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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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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淮海运营区及各法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建立权责对应、适应公司发展要求的责任制度,根据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淮海运营区及各法人公司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议;(三)合同管理;(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标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五)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六)法制宣传教育;(七)法律咨询;
2、(八)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管理;(九)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主要指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引发的一切通过法院、仲裁庭处理的事务。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法律事务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各法人企业可以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律师为法务人员。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将各法人公司配备的法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第三章办理方式及程序第六条处理法律事务的方式:(一)参加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会议:法务人员在会议上参加对决策问题的讨论,发表法律意见,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对决策
3、方案进行分析评价,从法律上协助公司领导作出决策。(二)为公司领导提供咨询意见:在公司领导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出决策时,法务人员针对领导的咨询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三)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法务人员通过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过程,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文件的合法可行。(四)法务人员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法务人员通过参加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公司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五)法务人员对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提起诉讼(仲裁)、
4、出庭应诉。第七条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一)各单位非诉讼法律事务,除个别口头可以直接处理的外,应将相关材料送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后组织实施。(二)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由法务人员按法定程序办理。(三)重大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应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案件报告制度(一)各法人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二)各法人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经济纠纷案件。(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四)联合重组遗留问题案件。(五)以上案件自立案受理或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
5、时起24小时内将案件相关资料及说明书面报行政人事部。第四章费用负担第九条处理专项法律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法律事务发生单位负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合理分担,但特殊情况下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联水泥员工行为红线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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