB一015)及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衍变与规制探讨”(课题编号:SFH2014D17)的研究成果,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作者简介:何小勇,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余蓉,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42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负责人的何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盖有“

5、中国工商工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张某与何某之间存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及一份在民间借贷关系,何某行为对工行不构成表见代保管单。承诺函载明:“1.保证存款安全;2.在约定理;张某要求何某以工行名义出具承诺函及保管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和明显过错;何某使用张业部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某账户中的资金与工行无任何关联,工行对此不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保管单内容为:“委托保承担任何责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管人张某.保管标的为金额900万元整

6、的银行存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折,保管期限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l2月某与工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储户应2日。”当日,该存折账户收到4笔汇款共900万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尽到妥元整。也就在当日该账户通过网银转出6笔资金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张某将其交由何某控制,实际共700万元。此后,该账户陆续发生多笔网转、卡是授权何某支配账户中的存款,对此,张某应承存卡取、ATM机取款、转账,至2oo8年12月21担相应后果,工行对此无过错;何某行为不构成日,账户余额为1.2

7、6元。2009年8月31日,张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保管单、承诺函对扬中工行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去工行提款时,没有约束力。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终审判决: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他人转走,要求判令扬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两级法院对张某的恶工行向其支付存款900万元并承担存款利息。意民事诉讼行为均未作任何处理。由于何某为原工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工案例二:行认为何某涉嫌诈骗(储户资金),遂向扬中市公2010年9月15日,李某某、厦门A投资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2009年11月17司、B投资公

8、司、C商贸公司、四川D融资担保公日。镇江中院将案件移送至扬中市公安局。经查司、工行厦门分行前埔支行与黄某签署《借据》一实。承诺函所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份,共同向黄某借款1700万元,期限为10天(以业务公章(2)”已于2003年被工行镇江分行收缴下简称A、B、C、D公司,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停用并集中销毁,承诺函上使用的公章为何某于2010年11月4日,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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