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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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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救助法社福法規社會救助法制定與修訂歷程民國32年:社會救濟法民國69年:社會救助法民國86、89、94年:修正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政策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為目的。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有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社會救助政策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社會福利提供
2、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政府對於人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人民儘速生活重建。社會救助定義(類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低收入戶之定義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最低生活費之訂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報
3、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今年之最低生活費台灣省:8770元台北市:13562元高雄市:9711元財產一定金額之規定台灣省各縣市:動產每人每年55,000元,不動產每戶260萬元。高雄市:動產每戶(四口)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不動產每戶260萬元。台北市:動產每人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500萬元為限,房屋的坪數第一人40平方公尺,每增一人得增加13平方公尺。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工作收入之計算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
4、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前
5、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可不列入工作收入之人口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在學領有公費。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可不列入不動產之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具有工作能力之認定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6、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七、受禁治產宣告。救助金額之上限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
7、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今年的基本工資是15840元。生活扶助之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生活扶助之方式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現金給付之等級。台灣省及高雄市之分級第一款(類):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第二款(類):
8、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第三款(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台灣省各縣市生活扶助金額第一款:7,100/人/月第二款:4,000/戶/月、15歲以下1,800/人/月、高中職以上在學4,000/人/月第三款:15歲以下1,800/人/月、高中職以上在學4,000/人/月高雄市生活扶助金額第一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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