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定员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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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养护定员标准(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  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3.定员  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

2、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  3.1.2 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  a.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  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  c.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

3、;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 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1.4 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 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  a.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  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

4、0)人;  c.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3.1.6 养护工作施工工人:指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的工人。  定员: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下的,每100km为(10~15)人;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上的,每100km为(15~25)人。  3.1.7 沥青储运站(库、池)工人:指在沥青储运站(库、池)从事路面施工,养护用沥青(渣油)的储存、分发、出入库。加温、设备维修的工人。  定员:  a.储量在3000t及其以下:每1000t为(8~16)人;  b.储量在3000t以上:每1000t为(8~12)人。  3.1

5、.8 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工人:指在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从事机械化操作和日常维护搅拌设备的工人。  定员:每工作日拌合能力1000t为(4~6)人。  3.1.9 乳化沥青站工人:指在乳化沥青站从事乳化沥青生产的工人。  定员:年产量每1000t为(1~2)人。  3.1.10 苗圃工人:指在苗圃中从事公路绿化用苗木培育的工人。  定员:每1000平方米为(0.3~0.6)人。  3.1.11 交通量观测工人:指从事交通流量观测、计数、汇总、统计的工人。  定员:  a.连续式观测站:每站为(8~12)人;  b.间隙式观测站:每站为:人。  3.1.1

6、2 收费工人:指在收费路、桥、隧道、渡口从事收费工作的工人。  定员:每个车道、码头每班岗为(2~3)人。  3.1.13 生产技术人员  3.1.13.1 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具有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土木、机械、绿化技术工作,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定员:每100km为(5~8)人。  3.1.13.2 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从事养路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  定员:每个县段为(1~2)人。  3.1.14 养路费征稽人员:指直接从事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人员。  定员:  a.机动车辆比较集中的大、中城

7、市:每100辆车为(0.3~0.5)人;  b.其它地区:每100辆车为(0.6~1.0)人。  3.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定员:按本标准定员职工总数的12%~18%。其中路政管理人员定员:每100km为(1~3)人。  其他规定见附录A  附录A:其他规定(补充件)  A1 本标准不包括高速公路定员。  A2 等外公路养路工人定员可参照四级公路养路工人定员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组织云南、辽宁、北京、吉林、江西

8、、河南、山西、陕西、青海、四川、广东等省(市)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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